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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學官

提學官

提學官是明清時由中央任命的省教育行政長官,提學:官名,北宋崇寧二年(1103年)在各路置提舉學事司,掌管州縣學政。金代設置提舉學校官,元代有儒學提舉司,清設督學道、提學使等,俱簡稱提學。

基本介紹


提學官,又稱督學,是明朝省級教育行政長官,由朝廷任命,其任務是巡視省內各府、州、縣學,檢查教學質量,選拔進入國子監學習和參加鄉試的生員。其職責在於監督明代儒學教育的實施和教育成效的測定,提學官並不是教官,也不是以任何一所學校的領導人的身份出現的,更不接受國家主管教育部門的領導,比如禮部。提學官只是作為學政的監督者出現的。提學官是國家教育行政中的一種部署,而不是構成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一個成分。
《明英宗實錄》,卷一七,正統元年五月壬辰,規定了提學官的十二條職掌,主要內容為:第一,督促生員踐履孝悌忠信禮儀廉恥等倫理道德,講究真才實學,為文要典實,習字要端正楷書。第二,考察生員的學業,對廩膳生進學六年以上,不通文理,罰其充當吏員;增廣生進學六年以上,不通文理,罷去生員資格,為民當差。第三,考察所屬學校的教官,對德行文學俱優的教官要以禮相待;對學問疏淺的教官先要警告,再考還無改進,則送吏部罷免;對貪淫不肖、罪行昭著的教官,具奏逮問。第四,提督學校之政,一律要遵守洪武年間的卧碑禁例。第五,督促地方官提調學校,管束師生教讀,維修校舍;如果地方官借故不管,則指實奏聞,朝廷據此給予降職、革職的處罰。第六,對於地方軍民利弊、官吏貪酷害人,可以從實奏聞;可以接受軍民人等的訴狀,但不能自己處理,案情輕的送府州縣處置,重則送按察司提問。第七,禁止生員投充他處的增廣生,詐冒籍貫,參加科舉考試。
總體來說,提學官全面負責一省的學政,包括科舉考試和學校一切政務。此外,還有監督地方官提調學校的職責,但不理錢糧刑名之政。
正統年間的敕書等對督學職責的規定,奠定了督學職責的基礎,以後的規定都是在此基礎上的修改、調整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