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契約

企業契約

企業契約是公司之間的約定的方式。

企業契約概述


Jensen和Meckling(1976)認為企業是各種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以及他們和顧客之間的一系列契約的集合,這些契約既可以是書面簽訂的也可以不是。在市場上既存在著產品的供應方和需求方,也存在著生產要素的供應方和需求方,而某項最終產品從原材料的購買到最終產品的銷售直至顧客的消費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市場上這一過程可能需要一系列連續的交易環節才能完成然而市場上的交易並不是沒有成本的,最明顯的成本是時間成本。交易環節的增多必然會增加產品生產過程的時間,進而增加產品的成本,無形中浪費了寶貴的資源。因此企業這一組織形式是作為一種節約資源促送資源更高效流通的工具出現的,它是對市場功能的有益補充。
企業這一組織形式以契約的方式將企業的各契約方綁在了同一艘船上,對於這艘船而言,它是順利前行還是不幸沉沒,先直接關係到船上所有人員的利益。雖然說契約各方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要承受某些共同的風險。如果企業破產的話,各方利益都將受到損害。但是所有的契約並不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的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不一樣,必然導致他們的利益不同。最主要的是他們所要支付的違約成本是不一樣的,即契約是不同質。如,企業內普通員工只是把自己的勞動力出售給企業,以獲得相應的報酬。如果企業經營不善,他們可以較容易地流動到別的企業中去,這主要是的違約成本較低。而企業所有者則不一樣了,他們的利益與企業的經營情況關係非常密切,稍有風吹草動,便會引起他們十分的警覺。顯然,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運行情況的關注程度比普通員工要高得多。契約的不同質性決定了契約各方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必然是不同的。

分類


科斯在1937年發表了那篇“關於企業性質”的論文, 提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的命題, 為企業問題的認識與研究開闢了新天地。但科斯也給人們留下了一個最大的疑問:企業契約同市場上普通契約有何不同? 也就是說企業契約到底是什麼?為了回答這一問題, 不少學者進行了不懈的努力。
張五常把企業看成是要素市場上的一個合約。張維迎則討論了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特徵。
方竹蘭針對張維迎提出的“資本雇傭勞動”結論, 提出了“勞動者戰勝資本是未來趨勢”的基本結論, 認為人力資本將成為企業的所有權主體。其理由有二:一是資本市場的發達為投入企業的資本逃避風險創造了條件, 而人力資本由於其專用性而難以流動, 或流動貶值, 使其成為企業風險的承擔者; 二是人力資本成為企業財富的主要創造者, 成為企業中最重要的要素。非人力資本由於產權交易的便利, 而減少了退出困難, 但退出一個總還有另一個主體進入, 其退出的實質只是一種風險的轉移, 而不是風險的降低或消失; 且人力資本只有同非人力資本結合時才能創造財富。在此基礎上, 提出了企業所有權主體決定的因素: 在企業中的重要性、風險承擔、監督難易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衡量。由此可以得出結論, 認為企業應該有兩個對等的所有權主體: 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
在資本雇傭勞動的情況下, 首先, 企業的存在基礎是不同的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對於單個企業來說, 是一些貨幣資本要素所有者按照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所投入的相關資本要素, 即企業資本的來源, 這類契約及相關要素使用權的轉移就構成了要素市場。其次, 企業對要素所有者投入的要素轉化而來的企業資產, 以獨立的法人身份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或實質性的所有權( 控制權) , 即企業資本使用, 也就是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的履行過程, 構成了企業及其存在過程。這是企業的行政權威機制或剩餘控制權的來源, 但這種權威由誰來行使卻是由前一個契約——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中事先安排的。這種安排的本質也是一種契約安排, 在典型的公司制企業中, 其具體內容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 作為一個整體) 與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安排, 形成委託代理理論中的非人力資本所有者( 託管人) 與特定人力資本所有者( 受託人)之間的信用託管關係;
二是這些特定人力資本所有者作為企業資本的受託人與部分高級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安排, 形成委託代理理論中的受託人與高級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三是這些高級人力資本所有者與其他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安排, 形成二者之間的“雇傭”關係, 這種雇傭關係名義是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企業之間的契約關係, 但實際上契約的企業一方是由不同層次的“代理人”來行使的,其代表的不是企業整體, 而是其所在的崗位。當然, 在非公司制企業中, 對於第一、二層次的契約可能不會全部或部分存在。比如, 在一些獨資的中小企業中, 企業是由企業的投資者自己親自經營的, 則第一、二層次的契約就都不存在了; 在一些規模不是很大的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中, 由投資者或其代表組成公司的董事會, 聘任職業經理來經營, 這裡第一層次的契約不存在, 卻存在第二層次的契約。
在典型的公司制企業中, 不同的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構成了企業成立的基礎; 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及其受託人與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構成了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 不同的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就成為了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我們不妨將前兩種類型的契約稱為企業治理契約, 而後一種契約稱為企業管理契約。

基本特徵


契約理論對企業本質提供了一個較為全面的解釋,它認為現代企業是日益複雜的經濟關係的載體,是各種要素投入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而聯合起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契約集合體。由於企業用要素市場代替了產品市場,而且在要素市場價格機制的作用遠不如產品市場,因此企業內部主要是科層關係或等級制度代替了市場交換。企業內部的科層關係是委託代理關係的延伸。
科斯企業理論的重點是解釋在市場機制起作用的條件下,為什麼還存在著企業。他運用“交易費用”,發現市場機制也是要耗費成本—— 交易費用的,為了節約交易費用而出現了“企業”這類經濟組織,“企業的顯著特徵就是作為價格機制的替代物”(科斯),無非是“一系列的契約被一個契約替代了”的結果。“通過契約,生產要素為獲得一定的報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內服從企業家的指揮。契約的本質在於它限定了企業家的權利範圍。
張五常關於企業性質的解釋改進和發展了科斯企業理論,他認為企業與市場本身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契約安排的兩種不同的形式而巳。張五常指出,企業“這個契約”,發生在要素市場上,而價格機制的“那一系列契約”,則是產品市場上的交易,因此,企業無非是以要素市場的交易契約替代了產品市場上的契約。企業契約作為要素市場上的契約,與產品市場上的契約不同,在企業契約中,由於把要素組合起來投入企業契約的期限通常很長,由於這個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因此很難在簽約前將陳述買賣雙方的一切權利義務規定清楚。換句話說,企業契約是權利義務條款難於事前完全界定、要素買賣雙方都有權在契約過程中追加規定的一種特別契約。

理論解釋


企業契約不完全性的理論解釋
科斯早在1937年在其著名論文《企業的本質》中,就提出了“企業是不完全契約”的基本思想,但沒有明確提出這一概念。1986年格魯斯曼和哈特開創了不完全契約的理論。他們指出,“企業是不完全契約”的內涵是:當不同類型的財產所有者作為參與人組成企業時,每個參與人在什麼情況下幹什麼、得到什麼,沒有完全明確說明。比如,勞動合同規定了工人上下班的時間,每月的工資,但沒有說明工人每天在什麼地方幹什麼具體的工作。
勞動法規定工人加班時企業應該付加班費,但並沒有規定什麼時候可以加班,什麼時候不可能加班,等等。為什麼勞動合同不能完全?“因為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企業要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不確定性使得經營或決策成為企業收益的決定性因素。
企業契約之所以是不完全的,除了諸多的不確定性外,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徵決定了企業契約的不完全性,因為勞動雇傭合同的典型特徵是其只構造了關係框架,確定了主要目標,而對工作的具體細節、未來的報酬、衝突的處理辦法等則事先很少有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僱員使用其腦力和體力完成僱主要求的任務,顯然這種合同就只能是不完全的關係契約。正是由於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這兩類資本具有不同的特性,更加強化了企業契約的不完全性,也正是由於人力資本的特殊性,使得在企業契約中應科學合理地進行人力資本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