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
購買金融機構提供商品的行為
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
消費金融原理
概括地說,人們應當擁有:
(2)獲得信息權,即在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相關的知識、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等權利,比如在金融機構存款有沒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計算,開戶、轉賬的手續如何辦?日常的收付、損害情況等,所有這些金融機構不僅有主動提供的義務,而且要真實、透明;
(3)平等交易權,即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往來,必須遵循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這種往來是一種契約關係(不論有形,還是無形)在契約關係中不得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正的條款,不得強制消費者接受他不願意接受的服務(比如存款必須保留多少餘額,貸款必須存到我這裡);
(4)保密的權利,即保證消費者的金融資產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城鄉居民日常金融消費中因難以弄清眼花繚亂的各類儲蓄、理財產品和服務以及枯燥、拗口、難記的金融術語,常常是“跟著感覺走”,跟著金融宣傳走,跟著時尚走,跟著他人走,購買金融商品前並不完全了解其屬性,在收益性、風險性等方面沒有反覆與其它金融產品進行比較,只是憑著一時的衝動和想當然,結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錢,卻發現原來並不適合自己的實際需要,陷入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費者誤將理財產品當作儲蓄產品,金融商品導購服務相當滯后。
2、疏於防範,金融消費造成損失。
金融消費與一般性消費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風險,因為,金融消費者隨時可能面臨著被騙、被盜、被搶等方面的危險。自21世紀以來金融領域案件情況來看,金融消費者蒙受的資金、財產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現在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存在安全隱患,使金融消費者面臨資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內部工作人員,利用代發工資之便,冒名領取客戶工資;代保管保險箱物件、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失竊;內外勾結利用假匯票、假定期儲蓄存單、假結算憑證、塗改結算憑證、偽造印簽盜用、轉移客戶資金等等,而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消費者、經營者疏於防範直接相關。此外,少數居民百姓對金融機構過於相信,在接受銀行的服務、購買銀行的產品時,疏於防範,當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時,也造成丁金融消費者的損失
3、維權不力,侵權現象時有發生。
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簽訂貸款台同條款、代客理財協議條款等等,往往只規定金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很少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約責任,所規定享有的權利 承擔的義務不對等,有失公平,難以維權。有些金融消費者在碰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言過其實、誇大其辭甚至虛假的宣傳而蒙受時間、精力和金錢損失的時候,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選擇不了了之,懶於維權。
4、公德欠缺,金融消費行為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