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行為

集群行為

人們的行為一般說來大都處在既定的社會規範的制約之下,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產生的一些不受通常的行為規範所指導的、自發的、無組織的、無結構的、同時也是難以預測的群體行為方式,就是社會心理學所說的集群行為。集群行為的發生,首先是高度的刺激和暗示。集群行為的產生還有其他一些條件,如新舊觀念的衝突、好奇心理的趨勢以及社會心理承受力的極限等。

​概述


集群行為
集群行為
英文中寫成Collective Behavior,又譯作"積聚行為"或"聚合行為",也被譯作"集體行為"。集群行為表現為各種從表面上看來不但毫不相關甚至大相徑庭的現象:從暴亂、騷動、恐慌、狂熱、謠言直至各種社會運動。

條件


儘管下列條件被認為是產生集群行為的重要因素,但並不需要他們同時具備,並且也沒有一個因素是所有形式的集群行為所必需的。

環境場所

有些集群行為的產生需要必要的環境場所,反過來說,有些特殊的場合也便於促進人們對某種普遍刺激作出自發的反應,從而產生集群行為。這種環境場所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便於人們之間面對面的互動,如廣場、體育館、大廳等等。在這些地方的群眾聚會誘發集群行為的可能性較大。

失范

任何環境或任何場合,只要是一大批人失去了必要的行為規範,就有可能導致集群行為。另外,還有一種相對的失范狀態,就是當個人與社會結構的正常聯繫鬆弛時,如在度假勝地、集會日、臨時脫離家庭和職業角色時等,也有可能導致集群行為。

社會控制機制的解體

這是比較重要的促成集群行為的社會條件。因為許多集群行為是危害現存制度的,所以,維護這種制度的機構也自然會努力制止這類行為的發生。但是,一旦當社會控制機制減弱並且看來將要崩潰時,便為集群行為的產生創造了條件。另外,當社會控制的嚴厲措施突然放鬆時,也能產生集群行為。

相對剝奪

當人們實際所有的東西不能達到他們自己認為應該獲得的程度時,便會產生一種"相對剝奪"感。不管人們是要尋求經濟保障、自我表現還是一種歸屬感,只要他們的努力沒有得到應有的報答,自己的目的沒有得到完全的實現,相對剝奪感便為隨之而來。這是內亂和其他形式的集群行為的一個普遍原因。

權力鬥爭

一些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的策劃者,通常會把集群行為作為一種政治策略,這是某些集群行為尤其是以集體暴力為主要形式的集群行為產生的政治條件。當暴力行為的目的不太明確,而使用暴力者又滿懷信心時,暴力最容易成為一種政治工具。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眾多的集群行為最深層的根源在於不平等的社會制度,在於各種形式的階級鬥爭的存在。

其他

集群行為的產生還有其他一些條件,如新舊觀念的衝突、好奇心理的趨勢以及社會心理承受力的極限等。

集群行為的過程


集群行為的發生,首先是高度的刺激和暗示。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注意力高度集中在共同關心的問題上,併發生直接接觸。這時,意外的事件一旦發生,高度刺激就打斷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於是情緒就激動起來,產生感情衝動和狂熱。這時,人們的理智河堤被沖潰了,而且還容易限制人們的眼界,目光限制在目前的狹小範圍內,而視其他刺激於不顧。在這樣高度暗示下,個人便失去了評判能力,變得完全不考慮行為的後果了。
其次是情緒感染。在人群密集的場合下,人們的距離非常近,因此,情緒極易感染,並且感染的傳遞也非常迅速。這種感染多以循環式和連鎖式的形式進行。在集群行為中,這種情緒感染相互刺激,相互激發,相互強化,傳遍整個人群,直至達到狂熱的狀態。
最後是情緒激發。情緒感染使整個人群激動起來,狂烈的氣氛籠罩著整個群體。這種情緒達到一定狀態就會爆發出來,現出一定的行為,如狂呼亂喊,手舞足蹈等。這時,人群中的每一個成員的感情都充分地發泄出來,形成一個狂熱激動的人群。大家有著共同的信念和態度,表現出一致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在情緒的支配下,將衝破現行規範準則的約束,做出一些違反常規和社會規範、準則的事情來。當整個人群的情緒發泄完以後,激動的情緒就會逐漸平息下來,人們也恢復了常態。

心理機制


情緒感染

情緒感染是一群情緒激動的人的瘋狂舉動,吸引了原來無動於衷的參與者和旁觀者,使他們的情緒也被調動起來,變得情緒激動與高漲,並參加到激動的人群中去,從而把整個一群人的情緒統一起來,某些時候還會使人喪失理智,削弱個人的責任感和社會控制,淹沒在人群中,表現出一些過火的行為。

模仿

模仿則是再現他人行為,在集群行為中大家互相模仿,從而發生共同的行為。一人呼喊,應者雲集;一人瘋狂,群者瘋狂。模仿使整個人群產生一致的行為。因為人們在突然發生的事件前不知所措,只好看別人怎麼做,在榜樣行為下再加以模仿,這樣就為集群行為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由此可見,情緒感染和模仿在集群行為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集群行為的理論


反常行為理論

反常行為理論由克特·蘭和格萊迪斯·蘭提出。他們認為,集群行為的前提是要有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以達到無法辨認其地位和角色,又能直接互動為佳,而且這些人必須要受到外部刺激,併產生情緒感染,使情感達到所有參與者所共有的頂點,個人感到自己被群體淹沒了,成了身份不明的人,社會規範準則等社會約束力對他們而言,僅是一種擺設,而無法產生任何效果。更為嚴重的是,參加者感到只有打破社會規範,做出反常行為,才可獲得在場人的讚許,而且還可以逃避責罰,免除了自我罪惡感。這樣的情境為破壞性的行為提供了環境氛圍,最後必然導致集合在一起的許多人,相互傳遞和相互感染,以同樣的方式做出反應,從而爆發集群行為。

緊急規範理論

特納和基利安提出的緊急規範理論認為,集群行為的發生,是在場的人群在情緒感染和行為模仿下,發現了指導他們的行為規範,這樣才使整個人群的行為統一起來。這樣的規範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社會規範,而是在人群情緒激動的緊急場合下,不知所措而臨時形成的,它指導人們應付當時意外情境下的行為。如商場突然失火,顧客一窩蜂地向出口跑去,向商場出口處轉移,這就是在失火的緊急狀態下的行為規範。
緊急規範理論認為,集群行為的發生並不僅僅在於情緒感染和模仿,而在於參加者的認知和評價,人們認知到了在緊急情況下的行為規範,並用共同知覺來代替感情的擴散,從而出現一致性的行為。這種理論並沒有解釋清楚是什麼因素決定出現緊急規範,為什麼總是出現破壞性規範,而不出現其他規範,以及集群行為中的去個性化現象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