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調節基金
市場調節基金
市場調節基金是用於指定用途的商品儲備或貼息的專用基金。
各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國營商業企業(不包括已實行改、轉、租的小型企業、飲食服務、儲運、生產、商辦工業)和供銷合作社,在完成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當年:交財政任務的前提下,按商品銷售額的1%。提取市場調節基金,在所得稅前列支,按季預提,年終清算。
使用說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市場調節基金的增加、減少和使用情況。
(二)企業按規定提取和收到上級(或財政)撥入的市場調節基金。記本科目,上繳或歸還時減記本科目。用市場調節基金儲備的商品調價等原因發生增值時,增記本科目;發生商品損失而減值(指貼或價差損失)時,經核准后,減記本科目。
(三)市場調節基金存入銀行所發生的利息收入。增記本科目。
學習時,應注意掌握以下要點:
(一)商業部門要加強市場預測,正確分析產供銷矛盾,以便適時地投入和收回市場調節基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市場調節基金在使用中產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調節基金處理;發生的損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作減少調節基金處理。
(五)建立決算制度,加強財政監督。對提取的市場調節基金設立專戶儲存,專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