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寶,清朝大臣。乾隆十三年,自翻譯舉人授內閣中書。
十八年,授江蘇淮安海防同知。累遷
江寧布政使。三十年,授山西巡撫。
陽曲知縣段成功虧帑事發,具得巡撫和其衷畀銀五百為彌補及布政使
文綬等知情狀,奏聞。上遣侍郎四達會鞫得實,其衷、成功論斬,文綬等戍
軍台。
安邑知縣馮兆觀揭
河東鹽政達色累商及受贄禮、
門包,又遣
四達會鞫,並得河東運使吳雲從因被四達糾參,嗾兆觀揭髮狀,達色論死,雲從、兆觀治罪如律。
三十二年,調江蘇。
兩淮鹽政尤拔世奏繳本年提引徵銀,上以此項歷年均未奏明,自
乾隆十一年起,應有千餘萬,命彰寶會同詳察。前任
鹽政高恆、普福、運使盧見曾均坐是得罪;又發前任監掣同知楊守英詐取商銀:並論如律。
三十四年,命馳驛往雲南署巡撫。師征
緬甸,署雲貴總督,命出駐老官屯督餉,加太子太保。三十五年,奏:“
永昌沿邊千餘里,山深徑僻,應於曩宋關、緬箐山、
隴川、
龍陵、姚關及順寧篾笆橋設卡駐兵。”上令實力督率。又奏:“貴州調至兵間有老弱,現加甄汰。”上責:“彰寶現為總督,兩省皆所轄,何不劾奏?”三十七年,劾雲南巡撫諾木親才識不能勝任,召還;又奏車裡宣慰土司刀維屏逃匿,請裁土缺設專營,上從其議,定營名曰普安。尋實授雲貴總督。三十九年,以病請解任。王錫事發,奪官,逮京師論斬。四十二年,卒於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