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出版物
網際網路出版物
是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的產品。
網際網路圖書網際網路報紙網際網路雜誌
網際網路音像出版物
網際網路電子出版物
手機出版物
網際網路學術出版物
網際網路文學出版物
網際網路教育出版物
網際網路地圖
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
2002年6月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公布的《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並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網際網路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網際網路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網際網路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三)制定全國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網際網路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規定還明確提出“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出版活動。
網際網路出版機構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除符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範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網際網路出版物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