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
夫妻在婚姻期間積聚所得的財產
婚姻財產(Marital Property)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產,在有些州又稱為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於婚姻財產的範疇設定卻存在差異,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積聚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入,而有些州則不包含贈與和繼承所得。
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並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從而把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並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具體而言,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範圍: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餘萬元賠償金,用於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於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餘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我國台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後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筆者認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容易出現的財產問題
1、雙方各自隱瞞原本應當歸屬雙方共有的財產,如有些私房錢的產生;
2、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任何一方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對方不知道,卻要承擔還款責任;
3、婚前財產帶來的收益難確定該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屬於共同財產;
4、有些財產如房產的購買和供款是婚前、婚後的共同行為,如何確定哪部分是共同財產,哪部分是婚前財產。
妥善處理婚前婚內財產
1、一般說來,夫妻對外的債務承擔不分比例,而是連帶償還;
2、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以免以後產生糾紛;
3、對於大件財產如果不願約定可以保留證據;
4、建議對於家庭的理財最好做一個債務分割方案,共同形成理財計劃或家庭發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