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錦春
曾任郴州市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曾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人,畢業於湖南師範大學;1995年至2006年9月擔任郴州市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掌控紀檢權11年。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錦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
1968年畢業后,任職於湖南省革委會和廣州軍區;后返回家鄉,歷任郴州市臨武縣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郴縣縣委書記,之後調任郴州市國土局局長。
1995年2月-2006年9月,任郴州市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曾錦春
曾家有八兄妹,五男三女,老大是姐姐,曾錦春是老二。
一提起曾錦春,曾母便不停地擦眼淚,說曾錦春小時候受了不少苦,經常上山砍柴幫助干農活。家裡沒有吃的,曾錦春就到田溝里抓泥鰍、捉魚。讀高中的時候,他和村民們到湘粵交界處的廣東韶關幫人家收割稻穀,做了一個星期才掙到了10斤米、20斤木薯。那時候的曾錦春,又小又瘦,幹不了重活,還是鄉親們照顧才把他帶出去的。為了幫助家裡積肥,曾錦春拾狗糞、撿牛糞,什麼事都做。但是,他聰明好學,成績很好,一直讀到湖南師範大學畢業。在讀大學二年級的時候,他光榮地加入了中國共產黨。大學畢業后他當過工人、教師、鄉幹部、鄉黨委書記,後來當了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一步一個腳印地走上了重要領導崗位。
曾錦春是這個偏遠小村方圓幾十里走出來的級別最高的幹部,他曾經是同學們學習的榜樣,是家鄉人民的驕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處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95次,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摺合人民幣共計3151.84萬元。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639.4萬元,美元4.25萬元。此外,被告人曾錦春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錦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原省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與同案周政文、周政權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萬元追繳國庫。
據公訴機關的指控,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擔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礦產承包、糾紛處理、工程招投標、職務升遷、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唐國菊、其子曾峰、其女曾雲悉(均另案處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黃生福、黃生文、周丁元等4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111.4萬元、美元4.25萬、港幣6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152.25萬元。
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628.8萬元、美元4.25萬元;與唐國菊、曾峰、曾雲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482.6萬元、港幣6萬元。
此外,被告人曾錦春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960.75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經查,曾錦春個人及家庭擁有的財產摺合人民幣共計6009.45萬元,自1995年以來個人及家庭支出摺合人民幣共計796.31萬元,曾錦春個人及家庭擁有的財產和開支摺合人民幣共計6805.76萬元。
受審
為曾錦春擔任辯護人的是原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其身份為長沙某律師所的律師。邱興隆向記者表示,他將在庭審後接受媒體的採訪,對他在法庭上闡述的一些觀點進行解釋:“但是我不會說更多的,僅僅說一下我的觀點而已。”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曾錦春在擔任紀委書記的十年期間,斂財之手從來沒有停止過,郴州當地的礦產、房地產、建築工程、領導幹部的提拔和任用、經濟官司,都成了曾錦春受賄的來源。
首清文是向曾錦春行賄數額最多的個人,其行賄款共計人民幣710萬元。
1999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錦春辦公室請曾向瑪瑙山礦礦長黎某打招呼,以圖儘快與瑪瑙山礦簽訂水湖裡礦採礦合同,並將事先準備的40萬元送給曾錦春,曾予以收受。在曾錦春向黎打招呼后,首清文與瑪瑙山礦簽訂了水湖裡礦開採合同。此後,首清文又因為瑪瑙山礦的合同、經營等諸多問題,求助於曾錦春,十多次向其行賄。
黃生福原來是郴州市宜章縣榮福煤礦的礦主,也是當地黑惡勢力的頭目,曾經組織了近百人的“護礦隊”,在當地為非作歹,其靠山就是當時的紀委書記曾錦春。為此,黃生福也在2000年7月至2005年間,親自或者由其弟黃生文出面,向曾錦春進行行賄,還在廣東省樂昌市坪石鎮為曾錦春的情婦購買了一套住房。
曾錦春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曾錦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曾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09年7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定罪量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被告人曾錦春利用職務上便利,在有關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女、情婦(均另案處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餘人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3123.82萬元,其中索賄數額計人民幣329萬元。曾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書籍
該書是由相關部門獨家授權,詳盡、真實、系統、全面披露曾錦春腐敗案的權威版本。該書作者在曾錦春行刑前數次與曾錦春長時間對話,對曾錦春本人的心路歷程進行了深入挖掘,書中披露了曾錦春面對權力關、金錢關、美色關的諸多鮮為人知的內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