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興隆
中國著名刑法學家
邱興隆(1963年1月—2017年9月),1963年出生,湖南湘鄉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著名刑法學家,師從法學泰斗高銘暄先生,被譽為“三湘刑辯第一人”,其學說核心主張“全面廢除死刑”。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湖南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
2017年9月20日,邱興隆因患肺癌醫治無效去世,享年54歲。
邱興隆,男,1963年1月出生。曾任湖南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學科帶頭人;醒龍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名譽主任。
1979年至1986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后考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先生,后未完成學業就下海從商。曾兩次因“經濟犯罪”含冤入獄,遂了早年進監獄體驗的想法。后經師友鼓勵,重走學術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學工作,1999年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0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2005年,創辦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律師、合伙人,後來兼任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
2006年至2010年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0年8月調任湖南大學,任湖南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學科帶頭人。
2016年6月調入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任瀟湘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曾先後擔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全國法律碩士指導委員會委員,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委員,湖南省“芙蓉學者計劃”特聘教授,湖南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學研究基地首席專家,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組成員等職。
曾獲得第四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稱號,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湖南省“首屆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稱號,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其研究成果多次獲得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入選“新世紀湖南省首批青年社會科學研究人才百人工程”。
2010年10月,捐資50萬元在湖南大學法學院設立“醒龍獎學金”。
近年來他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6項,出版獨著9部,譯著、合著等17部,發表學術論文118篇。他的《刑罰理性導論》、《刑罰的哲理與法理》、《比較刑法(第一卷·死刑專號)》等著作,在刑罰基礎理論、死刑等領域的研究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影響。他還主持、參與了多次國際、國內的重要學術會議,在振興法學教育、參政議政、參與司法實務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2017年9月20日,著名法學家、律師邱興隆因患肺癌醫治無效去世,享年54歲。
著作
《刑罰理性導論》、《刑罰的哲理與法理》、《比較刑法(第一卷。死刑專號)》等。
論文
《刑罰功能論》,邱興隆,《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
《刑罰個別化否定論》,邱興隆,《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論一般預防的正當性》,邱興隆,《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威懾刑的理性反思》,邱興隆,《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
《刑罰的相應性的基本蘊涵》,邱興隆,《現代法學》2000年第2期
《報應刑的生命路程》,邱興隆,《法律科學》2000年第2期
《一般預防的規誡》,邱興隆,《政法論壇》2000年第2期
《個別預防論的價值分析》,邱興隆,《法學論壇》2000年第2期
《刑罰是什麼》,邱興隆,《法學》2000年第4期
《一般預防的局限》,邱興隆,《政法學刊》2000年第3期
《報應論的理念嬗變》,邱興隆,《湖南政法管理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一般預防論的流變》,邱興隆,《法學評論》2000年第5期
《刑罰一體論的解構》,邱興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一般預防論的價值分析》,邱興隆,《法學論壇》2000年第4期
《個別預防論的四大命題》,邱興隆,《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一般預防的證明》,邱興隆,《雲南法學》2000年第3期
《死刑廢止論的起源》,邱興隆,《當代國際刑法的理論與實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刑罰個別預防論批判》,邱興隆,《法律科學》2000年第2期
《刑罰報應論》,邱興隆,《刑事法評論》第6卷
《刑罰一般預防論》,邱興隆,《刑事法評論》第7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多重的刑罰是相應的》,邱興隆,《法學評論》2000年增刊
《個別預防論的源流》,邱興隆,《法學論壇》2001年第1期
《犯罪的嚴重性:概念與評價》,邱興隆,《政法學刊》2001年第1期
《西方刑罰一體論的九大模式》,邱興隆,《湖南政法管理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刑罰一體論的影響》,邱興隆,《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5期
《報應刑的價值悖論》,邱興隆,《法學論壇》2001年第1期
《死刑的德性》,邱興隆,《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2期
《國際人權與死刑》,邱興隆,《現代法學》2001年第2期
《批判的學問》,邱興隆,《現代法學》2000年第6期
《學海沉浮錄(之一)》,邱興隆,《中國律師》2000年第11期
《學海沉浮錄(之二)》,邱興隆,《中國律師》2000年第12期
《學海沉浮錄(之三)》,邱興隆,《中國律師》2001年第1期
邱興隆
“當時說是讀法律系,但整個國家其實沒什麼法,也就是《憲法》、《刑法》、《婚姻法》,而且《刑法》用得多,自然而然就對《刑法》感興趣。”邱興隆回憶。
在邱興隆考上大學的1979年,國家頒布了《刑法》。“1979年之前,死刑被濫用了,任意性太大,沒個准。像張志新、遇羅克這樣的案子,死刑起到的是反動作用,被扼殺的是真理。”邱興隆說。
1979年之後,儘管死刑是作為法律手段存在,但和政治的結合依然緊密。《刑法》頒布之後不久,全國性的嚴打開始。
“嚴打時期,死刑的適用範圍被擴大了。比如說盜竊罪,1979年最多是無期徒刑,到了1981年,就可以判死刑了,盜竊罪一下成為死刑大戶。”邱興隆說了一個案例,當時有人偷了一批紐扣電池,受害人報案是價值四千多元,但當時公安局搞了個界定,定成三萬多元,這就判成了死刑。這起案件後來被認為是一起錯案。“因為後來發現那些電池是假冒偽劣產品,不值這麼多錢。”
邱興隆的辦公桌上置放著一本他所著之書《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為此書作序的是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教授高銘暄。
1986年,23歲的邱興隆成為了高銘暄教授的博士研究生。一年之後,確定博士論文選題時,邱興隆本打算以死刑為研究方向,但高教授否定了,高認為,在當時的形勢下,死刑是不便於拿出來談論的,這是個政治問題。
北京大學教授的陳興良曾回憶與邱興隆那段在北京的日子,“當時的邱興隆桀驁不馴而玩世不恭,尤其是他性格上的易變和情緒上的急躁,多少為他後來的變故埋下了伏筆。他是一個極不安分的人,創新衝動與冒險心理主宰著他。”
彼時,正值海南建省前夕,原本平靜的島嶼一片喧囂。在和朋友到海南大學聯繫工作的時候,邱興隆被校方開出的優惠條件所吸引,答應畢業之後到該校工作,並以教學實習的名義留在海南,辦起了一家書店。
1989年,匆忙回京完成博士論文的邱興隆,7月份辦理了分配到海南大學的手續,並準備在8月份進行博士論文答辯,看起來,他的學業之門馬上就可以關上了。
但他沒想到的是,此時,屬於他的“傳奇”之門才剛剛打開。1989年7月20日,邱興隆被警察帶走了。在一次清查行動中,警察在他那裡發現了幾部書稿。當晚,邱興隆便被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送進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審查站。
“收容審查的最長期限本應為3個月,但等事情查清,我被整整關押了185天,收審結束時,還留下一個尾巴——取保候審。”邱興隆回憶。
陳興良記得,從收審站出來之後,面容憔悴、衣衫襤褸的邱興隆找到了他,他安排邱洗澡、吃飯,並陪著他買了全套的新衣服換上。
在邱興隆被收容審查期間,海南大學已經致函中國人民大學,表示不再接收他。1990年,雖然邱興隆獲得了自由,但當時北京市收容審查站只是口頭宣布事情已經查清,其不存在違法行為。當邱興隆提出要書面結論時,遭到了拒絕。“從承辦人員那裡了解到,之所以不給書面結論,是因為當時行政訴訟法已經出台,我屬於被錯誤收容審查,而且超期,出具書面結論等於給我提供訴訟的證據。”邱興隆說。當時,他的老師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多種場合以他的遭遇為例,呼籲制止濫用收審、侵犯人權的現象。
“收審釋放”的影響巨大,沒有單位願意接收他,遇到有願意接收他的單位,又要他出具收審他屬於司法錯誤的法律文本。邱興隆感到了心灰意冷,與中國人民大學不辭而別,“失蹤”了。
他下海做了一個書販。“當時覺得,讀了博士又有什麼用呢?我感到了一種自卑。”邱興隆還在不停地吸著煙。在他回憶里,1993年,他在河北石家莊向一位書商追款,沒錢給他的書商給了他一批盜版的《讀者文摘》精華本,他接受了。這些書後來被查了出來。
“當時正值全國掃黃打非,而石家莊又是盜版書的重災區,甚至因為我是法學博士生的原因,我被某些地方領導刻意樹立成了反面典型。”
1993年3月,邱興隆被石家莊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版”為名收容審查。1994年8月,已經被收審近一年半的邱被以“投機倒把”罪名逮捕。他從收審站轉到了看守所。
由於一直沒有終審判決,邱興隆就一直呆在看守所里。這種厄運意外地給邱興隆研究死刑提供了便利。
邱興隆覺得看守所里的“亞文化”對他是有幫助的。每個剛來的“新人”都要對號子里的人講自己的入獄起因,不說實話就挨揍。作為法學博士生的邱興隆在看守所里很有名,囚徒們往往把他當成救命稻草,將自己的經歷和犯罪過程詳述給他聽。
“那些被判了死刑的人,各種各樣的心態都有。”邱興隆見識了各式死刑犯,有剛進來的時候大無畏的,但臨到上刑場時,屎尿弄了一褲子。執行死刑的人都有經驗了,把犯人的褲腿都紮好;也有不怕的,笑著走的,還開玩笑說,哥幾個再見啊,上路了。
邱興隆思考,為什麼看上去和我們一樣的人,就非把他殺了不可?還有那麼多人,即使按照並不合理的法律規定,他也不該判死刑,為什麼就判了死刑?“如果我是法官,在判死刑的時候,我會受到煎熬,但有的人也許不會。”
1996年的冬天,他和兩個死囚關在同一個號子里。邱興隆當時胃出血,拉出來的全是一塊一塊的血,往盆子里吐的也全都是血。“吐完之後,我感覺自己就要死了。”邱興隆說他暈了過去,醒過來的時候,發現自己仍在原地,沒有死,也沒有人把他帶走。他聽到牢里的人都在大聲地給他報告——這裡有人生病了。
好不容易,有個幹警過來,看了看躺在地上的邱興隆,踢了他一腳,以為他是裝病,走了。那兩個和邱興隆同號的死囚用手銬使勁砸著鐵門,大聲叫道,你們還管不管啊,人都要死了!
“他們是死囚啊,但他們在想著救我,這個時候,你說他是好人還是壞人?他們殺人的時候也許很兇殘,但這個時候的他們又怎麼解釋?我覺得人性本來是善良的。”邱興隆認為這樣的經歷影響了他日後主張廢除死刑。
邱興隆早期做學生的時候是主張保留死刑的。“做學生的時候,從學校到學校,沒什麼思考。從某種意義上說,看守所的經歷是一種財富,從素材的收集到思想的積累,都是在書齋里找不到的。在看守所里,抬頭見刑法,低頭見罪犯,想不思考都不行。”
邱興隆開始有意地研究看守所里的死囚。為了了解他們,他故意讓幹警給他調號,因為“一個號子里最多只有兩個死囚”,他想接觸更多將要赴死之人。
對於死刑,彼時出現了一些變化。1996年的冬天,職務侵占罪出台之後,看守所里有個信用社的主任原本因為貪污被判死刑,后改判為職務侵占罪,獲刑15年。“我清楚地記得,當他的鐐銬被打開之後,他大喊一聲:活——了!整個看守所都聽得到。能聽得出來,那種求生的慾望是多麼地強烈。”邱興隆覺得,從那個時候開始,死刑的濫用開始剎車了。
邱興隆留著一頭長發,黑且瘦,這讓他看上去像是一個流露著頹廢感的搖滾歌手,而不像是律師和教授。他曾開玩笑地說,要把失去的頭髮補回來。在看守所里,他留了近5年光頭。
1993年到1998年之間,看守所里的邱興隆不知道作為囚徒的日子什麼時候是盡頭。他曾經因病出去就醫過一次,外邊的街道他都不認識了,“變化太快了,這讓我感到心慌。”他甚至認真地打算過,放出去之後,回湖南老家種兩畝地,平平淡淡過一輩子。
1997年12月,在被羈押近5年後,邱興隆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由於實際羈押期限超過了所判刑期近一倍,他不服判決,繼續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他本人和他的辯護人張金龍律師的請求下,1998年12月20日,邱興隆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無罪。
這個終獲無罪的法學博士生,帶著在看守所里用糊包裝盒的紙寫就的幾百萬字論著、手記以及九麻袋的書,南下重慶,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學任教。
1999年,曾經“很不聽話”的學生邱興隆嚮導師高銘暄教授提出重新申請博士學位。1999年5月25日,中國人民大學,邱興隆的博士論文答辯開始,剛準備說話,他已淚流滿面。23歲就考上博士研究生的邱興隆在36歲時拿到了博士學位。
對於死刑,學界已經沉默很久了。1980年代嚴打的時候,曾有學者對濫用死刑提出異議,當時被當作政治事件來處理,這些學者還被全國通報批評。
2002年,邱興隆在湘潭大學組織召開了一次死刑問題國際研討會,這在中國還是第一次。結果他發現,在那次會議上,除開國外法學者,主張立即廢止死刑的中國法學者只有他一個。“目前,從國內法學界來看,大多是限制派和將來廢除派,幾乎沒有人主張死刑要永遠存在,但什麼時候廢除則意見不一,立即廢止死刑的聲音是少數派。”
邱興隆做過民意測驗,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大概只有百分之十一左右,大部分人主張保留死刑。“很多人質疑過我,老百姓都不主張廢除死刑,你為什麼要違反民意?”邱興隆認為,做事情是要考慮民意,但絕不能只考慮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們都不要上大學,種田就行了,上大學就要培養精英意識,常人想不到的東西你能想到。”
在頗受爭議地輾轉西南政法、湘潭大學之後,邱興隆做起了律師,但他無法完全適應遠離學校的生活,2006年,他接受了廈門大學法學院的邀請,到廈大任教。“我在廈大領的工資基本上都花在長沙和廈門之間的路上了,在廈大就是精神寄託,證明自己作為學者和老師的存在。”
邱興隆會給學生們說起他的經歷。他非常認同費孝通說過的一句話——監獄是社會的窗口。有什麼樣的監獄就有什麼樣的社會,監獄可以折射出社會的文明程度。
“一個不重視罪犯待遇、不重視生命的國度,文明程度肯定不行。你在殺一個人的時候,就已做出了判斷,人是可以被殺的。”邱興隆說,“寬容是一種美德,愛罪犯就是愛你自己。”
2014年10月21日,曾主管律師工作的原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萬傳友被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採取“雙規”措施。
同年10月24日,喻國強在成員人數達80人的“湖廣律師互助群”的微信群中發布了標題為《舉報萬傳友,為湖南律師除害》的舉報信。在信中,喻國強稱,作為長沙電業局代理律師的邱興隆,與其同學萬傳友為獲得1200萬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結。
據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邱興隆基於喻國強發表的上述言論及後果,以被告人喻國強犯誹謗罪,於2014年11月14日向雨花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15年3月16日,雨花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17年2月13日,該院恢複審理。
2017年2月20日,喻國強也以邱興隆犯誹謗罪為由提起反訴。
2017年7月26日,雨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喻國強發布的上述涉案文章及修改內容,對自訴人邱興隆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且轉發次數達到555次。此外,喻稱邱與萬傳友“為1200萬元相互勾結”是捏造的事實,且在微信群瀏覽和轉發,嚴重損害了邱興隆的人格和名譽。
雨花法院認為,喻國強構成誹謗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而早在判決前的7月19日,雨花法院逮捕了喻國強,並羈押於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對於喻國強反訴邱興隆誹謗案,雨花法院認為,喻國強因為涉嫌侵占罪、誹謗罪被他人提起刑事自訴,邱興隆指稱喻國強為犯罪嫌疑人,雖有貶損之意,但沒有捏造事實損害喻國強的人格、名譽;同時,邱興隆的涉案文章,僅損害龍騰公司的商業信譽,沒有損害喻國強個人的人格、名譽;此外,喻國強沒有提供邱興隆上述文章在網路被點擊、瀏覽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轉發達五百次以上的證據。所以,邱興隆不構成誹謗罪。
一審判決后,邱興隆、喻國強均不服提起上訴。
然而,就在該案進入二審程序后,2017年9月20日,邱興隆因肺癌不治去世。
2017年9月22日,在邱興隆去世后,喻國強發出聲明,“從即日起,停止對邱興隆先生的一切訴訟行為。已著徐殷律師撤回在長沙中院對邱興隆先生的刑事反訴,取消對邱興隆先生新的訴訟。”同年11月20日,喻國強獲得取保候審。
由於種種原因,喻國強後來又撤回了撤訴申請。而法院向徐殷口頭表示,“關於該案後續的審理,已向上級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達批複,該案將繼續審理。”
2020年2月21日,徐殷律師收到長沙中院的二審裁定,“根據本案二審期間出現的新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雨花區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