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新鄉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1月17日,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正式掛牌成立。

現任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王志勇

機構簡介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按照《鄉市構改革案》,市土資源局職責,市城鄉規劃局職責,市展改革委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職責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整合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相應自然資源管理職責,分別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紅旗分局、衛濱分局、牧野分局,作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派出機構。

現任領導


鄉市資源規劃局局:王志勇

主要職責


()承擔保護合市土資源、礦產資源資源責。組織擬市土資源展規劃,展土資源濟形勢析,研究提市土資源供需量衡政策建議。落土資源調控政策,參市宏觀濟運、區域協調、城鄉統籌調查研究,擬訂涉及土資源調控政策措施。編製組織施土規劃,擬訂組織施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循環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和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責任。編製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和省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責任。組織落實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承擔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市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級以下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責任。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工作,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承擔全市國土測繪管理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測繪工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組織並管理基礎性測繪、界線測繪、地籍測繪以及其他全市測繪項目及重大測繪科技項目;審核測繪項目的立項和技術設計,確認地籍測繪成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組織推進全市數字區域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負責全市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服務平台建設。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編製並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參與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財務監管;參與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方面的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推廣應用。
(十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市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七)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負責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十八)負責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