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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漢語詞語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徠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征是成功的意思。

“天價彩禮”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習俗來源


彩禮
彩禮
古籍《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另《儀禮》上說:“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就是創於西周而後為歷朝所沿襲的“婚姻六禮”傳統習俗。也是“彩禮”習俗的來源。
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一般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

表現方式


古代: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錢兩部分構成的“彩禮”,其中錢為財(聘金),物為禮(聘禮)。女方收受彩禮后,也會送男方一些物品,稱作“回禮”。彩禮中的物一般都是價高但實用的物品,回禮一般為女性親手製作的物品。
現代: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

減少數額


1、因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相關法律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法律糾紛


彩禮
彩禮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衍生治理


彩禮
彩禮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
內地農村逐年攀升的“天價彩禮”已讓農民不堪重負,部分農村家庭因高昂禮金變得一貧如洗。根據媒體公開報道,種現象不僅屢現於甘肅、寧夏、陝西等西北偏遠山區,並且在河北、河南等地亦不鮮見。
地處陝甘寧三省區交匯處的慶陽市官方決定採取深度扶貧,傳播現代文明新觀念;打擊“職業媒婆”“買賣婚姻”;深化移風易俗,提高農民道德素養;引導農民做良好風俗的踐行者等4大舉措來遏制“天價彩禮”。
事實上,對於農村地區日益盛行的“天價彩禮”之風,類似這樣的無奈之舉在甘肅隴東山區的崇信、正寧縣官方已有明文規定。有專家指出,只有通過規範,才能有效遏制天價彩禮,移風易俗,改變農村落後的婚禮觀,才能真正扭轉農村脫貧的根源。
甘肅省政協委員馬衛華在今年甘肅“兩會”上呼籲黨員幹部“做出榜樣”。她建議,村黨員幹部要起到先鋒模範作用,不收彩禮或者象徵性收取少量財物。同時,紀委監察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黨員幹部收取婚嫁彩禮方面制定相應的規定加以規範。
2018年5月,河南蘭考惠安街道辦社會治理中心面向轄區所有居民,頒布了紅白喜事標準。其中第一條規定,訂婚彩禮不超過兩萬元,索要彩禮過多者,交公安機關調查,嚴重者以販賣人口或詐騙論處。

專家建議


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曹保明:彩禮是禮但不能過度。
“彩禮首先是一種禮節。”曹保明表示,“這種禮節並非由制度約束,而是一種民間習俗。”
在中國傳統社會以及當代農村社會中,彩禮曾經很普遍。雖然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曹保明認為,現在的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沉重的負擔,這就失去了本意,“彩禮作為禮節和民俗,應當予以保留,但千萬不能過度。
民俗學會理事長施立學:高額彩禮會讓已經富裕的農民致貧,那些因為彩禮產生的糾紛還擾亂了農村的秩序,另外高額彩禮的攀比會讓社會風氣變壞。

治理措施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聽取“十四五”時期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重大政策舉措彙報,審議《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會議強調,要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加強適婚青年婚戀觀、家庭觀教育引導,對婚嫁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降低家庭教育開支。

相關評論


2016年春節,在安徽省碭山縣,反映農村地區婚嫁定親時的“天價彩禮”現象的小品《彩禮》走紅。碭山縣地處四省交界,經濟發展水平仍舊不高,是國家級貧困縣,近年來因為“天價彩禮”現象,加重了農民負擔。今年碭山縣兩會期間,一名退休村幹部給縣委書記發了一條簡訊,痛陳“天價彩禮”讓農民不堪負重。小品《彩禮》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由當地官方組織編排的,旨在宣傳倡導民眾摒棄陳規陋習。
對於天價彩禮,有人說,高門嫁女,這是人之常情,但又有人說門當戶對是自古以來的習俗和基本規則;有人說,娶親納徵,這是傳統習俗,但又有人說嫁妝養家業是傳統習俗,一些農村的女方父母只注重彩禮傳統習俗,卻不注重嫁妝的傳統習俗,在古代嫁妝是遠遠比彩禮豐厚的,有的嫁妝用來養家甚至供養丈夫讀書和納妾。事實上,天價彩禮對家風、村風、民風的破壞遠超想象。彩禮成了攔住愛情、親情的高門檻,傳統民俗變成了顛覆公序良俗的惡俗。隨著農村經濟的日益發展,城鄉一體化的基本格局已經形成,農民的思想觀念和城裡人已經沒有多少差別。看似是一種進步,卻把社會上某些浮躁的、拜金的價值觀帶回到農村。攀比之風盛行,結婚彩禮逐步蛻變成了一種契約式的婚姻籌碼。事實上,愛情被鈔票“變賣”,婚姻被彩禮綁架,少數動輒挑著幾百萬上千萬現金娶親的人,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幸福?
如今農村婚事已經成為村民的沉重負擔,這種負擔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昂貴的彩禮,一方面是凸顯的“妻荒”。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逐漸向城鎮集中,而女孩子也是最不願再返回農村的群體。
要想根除農村“天價彩禮”的陋習,移風易俗首當其衝,農民要著眼長遠,量力而行,營造良好的嫁娶氛圍。已經逐漸融入大時代發展潮流的新一代農村青年,要帶頭向天價彩禮說“不”,還婚姻和家庭應有的聖潔和寧靜。農村人口的生活幸福程度不僅關係廣大農村本身的繁榮與繁衍,更關係國家的長治久安。政府要將更多的優惠政策向農村傾斜,發揮廣大農村的資源優勢,科學利用旅遊、種養殖等優勢資源,讓農村的收入和生活品質真正提升,要加強對農村教育投入,大力開展科學技能和知識培訓,讓“文化”改變落後農村的面貌同樣是治本之策。(長城網-長城時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