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
持有基金股份的法人
基金持有人(Fund Holders)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受益憑證的持有者。作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資產的一切權益。按照通行做法,基金的資產由基金的託管人保管,並且一般以託管人的名義持有,但是,基金最後的權益屬於基金的持有人,持有人承擔基金投資的虧損和收益。
基金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單位的轉讓權和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的決策權。在不同組織形態的基金中,對基金決策的影響渠道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負責公司的決策,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的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而對基金在投資方面的決策一般不能有直接的影響。按照法規的規定,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者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對以下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1、修改基金契約。
2、提前終止基金。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託管人。
基金持有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
1、遵守基金契約。
2、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