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法律的源與流
兩性法律的源與流
目錄
李忠芳(1939~ )
當代婚姻法學家。吉林農安人。1964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吉林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吉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副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副總幹事、吉林省法學會理事、吉林省律師協會理事、吉林省婦女學會副會長等職。1987年11月曾赴日本名古屋大學、關西學院大學講學。曾講授中國婚姻法、比較婚姻法、法學概論、哲學等課程。1987年起招收婚姻法學碩士研究生。出版了專著《性與法》(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1989年版),合著了《社會主義法制問題解答》(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獲司法部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婚姻法概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婚姻法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獲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書,主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概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婚姻法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等。發表了《我國婚姻法的幾個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1年第1期)、《試論中國婦女的離婚權》(《當代女性和事業與家庭》論文集,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1987年版)、《論離婚—<婚姻離異面面觀>序》(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1988年版)、《中國の法律ゐれゎゐ婦女の合法的利益對すゐ保護》(〔日本〕《法與政治》,1988年第39卷第3號)等論文,合作發表了《中國婚姻制度大革命的開端》(《法律史論叢(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學習馬克思的<論離婚法草案>》(《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3年第3期)等論文。主要學術觀點:1.贊成中國社會主義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的觀點。認為結婚自由與結婚屬於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項權利,後者是一種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人們達到一定年齡就要結婚,但不一定都實現了結婚自由;同樣,已婚男女都有離婚自由的權利,但不是號召大家都離婚。婚姻自由不是願結就結,願離就離的絕對自由,而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2.認為處理離婚問題,既要堅持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為此必須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是否准予離婚的原則界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不可單憑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堅決,態度是否強硬而定。離婚請求、當事人的意願和夫妻間的感情,一般說來是統一的、一致的,但有時三者又不統一。3.認為精神文明應將性文明列入其中。預防性違法與性犯罪,除了道德的引導和約束作用以外,法律調整是不可少的。當前在婚姻家庭領域和性生活方面存在著兩種思想傾向,一種是封建主義的性強制思想,另一種是資產階級的性放蕩思想。無論是性強制,還是性放蕩,都是違反性自由的。認為性關係既受法律約束,又受法律保護,性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獲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