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艾畢 ”。上古象刑之一。謂割去罪人之韠以代替宮刑。韠,古代官服上的
蔽膝。艾,通“ 刈 ”。
《
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墨黥,慅嬰;共,艾畢。”
楊倞 註:“畢與韠同,紱也,所以蔽前。”
王先謙 集解引 劉台拱 曰:“共當作宮……宮罪以艾畢代之。”《
太平御覽》卷五引《
慎子》:“ 有虞 之誅,以
幪巾當墨,以
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韠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 南朝 梁
任昉《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臣聞淳源既遠,天討是因,畫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纓艾韠,民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