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到

稷下學宮中最具有影響的學者之一

慎到(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尊稱慎子,中國戰國時期趙國邯鄲(今屬河北省)人。

《史記》說他專攻“黃老之術”。齊宣王時他曾長期在稷下講學,是稷下學宮中最具有影響的學者之一。《史記》說他有《十二論》,《漢書·藝文志》的法家類著錄了《慎子》四十二篇。是從道家中出來的法家創始人之一。後來很多都失傳了,《慎子》現存有《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五篇,《群書治要》里有《知忠》《君臣》兩篇,清朝時,錢熙祚合編為七篇,刻入《守山閣叢書》。此外,還有佚文數十條,近代出土慎到佚篇《慎子曰恭儉》。

人物生平


慎到作品
慎到作品
慎到,生於趙國首都邯鄲。錢穆先秦諸子系年》和梁啟超《先秦學術年表》認為其卒於公元前299年(齊閔王時,今人以為錯誤)。
早年曾“學黃老道德之術”,後來成為法家創始人物。也有人鑒於其道法結合的思想傾向,稱之為道法家。齊宣王時他曾長期在稷下講學,有不少學生,在當時享有盛名。在稷下時,與田駢、接子環淵等有較多的交往。他們一起被齊王命為大夫,受到尊敬,齊王還特意為他們建起了高樓大廈,修築了四通八達的道路。
齊威宣王時喜文學遊說之士,如騶衍淳于髡田駢、接予、慎到者流七十六人,命曰列大夫,為立館稷山之下,高門大屋,尊寵之,不治而議論,天下諸侯客言齊能致天下賢士也。是以齊稷下學士,多至數百千人。
楚襄王時慎到赴楚,為楚(頃)襄王傅。傳中所記慎子為襄王獻計事,發生於前299年。

主要成就


法治思想

民一於君,事斷於法
慎到稷下爭鳴
慎到稷下爭鳴
徠慎到主張“民一於君,事斷於法”,即百姓、百官聽從於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時必須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權也要集中於君主之手,各級的官吏只能嚴格地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則要接受法令的規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認為這樣才能實行法治,並取得功效。在君主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執法,反對人治。主張立法要為公,反對立法為私。用他的話說,就是“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他認為法治比人治優越,甚至說不好的法律也比沒有法律好。

治國思想

重“勢”和“無為而治”
慎到像
慎到像
他提倡重“勢”和“無為而治”。重“勢”是為了重視法律,君主只有掌握了權勢,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慎到把君主和權勢分別比喻為飛龍和雲霧,飛龍有了雲霧才能飛得高,如果雲霧散去,飛龍就是地上的蚯蚓了。如果有了權勢,即使像夏桀那樣的昏庸殘暴,命令也能執行,即“令則行,禁則止”。如果沒有權勢,即使像堯那樣賢德,百姓也不聽從命令。所以,慎到反對儒家主張的“德治”,認為那樣不可能使法律貫徹執行,會產生很多弊端。
慎到的無為而治,包含“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即國君不要去做具體工作,具體工作應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盡量讓臣下去作,以調動臣下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為“上之用”,從而達到“事無不治”的目的。他還認為,“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國君只靠自己一個人的力量,決不能把各方面的事辦好。因為“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即使“君之智最賢”,也必然精疲力竭,不勝其勞。而且國君如果事必躬親,一個人去“為善”,臣下就不敢爭先“為善”,甚至會“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國事如有差錯,“臣反責君”。慎到認為這是“亂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國家也就不可能不亂。在無為而治方面,慎到和申不害主張是相似的,只是論述的角度不同。他認為,如果國君什麼事都自己親自去做,不但會筋疲力盡,還會使大臣旁觀,不積極做事,等一旦有了過失,大臣會把責任推到君主身上,君臣矛盾的激化甚至會導致謀反篡位的事出現。

清靜而治

一方面,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任其自然,則萬物亨通,化而變之,物就不得其用了。自然界是這樣,社會也是這樣。

搶法處勢

主張“搶法處勢”,把法看成了國家的根本,是維繫社會秩序,倫理道德的可靠保證。慎到認為,有了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國,不能只是擺設。什麼都要用法來實行、判斷、裁定,不能有所遺漏。法有種種作用,所以,法必須不斷變化以順應時代,否則,法就會衰敗,就會走向死亡,所以,作為國君的責任之一就是變法。
表面上看來,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與以法治國是矛盾的,實際上,慎子的意思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順其自然,法也必須遵循自然本性。很明顯,慎到的思想是老莊道學與法家的合流。

馭人之術

《慎子》一書中,沒有“術”的概念,但他的貴勢,尚法理論要得到推行,就不可能沒有一套方法。慎到把馭人之術總結為兩條:(一)“尚法不尚賢”,(二)“君無事臣有事”。慎到反對“尚賢”,並不反對“任能”。“能”與“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能”指技術性的才幹,而“賢”是道德、政治概念。君主的領導藝術在於知人之能而善用之。君主要有得當的馭臣之術,其中重要的一點是不要事必躬親。至於用什麼人,慎到“不用忠臣”,不相信那種“空言忠心”的臣子。

個人作品


慎到著有《慎子》。《慎子》一書,司馬遷《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中介紹說有“十二論”。徐廣註釋道:“今《慎子》,劉向所定,有四十一篇。”班固《漢書·藝文志》著錄為四十二篇,宋代的《崇文總目》記為三十七篇。清朝時,錢熙祚合編為七篇,刻入《守山閣叢書》。現存《慎子》只有七篇,即《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群書治要》里有《知忠》《君臣》。由此可見,《慎子》的佚失情況相當嚴重。除上述篇目外,還有佚文數十條。

後世紀念


郭店楚墓

據考古學家根據墓葬形制及器物紋樣等推定,郭店楚墓墓主入葬年代為戰國中期偏晚,約在公元前300年上下。屈原卒年,一般認為是秦軍陷郢之年,即公元前278年,故時間相距不小;又,屈原自沉於汨羅,此葬地相距亦遠,且秦已陷郢,阻其道路,無法歸葬於此。故郭店楚墓墓主不可能是屈原。
郭店楚墓墓主是頃襄王之師慎到

墓葬竹簡

1993年在湖北荊門郭店村一號楚墓中出土了一批竹簡,經整理編定為十六篇(圖片和釋文見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八年出版的《郭店楚墓竹簡》)其中四種是道家學派的著作,一種儒道共同的著作,其餘多為儒家學派的著作。楚簡《老子》分為三組,抄錄在不同的竹簡上,整理者將三組簡文分別稱為《老子》甲、乙、丙。簡文不分上下篇(“道經”與“德經”),亦不分章,其次序與現傳本章序有較大差異,文字也有不少出入。簡文全部加起來,約相當於現代本文字的五分之二。
楚簡《老子》是現在所能看到的《老子》最早抄本。竹簡整理者認為:竹簡《老子》是一個自足的抄本,具有完整性。它屬於與通行傳世本、馬王堆帛書(甲、乙本)不同的第三個文本系統,也是年代迄今所見最古老原始的一個系統。
李學勤認為,郭店楚墓竹簡的年代可以由相關楚墓的年代推定。郭店楚簡出自郭店一號墓,考古學文化性質於鄰近的荊門包山二號墓,該墓的年代可由所出的竹簡定為公元前300年左右。郭店一號墓位於楚都郢城外墓地的範圍之內。這一帶楚墓的序列是清楚的,可以判定郭店一號墓葬在公元前278年白起拔郢之前。因此,郭店一號墓的年代當在公元前280年前後。即在楚懷王——楚頃襄王年代之間,與屈原的時代約略同時。但墓之主人的身份尚未表明。有人認為是屈原,有人認為是慎到。

人物評價


對於慎到的學說與思想,歷史上的評價分歧頗大。
慎到影視劇
慎到影視劇
莊子《莊子·天下篇》把慎到與彭蒙、田駢等量齊觀,認為他們都是道家,他們“公而不黨,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趨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知,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是故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冷汰於物,以為道理。”由於莊子是道家,其思想與慎到有共同之處,所以,莊子的評論與分析都是讚揚性質的。
荀子《荀子·非十二子》中說慎到的思想學說:“尚法而無法,下修(循)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及糾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慎到、田駢也。”《荀子·解蔽》中又說:“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由法謂之,道盡數矣。”後來楊亻京在注《荀子》時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和發揮:“慎子本黃老,歸刑名,多明不尚賢不使能之道。故其說曰:‘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其意但明得其法,雖無賢亦可為治,而不知法待賢而後舉也。”楊亻京的這種解釋和發揮對幫助我們理解荀子的觀點很有裨益。
荀子認為,慎到的思想學說是一種迎合君主與大眾的學說,細究起來很難看出它的旨歸所在,散亂而不成系統,因而是不能用來安邦治國的。而且慎到片面強調法,忽視人的作用、能人的作用,認為法可以包辦一切,這又走向了極端。但是,慎到的學說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並非毫無道理,因而是可以聊備一說的。秦漢以後,隨著儒家學說定於一尊局面的出現,慎到的學說遭到了徹底批判。《韓詩外傳》說:“夫當世之愚,飾邪說,文奸言,以亂天下,欺惑眾愚,使混然不知是非治亂之所存者,則是范睢、魏牟、田文、莊周、慎到、田駢、墨翟、鄧析、惠施之徒也。此十子者,皆順非而澤,聞見雜博。然而不師上古,不法先王,按往舊造說,務自為工,道無所遇,而人相從。故曰十子者之工說,說皆不足合大道,美風俗,治綱紀;然其持之各有故,言之皆有理,足以欺惑眾愚,交亂樸鄙,則是十子之罪也。”這個意見既是正統儒家的看法。後面的幾句話與荀子的評論相同,或者本來就來源於荀子,但是口吻卻有天壤之別了。
慎到著作
慎到著作
客觀地說,在慎到的學說中,確實存在著重法輕賢的缺陷,也存在著重法與順自然這兩者難以統一的矛盾,但是,它避免了老莊道學純粹任自然而不要法治和法家主張絕對的法治而不必因循自然的兩種極端。它對稍後的法家具有啟蒙的意義,也可以說是法家的開創者。清代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評論說:“今考其書大旨,欲因物理之當然,各定一法而守之。不求於法之外,亦不寬於法之中,則上下相安,可以清靜而治。然法所不行,勢必刑以齊之,道德之為刑名,此其轉關,所以申、韓多稱之也。”這個意見應該說是比較公正客觀的。所以,現代學者錢基博在作《名家五種校讀記》時,全盤襲用了這一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