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聯禮儀慶典業商會
山東省工商聯禮儀慶典業商會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禮儀慶典業商會,是山東省工商聯領導下的,由從事禮儀慶典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成的對全省本行業經營服務進行規範、監督、管理、認證的會員組織。
商會現有會長一人、副會長八人、常務理事單位43家、理事單位90家、團體會員27家、個人會員362人。商會各地市分支組織中德州、淄博、濟寧、棗莊、聊城、日照等市級禮儀慶典業商會,汶上、肥城、兗州、曲阜、鄒城、煙台福山區等縣級禮儀慶典業商會,濟南、青島、威海、濰坊、泰安、濱州等地禮儀慶典行業協會已經成立。菏澤、東營、臨沂、萊蕪等地市商會正在積極籌備中。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禮儀慶典業商會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禮儀慶典業商會(簡稱山東省工商聯禮儀慶典業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山東省工商聯禮儀慶典業商會是山東省工商聯領導下的,由從事禮儀慶典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成的對全省本行業經營服務進行規範、監督、管理、認證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禮儀慶典新理念,弘揚中華民族慶典先進文化,規範禮儀慶典行業管理,推動禮儀慶典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維護消費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間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濟南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參政議政。
(二)制定省內禮儀慶典服務及相關產業的行業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指導禮儀慶典市場運作,組織會員開展行業評比,資格認證,企業資質考評活動,推動禮儀慶典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三)組織禮儀慶典文化和禮儀慶典產業的理論研究,掌握禮儀慶典行業發展的規律和動態,向有關部門提出相關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議。
(四)舉辦禮儀慶典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更新理念、豐富知識、增強能力,經行業認定上崗資格,持證經營,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整體行業發展水平,使禮儀慶典行業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五)開展禮儀慶典文化的宣傳、知識普及和禮儀諮詢等工作;倡導文明、健康、時尚的禮儀慶典模式,舉辦有示範意義的婚慶和慶典及相關的大型活動,引導禮儀慶典和婚慶行業的發展方向。
(六)建立禮儀慶典服務機構對禮儀慶典相關產業進行評比和表彰;組織省內的禮儀慶典行業的各項大賽,開發、認證、推介符合行業標準的婚慶產品。
(七)協調解決與禮儀慶典服務和禮儀慶典行業有關的各類糾紛,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願,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禮儀慶典行業間的學術、業務交流與合作,教育會員參與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經營禮儀慶典行業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
(二)團體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禮儀慶典行業的社會團體,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個人會員:禮儀慶典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與喜慶相關人士,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從事禮儀慶典文化研究、宣傳,禮儀慶典產品的研製開發,婚慶慶典用品銷售、禮儀慶典及相關行業的各界人士、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統一頒發省級會員證和胸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
(三)優先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和會議;
(四)享有本商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優惠待遇;
(五)獲得本商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類信息交流、行業動態、會刊網路,產品推介等項服務;
(六)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本商會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間發生各類糾紛時,會員享有請求本商會進行協調、幫助的權利;
(七)獲得會員間服務的優先權;
(八)會員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的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維護本商會利益;
(二)完成本商會委託的各項任務、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接受本商會的監督指導;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主辦或倡導的學術研究、信息交流、評比表彰、培訓觀摩、會議展覽、社會公益服務等活動;
(五)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批。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免去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各地市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增、替補或免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報請理事會予以確認;
(二)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三)決定聘請本會顧問;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由會長提名,審批。會長會議通過後聘任。秘書長需年富力強,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敬業精神;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會議和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審批。
(五)提名聘用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真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所做出的決議
(二)主持工作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各地討論、醞釀后報會長辦公會議審定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捐贈;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有會長全面負責財務,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實行會計監督,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省工商聯的監督,每年度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員離任前必須接受省工商聯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由會長辦公會議參照有關規定製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省工商聯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由於分離、合併等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終止前,在省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得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山東省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