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主要職責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省政府、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市委管理的領導幹部、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各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負責有關案件政紀處分的解除工作;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規範性文件。
8、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全市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負責全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10、負責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11、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12、會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根據中紀委六次全會精神,對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負責與市委組織部協商提出市紀委派駐(派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人選;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派出)各部門的紀檢組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室主任的考核、任免;組織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市紀委、市監察局設16個職能機構和機關黨委。保留市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監察局糾風室,以下簡稱“市糾風辦”)。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市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劃、報告、信息、簡報和有關文件;負責市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承擔文件運轉、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統計報表、新聞報道、通訊收發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政事務、機關財務的管理;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
(二)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報告和文件,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負責以監察局的名義與上級監察機關、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和市屬各級政府的聯繫;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全市源頭治腐工作情況,提出加強源頭治腐工作的建議;負責以監察局名義召開的會議和局領導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以及局長辦公會的組織和籌備工作;負責監察局文件的運轉和管理工作,承擔與特邀監察員的工作聯繫;負責承辦人大、政協提案及有關工作。
(三)調研法規室
擔負全市紀檢監察調查研究和法規制度建設兩項職能。負責全市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的調查研究;承擔紀檢、監察工作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重要文件、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提出制定紀檢、監察法規的計劃,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參與有關部門擬定黨內和行政法規的工作;負責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上報備案的政策性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對上級業務部門徵求意見的法規和市人大、市政府草擬的法規、規章提出修改建議;承擔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調查研究及解釋工作;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機關刊物《襄陽黨風與廉政》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四)宣傳教育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勤政教育;組織、指導、協調紀檢監察幹部業務培訓。
(五)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落實情況;負責綜合分析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縣(處)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負責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組織全市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
(六)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提出執法監察工作的計劃和建議,以及對執法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組織開展全市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參加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
(七)紀檢監察室
按地區和部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紀檢監察室,分別負責市直企事業單位、市直黨政機關、縣(市)區和組織關係在地方的中央、省屬單位的案件檢查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承辦所聯繫的地區和部門的市管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縣級黨員領導幹部、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聯繫的地區和部門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參加所聯繫的地區和部門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綜合、協調、指導所聯繫的地區和部門的案件檢查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案件管理工作。
(八)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察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和縣(市)區、縣(處)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及政府報批和備案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審理下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上報的特別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對市紀委、監察局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申訴的複議複審;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複議複審決定的申訴,並按照程序規定進行複查複核;督促檢查經省紀委、市委和市紀委對案件批複意見的落實,承辦市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負責市紀委、監察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負責市監察局作出的政紀處分的解除工作。
(九)信訪室(含監察局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辦理群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舉報問題;核查部分時間緊急、情節簡單的舉報線索,受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調查了解群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制訂有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幹部管理室
負責本委、局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人事檔案管理和工資核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關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幹部、職工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察、任免、調配、錄用、聘請、獎懲等工作,辦理離退休和退職手續;負責對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市直機關、大中型企事業紀檢組、紀委(監察室、科)主要成員和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成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調整任免意見;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受理涉及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委、局的有關外事工作,承擔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的選聘工作。
(十一)幹部監督室
負責對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工作人員,縣(市)區、開發區紀委監察局領導成員,市直部委辦局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監察室主任廉潔執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違法違紀行為的預防工作;負責受理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工作人員,縣(市)區、開發區紀委書記、監察局長,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紀檢組長重大事項報告事宜;受理、調查處理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問題的來信來訪和舉報;指導、督促縣市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開展內部監督工作;負責對市紀委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紀檢組長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市紀委監察局管理幹部的考核工作;辦理擬提拔任用市委管理幹部徵求市紀委意見工作;完成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城市建設管理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等情況;指導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督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抓好教育和建章立制等方面的工作;受理對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黨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檢舉、控告;經批准,調查處理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統一部署,組織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廉潔自律、執法糾風等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執法隊伍開展“規範執法樹形象”集中整訓活動;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對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傾向性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報告市紀委監察局。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意見、建議,要及時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黨組(黨委),並督促抓好整改;承辦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預防腐敗室
在市監察局掛市預防腐敗局牌子。內設預防腐敗室,為監察局(預防腐敗局)的內設機構。負責擬訂全市預防腐敗工作的綜合規劃和措施;組織對有關改革措施的廉政風險進行研究、評估、採集、分析重點領域中與腐敗有關各種信息;負責與公檢法、銀行等部門建立預防腐敗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建立預警機制、腐敗高風險分析識別機制和反映腐敗現狀的指標體系;承擔預防腐敗的交流合作,協調預防腐敗工作對外宣傳和情報信息交流等外聯工作;負責全市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和指導、考核評價等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源頭治腐工作;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承擔市廉政風險預警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機關的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市紀委常委民主生活會的記錄、整理上報工作。
(十五)市糾風辦(市監察局糾風室,以下簡稱“市糾風辦”)
市糾風辦掛靠市監察局。負責落實市政府和省糾風辦的工作部署,制定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文件和規定,對全市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指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