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稅

1950年在中國提出的稅種

利息所得稅亦稱“存款利息所得稅”。是以存款墊款證券等的利息所得為徵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建國初期,國家針對私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向銀行、錢莊和工商業戶存款、墊款生息的現象,在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稅”。同年12月,政務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對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和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稅率計征,並以利息的取得者為納稅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經付者作為稅款扣繳人。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稅的徵稅範圍逐步縮小,主要只有銀行存款利息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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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利息所得稅
利息所得稅,是對個人和企業所得的利息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根據1950年12月19日由政務院公布的《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徵稅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利息所得,以及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