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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玉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

張忠玉,男,漢族,1962年10月生,四川梓潼人,1983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程度。曾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21年1月,張忠玉被開除黨籍。

人物履歷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上學,獲學士學位
1983年9月至1992年3月曆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業餘法律大學咸陽分部教師、專職副主任;
1992年3月至1996年2月任永壽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1996年2月至2006年1月曆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縣級審判員、告訴申訴庭副庭長、審判監督庭庭長、審委會委員、民三庭庭長,副縣級審判員;
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09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正縣級);
2019年2月提前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忠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1月,經中共咸陽市委批准,咸陽市紀委監委對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忠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忠玉違反組織紀律,不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隱瞞其婚姻、家庭財產、子女從業情況;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為其親屬謀取利益,縱容其子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退休離任影響期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為特定關係人說情、打招呼,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之便,在司法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張忠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背棄初心使命,缺失黨性原則,喪失紀法底線,踐踏司法尊嚴,知法犯法、以案謀私,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咸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忠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逮捕

2021年1月,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張忠玉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1年2月,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忠玉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