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害犯

漢語詞語

實害犯,亦稱侵害犯。危險犯的對稱。對侵害客體已發生實際損害的犯罪。實害犯以對客體發生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構成既遂。

基本簡介


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刑法典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行為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既使結果沒有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如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與危險犯的區別


所有的罪名,不是實害犯,就是危險犯。對實害犯來說,必須產生某種特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沒有產生危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對危險犯來說,只要造成了某種危險(具體危險或抽象危險),不必出現實質的危害後果,就能成立犯罪。常見的實害犯,比如過失致人重傷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犯罪。常見的的具體危險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殺人罪等。只要造成了某種現實緊迫危險,就成立犯罪。常見的抽象危險犯,比如生產銷售假藥罪、危險駕駛罪等。只要造成了某種抽象緩和危險,就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