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勞動就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國家考試製度。它是按照國家指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鑒定,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勞動保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和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持有者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證明,是持有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員工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項舉措,也是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制定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些都為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職業資格證書是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鑒定的結果,是勞動者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證明。與學歷文憑證書不同,職業資格證書與某一職業能力的具體要求密切結合,反映特定職業的實際工作標準和規範,以及勞動者從事這種職業所達到的實際能力水平。我國技術性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以及"技師"、"高級技師"五種,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勞動保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和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和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1)農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全國農業中等專業學校以及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於1996年7月5日下發了《關於在全國農業中專學校和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實行學歷文憑與職業資格證書並重製度的通知》。文件明確規定在農業中專和農廣校全面推行"雙證制",將人才培養與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相配套。在學員重視學習理論知識、取得中專學歷文憑的同時,調動學員學習實踐技能的積極性,提高學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本領,全面提高學員的整體素質及其就業與執業的能力,以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實現農業發展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農業科學技術人才。
(2)2000年6月《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行業實行就業准入職業目錄的通知》(農人發[2000]4號,規定了農業行業農作物種子繁育等14個職業實行就業准入,要求農業勞動者必需經過相應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意義 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就業的重要措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面臨兩方面的就業壓力:一是城鄉新成長的勞動力數量大,職業技能有待提高。據測算,"九五"期間,全國城鄉新生勞動力將達到7200萬人,其中,初、高中畢業后未能升學而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青年勞動者達2100萬人,佔新成長勞動力總數的30%。二是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和國企改革的深化,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任務十分艱巨。通過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可以有效地促進城鄉新成長的勞動力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接受相應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同時通過延長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也有利於緩解就業壓力,並為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創造更加寬鬆的條件。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是我國勞動就業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和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可以為勞動者自主擇業和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觀公正的職業技能憑證,既為形成有序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奠定基礎,又有利於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於提高企業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將職業技能鑒定和企業內人力資源管理有效結合起來,有利於促進企業建立培訓、考核鑒定與使用相結合併與待遇相聯繫的激勵機制,調動職工學習技術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企業職工素質,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
(1)1991年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指出:"凡進行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雙證書’(即畢業證書、等級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制度,並把技術等級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作為擇優錄用和上崗確定工資待遇的重要依據"
(2)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應在獲得崗位資格證書後上崗"。"推行學歷文憑、技術等級證書、崗位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扭轉升學、文憑、職稱對於教育運行的片面導向作用。逐步建立職業崗位資格考核機構,實施各種崗位的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制度"。
(3)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把人才培養和合理使用結合起來,配套改革勞動人事與幹部選拔制度。要制訂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入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逐步實行公開招聘、平等競爭,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4)國家原勞動部和人事部於1994年2月聯合制定頒發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規定了今後國家職業資格的種類、資格證書體系、證書作用、取得方式等。
(5)1994年7月3日,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大力開發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認真實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的制度,使城鄉新增勞動力上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職業訓練。在全社會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
(6)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指出:"要依法抓緊制定國家職業標準,明確對各類勞動者的崗位要求,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堅持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制度,繼續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使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地方政府教育部門要與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協調,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轉變傳統的人才觀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質、重實際能力的良好風氣"。
(7)2000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6號令《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明確,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制度。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90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工種(職業)的勞動者,必需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1)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2)1996年實施的《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這些法規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
我國自1993年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來,已初步建立起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法律法規和工作體系。全國共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6000多個,工人考核組織1900個,考評人員7萬餘人,形成了覆蓋全國的職業技能鑒定網路。據統計,1998年全國共有320萬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其中280萬人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到目前為止,全國累計已有1500萬人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總體目標是:以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為出發點,以"社會效益第一"和"質量第一"為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體系,使職業技能鑒定的覆蓋面明顯擴大,鑒定質量明顯提高,職業資格證書的權威性在社會上明顯增強,逐步實現職業資格證書與學歷文憑並重,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與就業制度相銜接。通過三至五年的努力,要在技術複雜、通用性強、涉及國家財產、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費者切身利益的職業(工種)中,全面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