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輸出

專有名詞

勞務輸出,拼音láo wùshū chū,亦稱勞務出口。通常是指具有某種勞動能力或特長的勞動力人口,以活勞動的形式為外國或外國經濟組織提供某種效用並獲取相應報酬的一種社會經濟活動。大規模的勞務輸出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

綜述


勞務輸入國家和地區主要在中東、北非產油國、歐洲經濟共同體、北美和南美洲。其中中東、西歐、北美洲吸收的勞務量約佔世界總勞務量的80%。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東已成為世界勞務洪流的主要指向。勞務輸出國家和地區主要在亞洲,輸出的勞務量約佔世界勞務輸出總量的60%,主要有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泰國、菲律賓、南朝鮮等。勞務輸出人員中,工人(主要是技術工人)佔70%,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佔30%。中國自80年代以來開始國際勞務輸出,但迄今輸出量甚少,且大多是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勞務(建房、築路等)。國內勞務輸出規模較大,種類多樣,有工程性勞務(建築等)、技術性勞務和城市服務性勞務(包括家庭服務、環境衛生、園林、搬運等),以工程性勞務居多。勞務輸入地區主要是大規模開展基本建設的地區;勞動強度大、勞動條件差的工礦區;技術力量不足地區(廣大鄉村鄉鎮企業),以及結構性勞力不足的大城市。勞務輸出的地區主要是廣大鄉村勞動力富餘地區和貧困地區(邊遠山區和災區)。勞務輸出是實現勞動力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要形式,對解決鄉村富餘勞動力的出路,滿足勞動力不足地區的需要,加速基本建設的進程和經濟全面發展,以及加強國內外交流等具有重要意義。大力發展勞務輸出已成為必然趨勢。

起源


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於日本、美國。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企業 "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這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是國際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發展。並順應著這種國際化的趨勢成為今後勞動力市場不斷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中國歷史

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可以上溯到秦漢時期。我國近代的勞務輸出,在鴉片戰爭(1840年)之後即有雛形。19世紀中葉,北美、澳洲大陸發現了金礦,由於黑奴買賣已經停止,加之當時的清政府把移居海外的中國人當作“賤民”、“棄民”對待,採取不予保護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機通過利誘、拐騙、強拉等不法手段,擄掠了大量中國勞動力,即“華工”。這是我國近代勞務輸出的開端。
上世紀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派出了大量勞動力,為英、法、俄以及東南亞國家抵抗德、意、日法西斯的侵略提供了巨大的後勤支援。由於我國這一時期勞動力的國際流動並不以經濟利益為目標,帶有很強的為戰爭服務的性質,因此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勞務輸出。
到上世紀50——60年代,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的勞務輸出有了新的發展。但這一時期的勞務輸出大都是站在人道主義立場,以援助亞洲、非洲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蒙古、奈及利亞等的經濟建設為主。派遣了大批技術人員以及工人和醫務人員,基本上是無償的或是優惠的,同樣並不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因此說當時的對外經濟技術援助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勞務輸出,但卻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勞務輸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伴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全球化和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我國勞務輸出事業才得以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真正興起並蓬勃發展起來。特別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在中央“走出去”戰略的指引下,我國勞務輸出事業取得了更快的發展,到2000年已初具規模,成為我國開展對外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國際勞務市場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國外歷史

國際間勞動力的流動己有幾百年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末。而具有一定規模的輸出則始於15世紀末(1492年10月12日)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從16至18世紀,殖民主義國家販賣黑人到美洲的奴隸貿易。這是歷史上大規模遠距離勞動力轉移的開始。但這種慘無人道的奴隸貿易是殖民主義的罪惡表現,作為勞動力的擁有者即奴隸並不能作為獨立的勞動力擁有者和出賣者出現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而是作為生產工具——“會說話的工具”被人用強迫的方式從一個國家運送到另一個國家,因此,這還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勞務輸出與輸入。
真正是自由人,是自身勞動力擁有者的勞動力國際流動,並作為生產要素在他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的,最早當屬18世紀初的歐洲技術工人。當時歐洲一些國家的政府受重商主義的影響,才對技術工人入境採取歡迎態度,但是由於各自的經濟保護主義政策,這個時期的遷移量仍然十分有限。
真正大規模的現代意義上的勞務輸出與輸入則是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50年代才發展起來的。二戰之後,隨著大量新興國家的建立以及戰後重建的需要,國際勞務輸出得到了空前發展。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歷程,到20世紀90年代,伴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各國經濟的增長,國際勞務市場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並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

輸出現狀

與世界上許多勞務輸出大國相比,我國的勞務輸出仍很落後,總量偏低、規模偏小,與我國的國際經濟地位和人口規模極不相稱。輸出的勞務人員占國際勞務市場的份額微乎其微,甚至遠不及一些和中國發展程度相同甚至更低的發展中國家。主要表現在:
1、對外勞務合作總量保持穩步增長,但仍與我國人口資源總量不相稱,並且創匯能力也遠低於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
2004年,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完成營業額37.5億美元,同比增長13%;新簽合同額35億美元,同比增長13%;派出各類勞務人員24.8萬人,較上年同期增長18%;年末在外各類勞務人員總數為53.5萬。截至2004年底,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累計完成營業額308.2億美元,合同額361.1億美元,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319.3萬人。
但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總體規模無論與整個國際勞務市場,還是與其他勞務輸出大國相比,都存在著較大差距。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2010年全球每年的流動勞務約為3000萬—3500萬人,我國勞務輸出總量僅占其中的1.5%左右。我國的勞務輸出規模遠遠沒有發揮我國勞動力數量優勢。我國與亞洲其他主要勞動力輸出國相比,也存在較大差距。菲律賓是亞洲最大的勞務輸出國,正式登記在冊的海外勞工有450多萬,占其勞動人口數的14.3%,每年寄回國內的外匯收入均在50——70億美元之間。而我國外派勞務匯回或帶回國內的外匯收入不足20億美元。
2、普通勞務依然是外派勞務大軍的主力,但在少數省份已有改觀
最新的統計數字顯示,從事製造業、建築業和農林牧漁業的外派勞務人員仍然佔據勞工大軍的絕大多數,約為75%。其中,又以製造業工人最多,占外派勞務總數的40%左右,建築業也是勞工較集中從事的行業,比重超過10%。與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科教文衛、設計諮詢和IT服務業所佔比重均不足1%。不過,在有些發達省份如上海市的海外高級勞務發展較快,軟體工程師,高級廚師、醫師等“三師”在海外勞務市場走俏,外派高級勞務量已超過全市每年外派勞務總量的30%。
3、亞洲市場份額獨大,新市場開拓舉步維艱
在對外勞務合作的不斷擴大和發展過程中,中國外派勞務人員在世界各大洲的分佈情況逐漸發生變化。2004年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在香港和新加坡完成的營業額所佔比重有較大下降,日本、韓國和俄羅斯所佔比重有所提高。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必將促使區域內相關國家政府減少對外來勞務的限制措施,我國在這一區域的外派勞務總體上會進一步增加,業務會越來越集中到亞洲市場,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到2010年,亞洲市場的份額連續幾年超過70%,非洲、歐洲所佔的比重則徘徊在10%和5%的水平。今年歐盟東擴后10個新成員國的總人數約為7500萬,這些國家的競爭將使我國外派勞務進入歐洲市場更加困難。

輸出內容

勞務輸出大致說來.包括以下兩類:
(一)向國外派遣勞務人員
即由我國派遣勞務人員到國外工作。按世界銀行分類,它屬於要素性勞務,因為他涉及列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
勞動力流動的形式基本上有兩種:
一是移民。即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在國與國之間的遷移;
二是臨時性勞動力流動,即一國勞動力在國外從事短時期的工作.工作完成後即回國,這是發展最快,也是最重要的勞動力流動形式,臨時性勞動力流動又有自發的和有組織的勞動力流動兩種。目前,我國勞務輸出基本上採取由國家有組織地派遣勞務人員出國工作的形式。
(二)向國外提供各種服務
這些服務從廣義上講也屬於勞務範疇,世界銀行將此類勞務稱為非要素性勞務,因為此類勞務並非以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形式在經濟中起作用的。
一國可向外提供的服務是多種多樣的,目前在國際上比較重要的有:
1.技術服務。即向國外提供技術培訓,技術指導。
2.國際諮詢。即向國外客戶提供諮詢服務。
3.國際旅遊。即接待外國遊客在本國遊覽觀光。
4.金融服務。即向國外提供銀行保險等服務。
5.運輸服務。即為國外客戶提供海洋、航空等運輸服務。等等。非要素勞務的提供可以在國外,也可在國內(如旅遊),其盈利性一般遠大於要素勞務。但較為複雜,要求勞務輸出國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發達的第三產業。目前,發達國家是這種勞務的主要提供者。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很早就在一些國家開展勞務合作,派遣了許多勞務人員,但大多是援外性質,我國真正開展勞務輸出還是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目前,我國的勞務輸出發展較快,但與世界其它國家相比,差距很大。我國勞務輸出規模較小,而且層次不高。基本上還處於單純賺取勞務費的水平。國際勞務合作。勞動力輸出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作用較大,主要表現在:
1.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
2.改善我國就業狀況;
3.帶動商品出口;
4.學習先進技術;
5.增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人民互相了解和友誼。
所以,我們要重視勞務輸出業;它不僅可以增加收入,而且可以通過互相學習、競爭。提高勞動力素質。並且,今後要進一步加強國際勞務合作,以推動對外經濟往來的發展。

輸出方式

目前,我國勞務輸出的方式主要有5種:
勞務輸出
勞務輸出
(1) 通過對外承包工程帶動的勞務輸出。各種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關的 項目管理、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技術培訓人員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
(2) 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外僱主簽訂勞務合同派出勞務人員。
(3) 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派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培訓人員。
(4) 通過成套設備和技術出口需本國勞務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而產生的勞務輸出。
(5) 民間勞務輸出。勞動者個人通過各種渠道自己聯繫出國謀職。

澳門勞務

一、澳門僱主可自行指定或委託有澳門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在內地招聘(招聘者應簽訂招聘合同)。
二、勞務公司將錄取人員的有關資料(如照片、身份證副本等)報入澳門出境事務局核實、批複。
三、通過後由僱主再將赴澳人員的資料報入澳門勞工暨就業局非本地勞力處,提出輸入外勞申請。
四、僱主賃批件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勞務公司憑批件及合同報北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外經濟合作司申請輸澳批文。
五、赴澳勞務人員在十天內自選在戶口所在地辦理有關證件所需資料。
六、赴澳勞務人員將證件資料及費用(包括勞務押金及證件費等)交回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向地方國務院港澳辦交流司辦理赴港澳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需時約十五天)
七、通行證辦出來後由勞務公司統一安排時間培訓、出境。
八、到澳后,由僱主帶領或自行到澳門出入境事務局辦理非本地勞工證(俗稱“藍卡”)的手續後方可工作。

具體情況


勞務派遣

人力資源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開辦的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人力資源派遣服務機構,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

勞動合同

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

尊重用人

在尊重企業用人自主權和個人擇業自主權的基礎上,由駿伯人力資源公司直接對企業及其人員提供人事管理和系列化服務。駿伯人力資源承擔的人力資源派遣服務能夠使企業從具體瑣碎的人事管理業務中脫出身來,全身投入企業經營和市場競爭,也使企業內部人力資源部門人員可以將更多精力關注於人力資源乃至人力資本管理當中。

流程分類

勞務派遣業務流程
勞務派遣服務流程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高端招聘
編號
服務內容
1
員工招募(包括資源組織、初試篩選、複試、體檢安排等)
2
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合同簽訂、鑒證、報到安排等)
3
員工培訓(用工性質、用工單位介紹、廠紀廠規、 5S、安全教育等)
4
工資發放(考勤核對、工資單、工資卡發放等)
5
員工公積金轉入、繳納
6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
7
員工公積金轉移、退出
8
客服專員配備(日常管理、員工關係等)
9
檔案管理(合同、社保手冊、個人資料等)
10
後勤管理(宿舍、管理員、保安、清潔員等)
11
意外情況協調處理(工傷事故、交通事故等)

注意事項


我省對研究生、符合鼓勵流向及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給予完善和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接收專業性較強的博士、碩士畢業研究生,可按照國家公務員特殊職位免筆試考試辦法,辦理錄用手續。對超編單位接收急需專業的博士、碩士畢業研究生,所需進人編製、人員指標、工資總額可採取先進後出、逐步沖銷的辦法解決。
(2)從經濟較發達地區自願到欠發達地區工作的畢業生,戶口可以隨遷,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後,要求調回並有接收單位的,人事部門隨時為其辦理調回手續。政府和學校組織勞務輸出和到鄉鎮企業、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其身份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一樣,可以報考公務員;聯繫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為其辦理調動手續。各級政府部門招收錄用公務員,要對未就業的往屆生一視同仁。在補充空缺崗位時,應按照錄用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優先吸收優秀大中專畢業生。各用人單位除特殊崗位外,應對男女生一視同仁。
(3)取消對畢業生出省就業的審批。畢業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三年內可以繼續自主擇業。落實到生源地所轄就業單位的,由生源地相關部門辦理就業手續;在外地、州、市落實就業單位的,經生源地同意,由接收單位所在地相關部門辦理就業手續;落實到省外單位、中央在滇單位及省屬單位就業的,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就業手續。畢業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學校可根據本人的意願,將其戶口和檔案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學校,落實單位后即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
(4)定向生、委培生以及與單位簽有協議的保送生,原則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區或單位就業。原定向、委培單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執行錄用公務員的有關規定。考試不合格和經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區或單位同意解除相關協議(合同)的畢業生,在按規定交回教育培養費后,允許自主擇業。從經濟發達地區到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