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聯邦議會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 - 南斯拉夫聯邦的社會自治機關和聯邦職權範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

目錄

正文


南斯拉夫聯邦的社會自治機關和聯邦職權範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
歷史發展 聯邦議會的前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產生的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全國解放后,1945年11月選舉產生了制憲議會。1946年 1月第一部憲法通過後,制憲議會改組為聯邦議會。聯邦議會的結構曾發生過多次變化。1946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設兩院:聯邦院和民族院。1953年憲法性法律把民族院併入聯邦院,另設生產者院。1963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設五院:聯邦院、經濟院、教育文化院、社會衛生院、組織政治院。民族院仍附設於聯邦院內。1967年憲法修正案提高了民族院的地位,民族院與聯邦院平等地行使原來屬於聯邦院的職權。1968年憲法修正案撤銷了聯邦院,其職權由民族院行使。1974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改設兩院:聯邦院、共和國和自治省院。
組成 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聯邦院有代表 220名,每個共和國選派30名,每個自治省選派20名。代表按選舉單位(選區)由勞動人民和公民以直接、普遍、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的方式選出,其中半數以上應是聯合勞動組織的代表。共和國和自治省院有代表88名,每個共和國選派12名,每個自治省選派 8名。代表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選出,其中半數以上應是聯合勞動組織的代表,當選代表仍保留原議會代表的資格。聯邦議會兩院代表的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1次。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從1990年 5月15日起,聯邦議會主席、副主席和兩院主席的任期為4年,不得連任。
職權 聯邦議會兩院在職權上的分工是:聯邦院主要處理國內外重大的政治問題,共和國和自治省院主要處理經濟問題。聯邦院的職權有: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制定職權範圍內的聯邦法律並進行解釋;徵得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同意后修改聯邦憲法;批准聯邦預算和決算;決定國界的變更;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批准關於政治合作和軍事合作國際條約;實行大赦;確定聯邦機關的組織原則和許可權;審議聯邦機關的工作報告等。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職權有:通過聯邦社會計劃和南斯拉夫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有關財政、金融、信貸、貿易、對外經濟關係、援助不發達地區以及其他經濟問題的聯邦法律和政策並進行解釋;確定每年聯邦預算的收入總額和中期計劃中的軍費總額;確定設立聯邦基金和決定聯邦義務的分攤;批准有關的國際條約;通過關於臨時措施的法律;在職權範圍內審議聯邦執行和管理機關的工作報告等。此外,兩院平等地選舉和罷免聯邦議會主席和副主席、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聯邦法院院長和法官、南斯拉夫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聯邦檢察長、聯邦社會自治維護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國和自治省通過新的或修改現行的法律的國際條約;通過延長聯邦議會代表任期的決定;宣布聯邦主席團選舉的結果;對南斯拉夫人民銀行的工作實行政治監督並撤銷其違法的決定。
聯邦議會兩院經常開會。聯邦院的會議有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即達到法定人數,議案(除憲法要求以特定多數通過者外)由出席代表以過半數通過。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代表按所屬共和國和自治省組成 8個代表團,在討論問題和作出決定時各代表團要反映本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的立場。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會議必須所有的代表團和全院多數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各項法律和決議由8 個代表團協商一致通過。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問題的拖延又將危及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聯邦執行委員會可以提出臨時措施,在得到聯邦主席團 2/3多數同意后,提交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由代表個人表決。如果得到該院全體代表的 2/3多數的同意,臨時措施就付諸實施,有效期最長為 1年,同時繼續進行協商;如果只得到過半數而不到 2/3多數的同意,聯邦主席團可以宣布在該項法律最終通過前暫按過半數票同意的文本實施。
聯邦議會設有若干常設委員會、社會委員會、辦公機構和服務機構。兩院分別設有各種專門委員會。
1991年 6月以後,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馬其頓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分別宣告獨立。1992年 4月27日,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至此,南斯拉夫聯邦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