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理學會
上海市心理學會
上海市心理學會。英文名稱是(簡寫SHPS)。上海心理學會是上海市心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上海心理學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一) 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
(二) 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促進上海市心理科學的繁榮和 發展;
(三)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的科學態度,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
上
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專業培訓、技術推廣、人才舉薦、成果鑒定等。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上海市心理學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上海市心理學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上海心理學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上海心理學會;
(三)在上海市心理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實習研究員、助教職稱以及同等或更高級職稱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心理學專業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心理學系或心理學專業(或鄰近學科)本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二年以上、專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四年以上,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心理學專業本、專科畢業,但從事心理學工作四年以上,發表過相當學術水平論文的心理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從事心理學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團體會員應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
上海市心理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本上海心理學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上海心理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上海市心理學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上海市心理學會理事會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本會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