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蒙古
八旗蒙古
八旗蒙古是清朝八旗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指代八旗中的蒙古旗份佐領,並非單獨有八個蒙古旗,部分誤稱為“蒙古八旗”。與八旗滿洲、八旗漢軍構成八旗軍的整體,皆以兵籍編製。分屬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旗。
為八旗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誤稱“蒙古八旗”。旗色、官制與八旗滿洲同,惟地位略低於八旗滿洲,而高於八旗漢軍。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努爾哈赤建立八旗之時,已編有蒙古牛錄七十六個,並將部分蒙古人編入滿洲牛錄,分隸滿洲大臣之下。
天聰初年,皇太極將新降蒙古人眾及原編入滿洲旗下之部分蒙古人另編蒙古二旗。天聰九年(1635)正式編立蒙古八旗,每籍設固山額真(漢名都統)一人,梅勒章京(漢名副都統)二人,甲喇章京(漢名參領)二人,分統所屬蒙古牛錄(漢名佐領)。之後,續將歸附蒙古人眾編入,到崇德末年共有佐領一百一十七個、半分佐領五個。雍正年間增至二百零四個,遂為定製。
八旗“戰則為兵,安則為民”
八旗蒙古是社會組織形成:八旗蒙古萌芽於1621年,始建於1633年,完成於1635年。與八旗滿洲、八旗漢軍全部隸屬於同一社會組織形式“八旗”之下。
八旗蒙古是軍事組織形式:八旗蒙古與八旗滿洲、八旗漢軍是清代八旗組織中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是清帝的親軍,其基本職能還應是一種軍事組織。
1583年(明萬曆十一年),清王朝的奠基人,滿族傑出的政治家、軍事家清太祖努爾哈赤,以祖上遺甲十三副起兵征討尼堪外蘭,開始了統一全國的大業。
從1583年至1615年(明萬曆四十三年)經歷了32年戰火磨鍊的努爾哈赤正式建立了在我國歷史上有名的八旗制度。
八旗蒙古萌芽始於1621年(天命六年)。此時蒙古旗人被編入八旗滿洲:“鑲黃旗滿洲都統國柱佐領。系勛舊佐領。國柱始祖顧爾布希,原系蒙牛誇爾誇貝子。太祖皇帝時,率部眾來歸(1621年,天命六年),封為“駙馬”,授為三等子,將部屬之眾成立佐領,屬於白虎賴管理……於康熙九年分為兩個佐領時,將部屬滿洲三十家、蒙古十家,分與察哈爾蒙古諾門達來之子,一等侍衛和尚管理”。引文表明此時八旗滿洲中己出現了蒙古牛錄。
1633年(天聰七年,明崇禎六年)時先只編有“蒙古二旗”;稱為“右營”和“左營”,1634年又將這兩個旗的人丁劃歸代善、濟爾哈朗等所轄的滿洲八旗中。到1635年(清天聰九年,明崇禎八年),經過三次大規模的征討察哈爾,漠南蒙古大部分歸順后,皇太極將原屬於滿洲八旗之外的原有蒙古牛錄再加上新來的內外喀喇沁蒙古合編成八旗蒙古”,人數約七千八百多人。旗色官制與“八旗滿洲”同。據記載:當時蒙古壯丁共有16953人,分編為十一旗、其中,古魯思轄布、俄木布楚虎爾和耿格爾、單把四人所轄的三旗有9123人“仍然隸屬於原來的‘八旗滿洲’下”。這就是說八旗蒙古的建立是始於1633年,完成於1635年,晚於八旗滿洲(始建於1601年,完成於1615年),早於八旗漢軍(始於1631年,清天聰五年,僅一旗,完成於1642年)。建制時間儘管不同,但無論是八旗滿洲也好,八旗蒙古也好,八旗漢軍也好,全部隸屬於同一社會組織形式“八旗”之下,統由清最高統治者統帥。特別是在清世宗胤禛高度中央集權以後,更是如此。可以概括為:皇權→旗政→人兵(滿,蒙、漢、布特哈……)這個形式,正如《八旗通志·序》上說的:“太祖……肇建八旗,以統滿洲、蒙古、漢軍之眾”一樣。換句話說:八旗制度,包括八旗蒙古,是“以旗統族”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
八旗蒙古與八旗滿洲、八旗漢軍是清代八旗組織中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是滿清的親軍,其基本職能還應是一種軍事組織。
每逢行軍作戰,“地廣則八旗並列分八路。地狹則八旗合一而行,隊伍整肅,節制嚴明”。例如,1642年在八旗的主要組織規模剛形成之後,十月,皇太極調用空前雄厚的兵力,第四次入犯明境,命阿巴泰為“奉命大將軍”,“率內滿洲、蒙古、漢人二十四固山各固山額真官軍一半,外番蒙古兵一半往征明國。毀邊關入,縱橫無敵”,通燕京,下山東,克城“共八十八”,“俘人畜九十二萬三百”。明人稱為“壬午虜變”。這裡所指的“二十四固山”,即含八旗蒙古。不僅入關前(1644年前)八旗蒙古承擔著軍事上征戰,廝殺的使命,即便入關后也是如此。
京旗
繼八旗蒙古的建立,皇太極把旗的編製推廣到整個蒙古地區,把蒙古分為內蒙古和外蒙古。內蒙古二十四部,陸續編為四十九旗,這種旗主要職能是管理本旗民事與行政。以後,由若干個旗組成一個“盟”(朝廷指定的會盟處),作為中央對旗的監督機構,“不能幹預各旗事務,也無權發布政令”,“盟長主要是(各旗)會盟的召集人”。內蒙古四十九旗,設哲里木、卓索圖、昭烏達、錫林郭勒、烏蘭察布、伊克昭六盟。通過盟旗制度實行分而治之,把廣大蒙古人民固定在各自的區域中。
內蒙古各旗也有兵丁,但就其性質而論,近乎於民兵。儘管內蒙古許多部旗在清統一或維護統一的戰爭中出力甚多,但戰後,他們又在一個固定的地域中生產、生活了,而不同於入關后職業性的八旗軍。內蒙古各旗設扎薩克(旗長),多為世襲,向上對口是處理少數民族(以蒙古族為主)事務的理藩院和駐防節制將軍。而八旗中,每旗一都統,直對軍機處。內蒙古六盟四十九旗,外蒙古八十六旗(設於康熙三十年——1691年)的顏色沒什麼規定,因為他們無論如何善戰,也是雜牌軍。
八旗蒙古與蒙古的盟旗設置區別,皇太極把“旗”的編製推廣到整個蒙古地區,后又由旗組成“盟”,蒙古的“盟”、“旗”建制與八旗蒙古不同,其主要職能是管理本旗的民事與行政。是有一定自治權的地方區劃。
蒙古旗與八旗蒙古易混者為現在還有的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內的鑲黃旗、正鑲白旗、正藍旗的名稱與現行體制同。上述三旗在清時也的確是八旗的建制和駐防地域,但那裡的八旗屬於察哈爾親王布爾尼反清失敗后被康熙帝改編的八旗察哈爾。此八旗為康熙十四年(1675年)置,稱口外游牧察哈爾八旗,初為總管級,屬在京蒙古都統兼轄。乾隆二十六年,改置察哈爾都統(八旗都統為從一品大員),駐張家口。現在,此八旗中只保留四旗三名(正鑲白旗二旗合名),右翼的四旗已經不存在了,地域當在烏蘭察布盟的涼城、卓資、察右前、察右中、察右後、集寧、化德各旗縣之地。
八旗蒙古的編立,表明了八旗制度的基本完善和全面確立,不但極大的擴充了清政府的兵源,有利於和明朝的作戰,而且也從根本上加強了對東北各民族行政統治和管理。促進了全國各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進一步壯大了后金—清王朝的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