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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休

調整休息時間意思的詞語

調休(tiáo xiū)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基本概念


調休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調休”的“調”是“調(tiáo)整”之義,即指調整作息時間。“調休”一詞,包括《現代漢語詞典》在內的許多詞典都未收錄,但收錄該詞的詞典的注音都是一致的。李行健主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語文出版社出版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年版)的注音為“diàoxiū”,並解釋為:“原定休假的時間不休息而調換到另外的時間再休息。”李葆嘉唐志超主編的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實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2004年修訂版)的注音也為“diàoxiū”,並註釋為:“職工將工作時間臨時調換成休息時間。”另外,使用拼音輸入法在電腦中輸入“tiáoxiū”顯示不出任何詞條,輸入“diàoxiū”,“調休”則是顯示出的唯一詞條。但是根據國人習慣應念做tiáo xiu,國內眾多輸入法最新版本也顯示為“tiáoxiū”,輸入“diàoxiū”顯示不出任何詞條。
但是,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麼到周末則是“還班”。或節假日上班,然後補休,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所以一些公司常常採取調休的辦法。

調休假類別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准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並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后附有總經理批准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准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調休假可以累計,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多少期限內休完(如離職時仍沒休完,可以主張加班費)。調休天數不得大於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按事假處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當出現的問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部門長附有連帶責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於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後,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享受。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後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對同一年度內的事假、病假,優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換。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計。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
對於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3、探親假
員工休探親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申請單,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門主管簽署意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到人事總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休假結束后,本人持有關票據送交人事總務部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員工的探親假,應探未探的,其探親假期的工資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在年終發放給其本人。
但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探親假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
員工享受休假時,應包含節假日,即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附則


調休一般由人事部、行政部負責解釋。

法規


根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節假日工作的,稱為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稱為加點。加點每日一般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加點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在實行加班加點制度時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 用人單位要限制加班加點,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 2 勞動者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任務,因未完成定額和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加班、加點。 3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一致,按協商意見辦。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但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加點決定,勞動者有權拒絕。 4 遇有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企業決定加班加點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可依法正常實行加班加點制度。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等。實在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不須安排補休,而應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