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證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承擔證明
保險單證(Insurance Documentation)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承擔證明,也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一種契約,它具體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單證是被保險人索賠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在國際貿易中,保險單證是可以轉讓的。
目錄
保險單證的常見種類
目前,常用的保險單證有: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保險憑證、預約保險單。
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又稱“大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正式的保險合同。它除了在正面載明證明雙方當事人建立保險關係的文字、被保險貨物的情況、承保險別、理賠地點以及保險公司關於所保貨物如遇險可憑本保險單及有關證件給付賠款的聲明等內容外,在背面還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簡化的保險合同。保險憑證的內容,除背面未印有詳細條款外,正面內容與保險單相同,在法律上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各國在信用證上的條款中,一般都規定保險單與保險憑證均可接受的條款,但信用證規定提交單據為保險單時,議付行不接受以保險憑證代替保險單進行議付。
3、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
聯合憑證又可稱為“聯合發票”,是一種將發票和保險單相結合的的,比保險憑證更為簡化的保險單據。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註保險編號、險別、金額,並加蓋保險機構的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餘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這種單據目前僅適用於對我國港澳地區和少部分新馬地區的業務,只有在證明可以接受聯合憑證時,才能使用這種單據。
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預約保險單又稱為“開口保險單”,它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的總合同。訂立這種合同的目的是簡化保險手續,又可使貨物一經裝運即可取得保障。合同中規定承保貨物的範圍、險別、費率、責任、賠款處理等條款,凡屬合同約定的運輸貨物,在合同有效期內自動承保。
在我國,預約保險單適用於進口的貨物。凡屬於預約保單規定範圍內的進口貨物,一經起運,我國保險公司即自動按預約保單所訂立的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裝運時,應及時將裝運通知書送交保險公司,並按約定辦法交納保險費,即完成了投保手續。事先訂立預約保險合同,可以防止因漏保或遲保而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因為貨物在未投保前出險,再向保險公司投保,照例不能被接受,當發生損失時,就得不到保險賠款。
它是經常有相同類型貨物需要陸續分批裝運時所採用的一種保險單。嚴格地講,它是一種沒有總保險金額限制的預約保險總合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將要裝運的屬於約定範圍內的一切貨物負自動承保責任的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