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原則

品牌命名原則

品牌命名原則是一種給品牌命名時的基本規則。是企業在發展新的品牌名時應遵循的原則。

發展起源


品牌的英文單詞Brand,源出古挪威文Brandr,意思是“燒灼”的烙印。人們用這種方式來標記家畜等需要與其他人相區別的私有財產。到了中世紀的歐洲,手工藝匠人用這種打烙印的方法在自己的手工藝品上烙下標記,以便顧客識別產品的產地和生產者。這就產生了最初的商標,並以此為消費者提供擔保,同時向生產者提供法律保護。
現代品牌是一個名稱、名詞、符號或設計,或者是它們的組合,其目的是識別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勞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勞務區別開來。

品牌分類


品牌可分為地區品牌、國內品牌、國際品牌、全球品牌。國內品牌如紅塔山,娃哈哈。國際品牌如可口可樂麥當勞、萬寶路、賓士愛立信微軟、皮爾?卡丹等。也可分為製造商品牌和經營商品牌。如製造商品牌SONY(索尼)、賓士、長虹等。經銷商品牌如“王府井”。還有自有品牌、外來品牌和嫁接品牌。自有品牌如本田東風、永久、摩托羅拉全聚德等等。外來品牌如香港迪生集團收購法國名牌商標S.T. Dupont。嫁接品牌如,琴島—利勃海爾。根據品牌的原創性與延伸性可劃分為主品牌、副品牌、副副品牌,如寶潔公司海飛絲飄柔潘婷等。

命名原則


品牌命名的原則有:
(一)合法原則。合法是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保護,這是品牌命名的首要前提。
(二)易讀易記原則。品牌名只有易讀易記才能高效地發揮它的識別功能和傳播功能。品牌命名時做到:簡潔、獨特、新穎、響亮等。如 紅豆、動感地帶、上好佳等。
(三)尊重文化與跨越地理限制原則。即適應消費者的文化價值觀念和潛在市場的文化觀念。
(四)無歧義原則。品牌命名可以讓消費者浮想聯翩。如金利來
(五)暗示產品特點原則。從產品的特點、功能、形態等屬性來命名,讓消費者從它的名字一眼就看出它是什麼產品。如五糧液、雪碧、佳潔仕、創可貼、勁量、商務通
(六)可延伸原則。一個無具體意義而又不帶任何負面效應的品牌名,較適合於今後的品牌延伸。如索尼(SONY),不論是中文名還是英文名,都沒有具體的內涵,僅從名稱上,不會聯想到任何類型的產品,這樣,品牌可以擴展到任何產品領域。
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一個好的名字,是一個企業、一種產品擁有的一筆永久性的精神財富。
一個企業,只要其名稱、商標一經登記註冊,就擁有了對該名稱的獨家使用權。
一個好名字能時時喚起人們美好的聯想,使其擁有者得到鞭策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