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

詞語

附合,讀音為fùhé,猶附會,附和贊同。

詞語解釋


(1).猶附會。唐 柳宗元 《非國語上·晉孫周》:“﹝ 單襄公 ﹞又徵卦夢以附合之,皆不足取也。”宋 王安石七星硯》詩:“南工始為偽,附合巧無隙。”明 王鏊 《震澤長語·經傳》:“毛 鄭 泥於小序,宛轉附合,多取言外之意。”
(2).附和贊同。徐特立 《辛亥革命之始末》:“孫中山 創立興中會,開始時,附合 中山 的人,只有 陳少白、尤少紈、楊鶴齡、陳浩東 四人,人們稱之為四大寇。”
同時是一個法律名詞,作為添附的三種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的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對原物雖然尚能辨明,但無法分離或分離後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例如將他人的磚砌入另一人的建築物就是附合。附合應具備以下要件:①附合物系屬不同的所有人。②附合后尚可辨認原物。③附合物已達到不可分離的程度,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
附合又可分為不動產上的附合和動產上的附合。不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這應當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並支付償金。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之間的結合。這應當由各所有人按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的動產,也可由價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向他方支付償金。如果能區分主物從物(見物),則應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並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