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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宰
縣宰
縣宰,、。在中國大陸和中國台灣的負責具體事務不同《晉書·慕容皝傳》:“新昌人張衡執縣宰以降。”唐杜荀鶴《再經胡城縣》詩:“今來縣宰加朱紱,便是生靈血染成。
縣宰即縣令、縣長的別稱。例如春秋時陳國苦縣的縣長稱為縣正;魯國中都縣的縣長則稱為縣宰。縣令、長在秦簡中又稱為縣嗇夫或大嗇夫,在王莽時曾改為縣宰。
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1、中國大陸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在中國,縣長是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2、台灣
縣長與省轄市長為平起平坐,有時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長選舉可能會說成「百里侯之役」。
3、中國古代
官名。秦至南北朝時,縣的行政長官,大縣稱令,小縣稱長。大小之別,漢以萬戶為界,晉以千戶為界。南北朝後期,一律稱令。 《隋書·百官志》述南朝陳的官制,僅言縣令,不提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民國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縣知事為縣長,始復用。
縣長職責: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縣長負責召集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以及鄉鎮長例會,也可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上述會議。
縣長負責簽署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文件以及對外訂立合同,簽署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副縣長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縣長的委託認真做好工作;完成臨時交辦的任務;及時調處分管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矛盾;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建議。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宣城宴六縣宰》-詩詞正文
本是詞林翰墨臣,詔書特遣牧宣城。
使君只辦平平政,令尹無要赫赫名。
獄苟得情須近恕,財如足用莫求贏。
荻花風起江防急,秋閱應令弩手精。
目錄[隱藏]
1中國大陸
2台灣
3中國古代
4補充
[編輯]中國大陸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在中國,縣長是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編輯]台灣
縣長與省轄市長為平起平坐,有時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長選舉可能會說成「百里侯之役」。
[編輯]中國古代
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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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補充
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中國大陸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在中國,縣長是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台灣
縣長與省轄市長為平起平坐,有時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長選舉可能會說成「百里侯之役」。
中國古代
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