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貼現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應收票據貼現是指企業以未到期應收票據向銀行融通資金,銀行按票據的應收金額扣除一定期間的貼現利息后,將餘額付給企業的籌資行為。

應收票據貼現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類型


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帶追索權貼現,一種是不帶追索權貼現。

帶追索

所謂追索權,是指企業在轉讓應收款項的情況下,接受方在應收款項拒付或逾期支付時,嚮應收款項轉讓方索取應收金額的權利。帶追索權貼現時,貼現企業因背書而在法律上負有連帶償債責任,這種責任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不帶追索

不帶追索權貼現時,票據一經貼現,企業將應收票據上的風險(不可收回賬款的可能性)和未來經濟利益全部轉讓給銀行,企業貼現所得收人與票據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目前我國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都帶有追索權,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貼現后直接轉銷“應收票據”科目,不再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反映或有負債,而是將這項潛在的債務責任在資產負債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核算過程


應收票據貼現的計算過程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步:計算應收票據到期值
第二步:計算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率÷360×貼現日數
其中:貼現日數=票據期限-已持有票據期限
第三步:計算貼現收入
貼現收入=到期值-貼現利息
第四步:編製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貼現收入)
財務費用(貼現收入小於票據面值的差額)
貸:應收票據(票據面值)
財務費用(貼現收入大於票據面值的差額)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實付貼現金額按到期價值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期限。

實例


例如:2001年4月30日以4月15日簽發60天到期、票面利率為10%,票據面值為600000元的帶息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率為16%.計算過程如下:
(1)票據到期值=600000+600000×10%÷360×60=610000(元)
(2)計算貼現利息
先計算到期日:4月15日簽發,60天到期,到期日為6月14日。計算過程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計:60天
再計算貼現天數:從貼現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共計45天,計算過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計:45天
貼現天數為45天
貼現利息=610000×16%÷360×45=12200(元)
(3)貼現收入=610000-12200=597800(元)
(4)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97800
財務費用22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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