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能源研究會

江蘇省能源研究會

江蘇省能源研究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促進江蘇省能源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培養,在能源領域為江蘇經濟建設服務。

研究會概況


該會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該會接受省科協、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能源研究會的業務指導。該會掛靠東南大學熱能工程研究所。

理事會


江蘇省能源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名單
理事長:金保升
副理事長:錢志新、許綱熙、馬蘇龍、計寧海、孫克勤、陸厚平、沈解忠
秘書長:王培紅
江蘇省能源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立旗 馬蘇龍 王效華 王培紅 計寧海 馮步雲 劉德有 孫克勤 孫德寧 庄 駿
朱克軍 朱皚強 許紅勝 許綱熙 許瑞林 吳伯春 張有根 張 紅 張海穎 楊宏強
沈解忠 狄崇蘭 陸厚平 郁松濤 金保升 侯小剛 施正榮 趙孝保 徐國群 郭應和
錢志新 顧為東 顧瑜芳 高紀凡曹向東 葛建軍 魯庭瑞 薛銀春 濮鑒光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文名稱:江蘇省能源研究會
英文名稱:Energ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英文縮寫:ERAJS
第二條 江蘇省能源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江蘇省能源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從事與能源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依法在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及有關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江蘇省發展能源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科協、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能源研究會的業務指導。本會掛靠東南大學熱能工程研究所。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在江蘇省南京市四牌樓2號東南大學熱能工程研究所內,郵編為21009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努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能源科技進步、繁榮發展、促進對外經濟合作;
(二)圍繞能源戰略研究、能源技術經濟,能源與環境、能源技術開發(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節能技術、熱電等領域的重點課題,積極開展學術研究與活動,組織和推動各種形式的科學研究工作和學術交流;
(三)積極組織能源科技工作者參與能源政策和法規的制定,提出各種建議,充分發揮參謀和智囊團作用;
(四)開發智力資源,開展對會員及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努力普及能源科技知識,積極舉薦科技人才;
(五)積極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工作,舉辦科技展覽,傳遞科技和市場信息,努力把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六)編輯出版會刊“能源研究與利用”,努力把該刊辦成全國能源領域有影響的核心刊物
(七)表彰長期從事能源工作和在本會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積極分子。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本會並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條件及入會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含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能源科技和能源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
(4)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已從事多年能源工作,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實際工作經驗者或在能源工作中有貢獻的人員;
(5)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有關能源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實業家;
會員入會須由本人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方為本會會員,市、縣能源研究會會員,凡符合本會條件,可向本會申請或推薦,經本會批准后,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條件及入會程序
(1)凡直接從事能源管理的部門及從事能源科技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所、室)、從事能源生產及消耗能源較大的企業等,可以以團體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本會的理事所在單位自然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3)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4)優先在本會會刊上發表論文;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故長期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活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每屆交納一次會費,團體會員每年交納一次會費(團體會員交納會費確有困難者可申請免交團體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接受審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專職和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