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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斌
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
錢斌,男,漢族,1957年9月出生,安徽廬江人,大學學歷。1975年1月參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
2019年12月,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安徽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原總經理錢斌(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7月28日,錢斌被控受賄799萬,獲刑11年。被告人錢斌表示服判,不上訴。
1975年01月至1980年09月,安徽省廬江縣牛首公社下放知青、牛首中學教師;
1980年09月至1982年06月,合肥供銷商校財務會計專業學習;
1982年06月至1992年07月,安徽省供銷社財會處辦事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2年07月至1997年12月,安徽省供銷社財會處副處長、財會審計部副部長、財會審計部部長;
1997年12月至2001年01月,安徽省供銷社主任助理、財審部部長、省天誠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1年01月至2010年10月,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副主任(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0年10月至2014年08月,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商業總公司)監事會主任(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14年08月至2017年11月,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商業總公司)理事會主任(總經理)、黨組書記;
2017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參事。
2019年4月11日,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錢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0月3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省供銷社原黨組書記、原理事會主任錢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錢斌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借公務考察之機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多人錄用、職務晉陞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錢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擅權妄為,嚴重違反多項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損害供銷系統政治生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錢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問題及涉案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2019年10月22日,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錢斌(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錢斌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犯罪嫌疑人錢斌利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監事會主任、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在股權收購、工程承接、項目申報、個人參股、職務晉陞、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犯罪嫌疑人錢斌利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監事會主任、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在股權收購、工程承接、項目申報、個人參股、職務晉陞、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錢斌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9年12月,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安徽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原總經理錢斌(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安徽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原總經理錢斌(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7月28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錢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99.394451萬元(未遂3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錢斌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兼省供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違規決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贓,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人主動為其退贓並繳納罰金等情節,法院決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錢斌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