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錯事。
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
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生活。
施工雜訊,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應當符合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按照《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GB12523--90)的規定,城市建築施工期間施工場地不同施工階段產生的作業雜訊限值為:土石方施工階段(主要雜訊源為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雜訊限制是晝間75dB,夜間55dB;打樁施工階段(主要雜訊源為各種打樁機等),雜訊限制是晝間85dB,夜間禁止施工;結構施工階段(主要雜訊源為混凝土施工、振搗棒、電鋸等),雜訊限制是晝間70dB,夜間55dB;裝修施工階段(主要雜訊源為吊車、升降機等),雜訊限制是晝間62dB,夜間55dB。所謂夜間,是指晚22點至早6點期間的時間。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所謂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所謂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雜訊污染。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