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招標
國際工程招標
國際工程招標,是指在國際工程項目中,招標人邀請幾個或幾十個投標人參加投標,通過多數投標人競爭,選擇其中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人達成交易的方式。招標是當前國際上工程建設項目的一種主要交易方式。它的特點是業主標明其擬發包工程的內容、完成期限、質量要求等,招引或邀請某些願意承包並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對承包該工程所採用的施工方案和要求的價格等進行投標,通過比價而達成交易的一種經濟活動。目前多數國家都制定了適合本國特點的招標法規,以統一其國內招標辦法,但還沒有形成一種各國都應遵守的帶有強制性的招標規定。國際工程招標,也都根據國家或地區的習慣選用一種具有代表性,適用範圍廣,並且適用本地區的某一國家的招標法規。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和採購法規、英國招標法規和法國使用的工程招標制度等。
國際工程項目招標應堅持和貫徹公平、公正、平等競爭、及時有效的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工程項目招標的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所有投標人對招標信息有同等的了解權和知情權。
(2)工程項目招標的範圍和內容具體、明確。招標人應詳細、準確地介紹擬招標工程項目的情況,包括招標的範圍、內容及具體要求,不得含糊不清。
(3)工程項目招標的程序和規則應事先公開;招標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明確、科學合理。
(4)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直接談判;投標截止后,投標人無權對投標書作任何修改。招標投標過程透明,結果公開,沒有“暗箱操作”或滋生腐敗之可能。
(5)工程項目招標應優先使用公開競爭性招標在不能使用公開競爭性招標方式時,方可採用其他招標方式。
(6)投標人應在價格、質量、技術、期限、方案、服務、信譽等方面儘可能滿足招標人的要求。
(7)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應給予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得對不同國別的公司實行歧視。
(8)招標人應採取或加強科學管理,除保證招標投標及時、順利地進行外,還要保證所有參與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及時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國際工程招標廣泛適用於公私採購上,根據招標標的的性質,國際招標採購的適用範圍,大體上包括工程、貨物(物資)、服務三個方面。但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工程、貨物、服務的認識和界定並不一樣。
在國際市場上,各國和國際組織通常規定,凡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以及某些對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私人企業進行的採購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同時,各國和國際組織一般也允許某些特定情形下的採購項目,如緊急情況下採購的項目,軍需品採購或涉及安全和保密的項目,採購數量不大、使用招標不夠規模經濟的項目,已知可供選擇的產品、項目或企業數量有限的項目等,可採用招標投標以外的方式進行採購或發包承包。所以,在國際上,強制實行招標投標的範圍主要是公共採購,某些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私人採購也實行強制招標。
但是,並不是所有工程都要進行招標投標,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採購項目一般都有一個數量上的限制。各國和國際組織對招標具體限額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如工程項目的招標限額一般要比貨物和服務項目的招標限額高得多,對中央政府採購有時要比其他招標採購控制得嚴一些等。
1.招標代理
在國際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聘請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投標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在政府採購中也常常請代理機構、特別是在政府部門未設立專門採購機構,不具備採購必需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或者採購量大、工程量過於龐大複雜,或者經濟、技術複雜,自行組織招標投標困難的情況下,更需聘請代理機構進行代理。
2.投標代理
外國投標人慾進入工程所在國進行投標,應委託工程所在國的代理人進行。投標代理人一般是工程所在國的諮詢機構,如招投標代理機構等。其代理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1)協助外國投標人辦理資格預審,購領招標文件;
(4)協助辦理外國投標人出入境簽證、居留證、工作證、汽車駕駛執照等;
(5)為外國公司介紹合作對象和辦理註冊手續;
(6)為外國投標人提供本國當地的有關政策、法律諮詢和市場信息、商業活動知識。
3.委託代理合同
外國招投標人應與工程所在地招投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授予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合同的內容應包括:①代理的業務范同和活動地區;②代理的許可權和有效期限;③代理費用(一般為工程標價的2%~3%,最低時為1%,最高時為5%)和支付辦法(分期或一次支付,支付代理費以中標為前提,投標商未中標的不支付代理費);④有關特別酬金的條款(除代理人失職或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外,不論投標商是否中標,都需支付特別酬金)。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已明顯呈現出統一化的趨勢,並呈現不少新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從世界範圍內看,招標投標制度的基本框架沒有發生太多的變化。各國通過修改、完善招投標制度,更多地在於保障招投當事人在世界自由貿易中的利益。
(2)招投標的範圍不斷擴大,不再僅限於傳統的單一形態的工程、貨物、服務項目。
(3)國際合格投標商不斷增多,施工技術不斷提高,新投標人越來越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
(4)招標投標的法律救濟途徑進一步多樣化,但協商、調解的手段將格外受到青睞。
在國際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各國一方面講求平等,另一方面又常常從自身的民族利益出發,給予國內投標人一定的優惠,對於進入本國招標市場的外國投標商作出種種限制,以達到保護本國、本地區產品和企業的目的。各國對外國投標商的限制,主要有兩個途徑:①在締結或參加有關國際條約、協議時聲明保留。比如,美國和歐盟在加人世貿組織的《政府採購協議》時,都對本國公共採購市場的對外開放做了很多保留。②通過本國立法,採取市場准人、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措施加以限制。如美國的《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10萬美元以上的招標採購,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外,都必須購買相當比例的美國產品,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說明給予國內企業的優惠幅度:①美國沒有該產品或該產品不多;②外國產品價格低,對本國產品給予25%的價格優惠后,本國產品仍然高於外國產品。
在國際範圍內的招標投標中,對本國、本地區的產品和企業進行保護是各國招標投標制度中的一個重要而敏感的問題,也是國際上的一種流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