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

各鄉的功用實質上是組成一個選舉網,在鄉級選舉中,每一個鄉推舉出一名在省委員會中代表該鄉的委員。(而巴黎是一個例外,因為巴黎並不存在鄉級的行政劃分;不過反言之,巴黎20個區也可以在選舉的意義上看作是“鄉”。)在城市地區,一個市鎮往往涵蓋幾個鄉。而在鄉村地區,一個鄉通常由數個小市鎮形成,因而主要的行政部門(例如交警隊)一般設在鄉政府所在地。

正文


鄉是法國的行政區劃,每一個區分為若干個鄉。

職責與管理


各鄉同時也作為一審法院的駐地,而構成了一個司法區域。歷史上鄉也被稱為“治安裁判”(justices de paix)。

歷史


各鄉於1790年與省同時由領土劃分委員會建立,它們初始被重組為郡;然後,隨著後者於1800年被取消而歸為省。
鄉於1790年初創的時候數量為每個省40到60個,遠遠高於今天。共和國曆九年雨月八日(1801年1月28日)的法律,題名《旨在減少治安裁判數量的法律》將其戲劇性地減少到30至50個。第一批政府任命的省長被要求在自己的省內重新分排各鄉所屬市鎮。這些列表經政府許可后,出版於1801年—1802年的法律通告上,並作為法國各鄉的劃分依據,一直沿用至今。
自從1800年來,一些人口太少的鄉陸續被裁減,同時在那些人口增長迅速的區域,主要是城市,又新建了一些鄉。總的來說,它們的數量有顯著的上升。

統計


省與省之間鄉的數量各有不同,貝爾福地區有15個,而諾爾省有79個。2004年在法國總共有4039個鄉,其中156個位於海外。馬約特島,其行政地位接近於省,也劃分為19個鄉。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