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買賣
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於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凡調整有關買賣主體、買賣客體、買賣內容的法律規範均屬買賣法的內容。其中買賣原則上不過使債權發生效力,故出賣人就特定物同時或順次與數買受人處理買賣契約,為可能,此時稱為二重買賣。
【詞目】買賣
【拼音】mǎi mài
【英譯】買:"buy" 賣:"sell"
【釋義】
1.買進賣出,販賣。《戰國策·趙策三》:“夫良商不與人爭買賣之賈,而謹司時。”《新唐書·食貨志一》:“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四十四回:“只為無人薦引,屈於市井之中。今日販了數百肥牛,往周買賣。”《古今小說·吳保安棄家贖友》:“若是人口多的,又可轉相買賣。”
2.生意。商業經營。元 無名氏 《盆兒鬼》楔子:“今蚤到長街市上,本意尋個相識,合火做買賣。”《水滸傳》第四五回:“明日只怕買賣緊,柜上無人。”老舍 《四世同堂》十六:“中秋,程長順 很早的吃了午飯,準備作半天的好生意。可是,轉了幾條衚衕,把嗓子喊干,並沒作上一號買賣。”
3.泛指職業,行當。聞一多《死水·洗衣歌》:“你說洗衣的買賣太下賤,肯下賤的只有 唐人 不成?”《小說選刊》1981年第6期:“會計這差事竟落到了我頭上。我尋思這可不好。這是得罪人的買賣。”特指不正當的營生。《水滸傳》第六回:“俺猜這個撮鳥是個剪徑的強人,正在此間等買賣。”《兒女英雄傳》第十一回:“小人從前原也作些小道兒上的買賣,後來洗手不幹。”老舍 《月牙兒》三三:“我有了買賣,可是我的房東不許我再住下去,他是講體面的人。”
4.本事,花樣。《西遊記》第八十回:“行者大笑道:‘獃子倒有買賣。師父照顧你牽馬哩。’”《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少不得 巢大郎又打些虛賬,又與眾人私下平分,替他做了好些買賣,當官歸結了。”
5.東西,貨色。《西遊記》第十八回:“只見半空里來了一個妖精,果然生得醜陋:黑臉短毛,長喙大耳;穿一領青不青、藍不藍的梭布直裰,系一條花布手巾。行者暗笑道:‘原來是這個買賣!’”林雨 《刀尖》:“我指著他背包上的手榴彈說:‘回家還帶著這個買賣?’”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給出賣人的買賣合同。
二手房買賣
買賣
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買賣合同法的法律特徵包括:
①財產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這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特徵,也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後果,故買賣合同法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手段。
②買賣合同法是有償的雙務合同法。買受人以支付一定價款的義務,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也因為有收受相對應價款的權利,而失去了其出賣財產的所有權。買賣合同法屬諾成合同法。除法律或合同法另有規定外,買賣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時,無須交付實物,買賣合同法即告成立。在買賣合同法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將標的物及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保證標的物的質量符合標準。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規定數額及期限支付價款;按規定受領標的物。
二手房買賣
集市貨品買賣
一般而言,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成立二重買賣的,不因此而影響各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正如中國台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先生所得的結論:
(1)出賣人與后買受人間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仍有效成立,不因前買約而受影響。出賣人於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前買受人後,再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者,亦同。
(2)前買受人不得以其債權發生在先為理由,而主張出賣人與后買受人間移轉所有權之物權契約無效。后買受人取得其物權之所有權,不受前買約之影響。
因此說,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成立二重買賣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合同。
二重買賣合同的履行及損害賠償
在二重買賣合同中,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履行的,出賣人可自由選擇買受人。出賣人對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該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就因此受到的損失請求出賣人賠償。
在二重買賣中,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已轉移於前買受人,則原買受人可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亦可依生效合同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後買受人時,前買受人不得主張此項所有權轉移契約無效,前買受人仍可向出賣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分期付款買賣作為買賣合同的特殊形式,早在古羅馬時就已存在。在現代商品交易活動中,分期付款買賣所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在房屋及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買賣中更是屢見不鮮,成為商家促銷商品和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一種有效手段。因此,現代各國都非常重視分期付款買賣,並紛紛通過立法規範這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之所以會受到廣泛的重視,其原因就在於它具有普通買賣所不具有的特性和特有的應用價值。一方面,就買受人而言,只需要支付少量的資金(第一次分期金),就可以從出賣人手中得到價值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商品而即時加以使用,這實際上就增強了消費者的購買力,解決了消費者的需求與實際購買力之間的矛盾,同時也就大大地刺激了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另一方面,就出賣人而言,由於消費者購買力的增強,商品的銷售量大大提高,出賣人也因此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對買受人和出賣人雙方皆有益處。消費者購買力的增強和銷售者銷售量的提高,必然會極大地促進市場的繁榮,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分期付款買賣所具有的特殊的價值功能,使其區別於諸多其他類似的法律制度。實踐中,許多人將分期付款買賣與附條件買賣、租買等混同,這是不正確的。
所謂買賣關係即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轉移財產所有權和支付價金過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世界各國關於買賣法的立法形式不一。有的國家制定專門的貨物買賣法予以規範,如英國、美國;有的國家在《合同法》及特別法如《拍賣法》、《證券交易法》、《不同產買賣法》中對買賣關係予以調整;大多數國家則是在《民法典》、商法典中予以規範。買賣法的主要內容是:
買賣主體的法律規定
多數國家的法律將買賣主體分為兩類,一是一般主體,即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均可以作為買賣主體。另一種是特殊主體,即除了具備一般主體的條件外,還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別條件才能成為某些買賣關係的主體。如商人、中國的計劃合同主體等。
買賣客體的法律規定
主要是根據買賣標的物的性質不同對之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如對拍賣物範圍的確定、對某些物品買賣的禁止或限制等。
買賣內容的法律規定
買賣關係權利、義務往往由雙方當事人確定,但因為某些原因,國家法律也可以通過立法形式對之進行規定,如確定某些買賣行為的交貨方式、付款方式、價格條款、違約責任條款、擔保條款等。(4)關於合同要式制度、產品責任制度、違約賠償制度、風險轉移制度方面的法律規定。買賣法在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逐步地形成了一些共同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是:
(1)適用合同法的原則。買賣本質上是合同,因此有關合同法的一般原則都適用於買賣,所以當買賣發生糾紛時,如果專門的買賣法對爭議問題沒有專門的規定時,則應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2)買賣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合同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對買賣法來講,這個原則尤為重要,在買賣法上,應該盡量少採用強行規則。
(3)尊重買賣習慣的原則。買賣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交易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為大家公認的和通用的買賣規則,它通常具有民間性、任擇性、公認性和地區性。因此,當缺少某一方面的買賣法規定時,往往適用該國或該地的買賣習慣。
(4)公平地保護買賣當事人財產利益的原則。公平買賣、童叟無欺是歷來的買賣法則。買賣法也反對一切詐欺行為和一切不公平行為,並把顯失公平合同作為得撤銷的買賣合同。
(5)促進交易安全和方便的原則。買賣法一方面通過建立多種制度和採取多種手段來保護交易安全,同時又盡量採取一切方法簡化買賣程序促進買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