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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官

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

中國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戰國時期,秦國於商鞅變法後設置鹽官,管理食鹽專營一事。漢初,開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漢武帝時期,外開邊疆,頻繁用兵,財用不足,於元狩年間(前122年一前115年)將鹽業收歸官營,在中央歸大司農屬下的斡官經營,納入國家財政。在產區和主要中轉地設隸屬於大司農的鹽官,鹽官沒有長。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鹽官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和大規模的轉運。西漢末年和王莽時期,設置鹽官的郡國和縣共37處,分佈於27個郡國。東漢初期,漢光武帝廢除食鹽專賣,但仍在產鹽地區設置鹽官,主管徵收鹽稅。後漢章帝元和年間一度恢復官營辦法,漢和帝永元年(88年)即廢止。此後,鹽業民營,鹽官仍主稅課,直至東漢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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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鹽官[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
鹽官[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
漢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專賣鹽鐵,禁止私營。於河東、太原、渤海會稽、蜀、南海等二十八郡置鹽官。元帝時罷,旋復置。東漢時隸郡縣,主收鹽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