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歷山大和約
亞歷山大和約
亞歷山大和約(Sulh al—Iskandariyah) 641年伊斯蘭教哈里發國家佔領埃及亞歷山大城之前與拜占庭帝國簽訂的條約。其內容是雙方停止戰鬥,拜占庭守軍攜帶軍械、財產撤離亞歷山大港。拜占庭軍隊(即使一兵一卒)不得重返埃及,不得有任何收復失地的企圖。穆斯林不干涉基督教徒和猶太人內部的正當宗教活動,基督教堂不受侵犯。允許基督教徒和猶太人在亞歷山大定居,成年人每人每年繳納兩個第納爾的人丁稅(al-Jizyah,吉茲耶),並以實物繳納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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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簡介為伊斯蘭教發展初期重要歷史事件之一。641年4月,阿拉伯穆斯林軍攻克拜占庭軍隊在埃及重點設防的巴比倫城堡后,通往北非的門戶、埃及首府亞歷山大便成為雙方攻防的焦點。當時,亞歷山大是拜占庭帝國的陪都、海軍基地和政治、經濟、文化的第二中心,也是世界重要商業城市之一。拜占庭人預感到該城的陷落,即意味著他們在埃及權力的喪失,遂派軍5萬人重兵防守。穆斯林軍約2萬人,由阿慕爾·本·阿斯統一指揮,從陸路發起進攻。歷經4個多月苦戰,久攻不克。正當雙方激戰期間,拜占庭宮廷內部由於希拉克略(Heraclius)皇帝之死而引起動蕩,呼籲結束同阿拉伯人交戰的主和派佔了上風。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年幼的新任皇帝君士坦斯二世(ConstansⅡ,641~668在位)重新啟用在巴比倫堡戰役中曾因同意媾和條款而被革職流放的前埃及總督居魯士(Cyrus)主教,派他重返埃及與穆斯林軍進行談判,締結和約。641年11月8日,居魯士在巴比倫堡與阿慕爾簽約由哈里發國家接管亞歷山大港,史稱“亞歷山大和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有:(1)雙方停止戰鬥,拜占庭守軍攜帶軍械、財產撤離亞歷山大港。(2)拜占庭軍隊(即使一兵一卒)不得重返埃及,不得有任何收復失地的企圖。(3)穆斯林不干涉基督教徒和猶太人內部的正當宗教活動,基督教堂不受侵犯。(4)允許基督教徒和猶太人在亞歷山大定居,成年人每人每年繳納兩個第納爾的人丁稅(al-Jizyah,吉茲耶),並以實物繳納土地稅。亞歷山大和約的簽訂,確立了哈里發國家在埃及的統治地位,為阿拉伯穆斯林軍南下蘇丹和西進利比亞創造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