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指企業對存貨清查盤點后,發生的盤盈盤虧、毀損等事項,均在本帳戶核算。對這類事項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和毀損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在營業外支出中反映。

存貨損失是指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盈、盤虧、變質、毀損、報廢、淘汰、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以及存貨成本的高留低轉資金掛賬等。

認定


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
對盤盈和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存貨損失
(三)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 1.存貨保管人對於盤盈和盤虧的情況說明;
2.盤盈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採購發票價格或者其他確定依據);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將其賬麵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單項或者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
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
,由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者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
,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
,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1.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2.殘值情況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對被盜的存貨,將其賬麵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以下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對已削價、折價處理的存貨,由企業有關部門說明情況,依據有關會計憑證將原賬麵價值與已收回價值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對清查出的存貨成本高留低轉部分,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會計處理


在對存貨損失的處理上,會計制度規定:由於預見存貨可能遭受損失或不合市價,出於會計上的“謹慎性”,企業在期末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但稅法上不予認可;對於正常的存貨損失,會計處理等同於稅法,在本年利 潤中直接扣除;對於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會計上分兩種情況在本年利潤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災害損失,在扣除保險公司等賠償後記入“營業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扣除有關責任人員賠償後記入“管理費用”。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以下簡稱“第13號令”)規定: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兩種,存貨在因銷售、變賣、正常損耗發生的正常損失,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一律不再需要審批,企業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即可;而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貨損失,僅指“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存貨損失。
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所得稅方面,對於因“管理不善”記入“管理費用”和因“自然災害”記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非正常損失,如果具備第13號令中規定認定的證據,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后,准予在當期稅前扣除,具體說明如下:
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存貨盤點表,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採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麵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殘值情況說明,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被盜的存貨,其賬麵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相關事例


簡介

內資企業系一般納稅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經濟業務的情況下的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應交增值稅金已足額上交,其它會計資料反映情況如下: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5萬元;因倉庫保管員王某放鬆責任心,導致倉庫原材料被盜,經盤查,材料賬麵價值為50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費4650元);意外火災造成庫存產品全部燒毀,該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金額40萬元。已知全年總計耗用存貨金額500萬元,全年生產成本金額800萬元;12月份盤虧一批8月份購入的材料(已抵扣進項稅額),盤虧金額為9萬元,查明屬於定額內自然損耗;以上材料進項稅稅率為17%,不考慮其他稅費和納稅調整。存貨損失

處理

根據上述材料,該企業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存貨跌價準備隻影響計稅所得額,即調贈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並不影響會計利潤額,故不必作調賬分錄;
2.被盜材料進項稅額轉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58059.50
貸:原材料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經董事會批准,由王某賠償2萬元,並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
借:管理費用38059.50
其他應收款———王某 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58059.50
3.被毀產成品的進項稅轉出額=(產成品的損失金額×全年耗用存貨金額÷全年生產成本金額)×適用稅率=(40×500÷800)×17%=4.25萬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442500
貸:產成品 4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經董事會批准,並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
借:營業外支出 4425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42500
4.盤虧入賬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05300
貸:原材料9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300
根據第13號令,定額內合理損耗,屬正常損失,不必報經稅務機關審批,直接在當年所得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定額損耗 1053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105300
根據上述業務,該企業應交增值稅=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應稅所得額=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應交所得稅=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損失當年未報稅務機關批准,則不允許在當年及以後年度抵扣;對於正常損耗,雖少了審批這一程序,但也要在證據確鑿后才在當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