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處理財產損溢
會計里的科目
“待處理財產損溢”是會計裡邊的科目,屬於資產類帳戶,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已經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財產損溢”帳戶經常設置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未報經批准前與資產直接相關,在報經批准后與當期損溢直接相關。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各種資產盤盈,盤虧和毀損明細表及批件。
二、各種流動資產報廢清單和批件。
1.本科目核算單位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盤盈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材料”、“管材”、“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
3.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財產物資,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轉銷時,對盤虧、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及過失人賠償,即借記“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凈損失轉銷:
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短缺和損耗,屬於合理的損耗,應計入材料、管材的採購成本;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自“器材採購”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經批准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通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
屬於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報經批准后,將扣除殘料價值、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區別情況處理: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定額內短缺和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溢余;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
(1)盤盈的各種流動資產
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盤虧,毀損的各種流動資產。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
(3)結轉盤虧,毀損的各種流動資產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紅字)
貸:材料成本差異(紅字)
(4)經批准盤盈的各種流動資產沖減管理費用。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盤盈盤虧毀損報廢
(5)經批准盤虧、毀損的,先沖減存貨跌價準備,凈損失部分計入管理費用
借:存貨跌價準備。
管理費用-盤盈盤虧毀損報廢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報廢的各種物資。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
(2)結算報廢的各種流動資產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
A、超支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材料成本差異
B、節約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紅字)
貸:材料成本差異(紅字)
(3)報廢各種流動資產殘料收入。
借:銀行存款
或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計提殘料收入應交稅金。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應交稅金-XX稅
(5)根據批准的各種流動資產報廢清單,先沖減存貨跌價準備,凈損失部分計入管理費用。
借:存貨跌價準備
管理費用-盤盈盤虧毀損報廢
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自然災害造成的毀損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按固定資產盤虧明細表中所確認的價值,將盤虧的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該項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批准后將本科目餘額轉入“營業外支出”。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累計折舊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根據固定資產盤盈明細表,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目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餘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批准後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固定資產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註:固定資產盤盈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賬務處理)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餘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餘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待處理財產損溢審計,主要審查企業資產盤點表、資產損溢報告等資料,驗證企業財產損溢的真實性和會計財務處理的正確性;有無將以前年度的費用、虧損或當期費用列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長期掛賬,虛增當期利潤的情況;檢查待處理財產損溢未進行處理的原因是否為了虛增利潤或隱瞞虧損。
按照企業經濟學中的“經濟人”理論,企業作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對其自身所擁有和控制的資財,享有完整意義的財產權利。這一點在資本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合一的私人資本企業中,是十分清楚的。即使是在資本的最終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發生分離的公眾資本企業中,基於委託.一代理關係所授受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也是完整產權,不應剝奪和分割,所有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對企業資產營運和處置等經營業務的細枝末節直接干預。像資產營運中所發生的財產損失和溢余這類問題,企業完全有權依據公認會計準則即時處理,而不必掛賬等待企業外部的上級審批后才予以轉銷。西方財務會計中普遍沒有“待處理財產損溢”之類的賬戶就是最明顯的反證。事實上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工業企業法》等企業法規條文中,也規定企業有“資產處置權”之說,可惜只是紙上談兵。
就會計準則而言,中西會計準則中都強調會計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告應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謹慎性(穩健性)原則的要求。權責發生制要求按照經濟權利、經濟責任是否實際發生來認定和計量企業的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則要求將各會計期間的收入、費用在因果關係的基礎上相互配比;穩健性原則更要求對企業可能發生的費用、損失作出合理預計,對可能發生的收入、利潤則不作預計和認定;此外,客觀性原則也要求企業的會計資料、會計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可靠,不得虛構和隱瞞。而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則把事實上已經發生的費用、損失和溢余掛賬列作資產(或負數資產),以上述會計準則的精神來衡量,設置這一賬戶顯然有悖於基本會計準則的要求。
從賬戶設置的報表編製原理分析,兩棲共同性賬戶一般多隻在同一人名或客戶的債權債務類賬戶中使用,且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對於其中有借方餘額的明細賬戶,應列為資產,而對有貸方餘額的明細賬戶,則列為負債,以如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數額。而按現行制度規定“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不管出現何種方向的餘額,均在資產方反映,這就不可避免地混淆資產和權益,誇大或縮小資產和權益的總量及其構成,以及為人為製造虛假會計信息大開方便之門。
正是由於“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設置存在以上弊端,它在應用中所造成的會計信息扭曲失真問題是十分嚴重的。一是將本來子虛烏有的“資產”煞有其事地列入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虛增了企業資產和利潤數額,造成嚴重誤導(說嚴重點是欺騙)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與信貸決策的惡果;二是為數不少的企業利用該賬戶隨意混淆、調節資產、費用和損益,成為某些管理者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的槓桿;三是其中藏污納垢,為少數貪污腐敗分子的不法行為開了一個極為方便的“戶頭”。
1.檢查“待處理財產損溢”貸方發生額是否長期掛賬。制度規定,企業清查的各項財產損溢,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准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果清查的各項財產損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批准的,在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時應先按核算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檢查時,如果企業盤盈的財產跨年度仍然掛賬,就有可能是故意利用“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隱瞞已經報經批准的財產損溢,從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在了解企業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制度的基礎上,直接審查其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的賬齡,以判斷企業是否存在故意掛賬的行為。
2.檢查“待處理財產損溢”的會計處理。如果是流動資產損溢,應審查流動資產盤點表單價是否與材料、庫存商品明細賬相符。如果是固定資產損溢,要特別注意企業是否有隨意估價的行為,應要求企業提供計價的原始資料。通過審查這些資料,來確定其計價的正確性。財產清查后,發現財產損溢不按規定處理、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進行過渡處理,或將盤盈資產掛在往來賬上,從而導致賬實不符,總賬、明細賬不符的現象,應檢查“固定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等明細賬借方,通過分析摘要,找到相應的會計憑證並對原始憑證進行重點檢查。也可以直接審查盤點表,查明是否屬於盤盈財產,再查實其是否按會計制度進行了相關正確的會計處理。
3.檢查企業發生的財產盤虧或毀損,是否將責任單位、個人賠款、殘料價值等作為損失的減項扣除。對此,檢查人員應查看企業有關許可權機構對財產盤虧或毀損批准處理的文件,明確責任事故必須有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賠償,如果是毀損,應當有殘值入賬。如果經檢查發現賬上無上述記錄,則可能將賠款或殘值轉作了賬外賬。
4.檢查企業存貨發生的非正常損失,是否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檢查方法是看“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的借方發生額,通過賬戶記錄,找到相對應的會計憑證,看其對應科目是否同時有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如果會計分錄沒有反映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核實后,調減增值稅進項稅額並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
為防範乃至根本杜絕“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所帶來的弊端,可考慮採用以下三種方案:
但對該科目的核算內容組織全面清理。財政主管部門應嚴格界定該科目的核算範圍,各級會計主管機關、審計和社會中介監督組織應開展對該賬戶核算內容的重點專項檢查,對超出範圍的核算內容以及違規使用該賬戶的行為,應敦促把其清理出局,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罰。
對其科目屬性、級別、核算內容及其在報表上的填列方法作重大調整。可以考慮取消“待處理財產損溢”一級科目,在所有者權益類的“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二級分類科目。對於在企業處理許可權範圍內的財產損益,不通過該科目核算,在發生時原則上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列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收支科目),能夠確定過失人或可獲保險賠償的損失部分,則列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對於超出企業處理許可權的資產凈損益(如非常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的損失部分),在報經批准前可列入該科目,借(或貸)記“資本公積——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或借)記有關。
資產類科目;在報經批准后,借(或貸)記“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科目,貸(或借)記“資本公積——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報表項目亦作相應調整。將“待處理財產損溢”列作“資本公積”科目的從屬科目,與現行制度中對“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的會計處理有相通之處。因為從理論上講,企業經營的根本目標就是追求業主權益的增長,所有者對企業經營承擔最終的風險,與此對應,也享有終極的權益,將財產損溢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增減,實乃順理成章。
資產負債表等報表中,亦相應取消相關項目。凡發生有關資產損益事項,企業有權根據相應會計準則和法規的精神,即時自行進行會計處理,無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