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會計學會

天津市會計學會

天津市會計學會成立於1979年,是經社團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研究會計科學的市級學術性群眾團體,隸屬天津市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天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截至2012年,學會擁有團體會員單位69個,個人會員393人。

公司概況


天津市會計學會會徽
天津市會計學會會徽
宗旨:團結本市廣大財會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組織和推動本市的會計學術研究活動,逐步形成並不斷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方法、體系,更好地為社會主義 建設和天津經濟發展服務。
主要任務:組織和推動現代化會計科學理論研究,組織有關會計學術報告、問題探討和經驗交流等活動;研究會計理論和會計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途徑,推廣會計研究成果;編輯出版會刊《天津財會》、會計學術專著,促進會計學術交流;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培養和推薦會計人才,努力造就一支認真執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的會計隊伍,促進我市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對積極從事會計學術活動、有一定貢獻的會員進行表彰,努力將會計學會辦成會計人員的學習、提高、團結、溫暖之家。
會計學會成立以來積極組織各類會計學術交流活動,以及會計人員各級培訓、知識競賽、文體活動,曾獲“1987年天津市社科普及先進集體”,獲“1990-1993年天津市社科聯先進學會”,所屬漢沽分會獲“1995-1998年天津市社科聯先進社會團體”,會計學會在歷年社科聯組織的優秀作品評選活動中多次獲獎。會計學會會刊為《天津財會》,為推動會計學會任務的完成發揮了重要作用。

理事會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
顧 問:李寶震
理 事 長:石毓符
副理事長:馬 英 王佔九 李曼克 陸 寧 張田管錦康 薛 毅
秘 書 長:岳曙耕
秘書長張柱中 岳樹功
常務理事:馬 英 馬書勤 馬仲麟 王佔九 石毓符 李才璧 李權普 李金鐸 李曼克 李培植
沈廷梁 周學禹 岳曙耕 陸 寧 張田和 張仲元 張柱中 張俊凡 管錦康 薛 毅
第二屆理事會
顧 問:李曼克 李寶震 薛 毅
理 事 長:丁 峰
副理事長:岳樹功 李權普 李程遠 馬 英 管錦康 馮樹培 徐其德
秘 書 長:岳曙耕
副秘書長:張柱中 王中一
常務理事:於玉林 馬仲麟 元毓祥 孫家麟 關天騏 朱福國 劉慎五 邢生榮 李才壁 李正元
李培植 胡廣建 鄭承起 裘子貞
第三屆理事會
顧 問:丁 峰 李曼克 李寶震
理 事 長:宋世海
副理事長:岳樹功 李權普 徐其德 管錦康 岳曙耕 周恩成 金克邁
秘 書 長:張柱中
副秘書長:齊秀卿 韓傳模 關天騏
常務理事:宋世海 岳樹功 李權普 徐其德 管錦康 金克邁 岳曙耕 周恩成 張柱中 齊秀卿
韓傳模 關天騏
第四屆理事會
顧 問:丁 峰 李寶震 李曼克 杜步瀛 宋世海 管 錦
理 事 長:岳樹功
副理事長:金克邁 張玉琦 徐其德 張嘉興 岳曙耕 張柱中
秘 書 長:張嘉興 (兼)
副秘書長:沈福章 韓傳模
常務理事:岳樹功 金克邁 張玉琦 徐其德 張嘉興 岳曙耕 張柱中 張嘉興 沈福章 韓傳模
第五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李長興
顧 問:呂延年 杜步瀛 宋世海 金克邁 管錦康 岳曙耕 張柱中
會 長:張玉琦
副 會 長:張嘉興 徐其德 王建濤
秘 書 長:牛佃慶
副秘書長:韓傳模 顧連駿
常務理事:於玉林 王生甲 玉建濤 牛佃慶 方開華 劉志遠 劉建平 閆學元 陳福萱 陳 慧
張玉琦 張興喜 張寶珠 張駿良 郭玉英 徐其德 顧連駿 欒甫貴 蓋 地 韓傳模
張嘉興

學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天津市會計學會,英文名稱:Tianjin Accounting Association(TA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研究會計科學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道德規範。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組織天津市會計理論、教育和實務工作者,獨立自主地開展會計學術研究和科普活動,促進會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天津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財政局,接受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河西區廣東路67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現代化會計科學理論研究,組織有關會計學術報告、問題探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二)研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會計理論和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問題的解決途徑,向有關部門提出做好會計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三)宣傳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
(四)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向有關部門傳遞會計人員的心聲;
(五)發揮學會的智力優勢,培養會計人才,開展會計諮詢服務,推薦會計人才和研究成果,促使我市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
(六)對積極從事學術活動並有一定貢獻的會計人員予以表彰,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努力把學會辦成會計之家;
(七)編輯出版會刊《天津財會》、學術專著和學術資料,促進學術交流;
(八)承擔各級行政領導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是經社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會計學會(市屬會計學會、區縣屬會計學會、市會計學會各分會)或經天津市會計學會批准成立的會員大組;
2.承認《天津市會計學會章程》;
3.能夠行使團體會員權利,履行團體會員義務;
4.具有較完善的組織和工作機構。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高級職稱、從事財會教學或科研工作的人員;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會負責人;政府部門、中介機構等從事會計管理及會計工作且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員;
2.承認《天津市會計學會章程》;
3.能夠行使個人會員權利,履行個人會員義務;
4.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團體會員的入會程序如下:
1.社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市屬會計學會、區縣屬會計學會,向天津市會計學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天津市會計學會秘書長會議審核批准,成為團體會員,頒發天津市會計學會團體會員證書。
2.申請成立天津市會計學會分會、會員大組的單位,在批准成立的同時成為團體會員,頒發天津市會計學會團體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序如下:
1.經天津市會計學會一名以上會員推薦;
2.填寫天津市會計學會個人會員申請表,並報送會員推薦信及本人學歷、學位、職稱證明等資料複印件,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后,報天津市會計學會各團體會員;
3.各團體會員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簽署推薦意見並蓋章,報天津市會計學會秘書處;
經天津市會計學會秘書長會議審核批准后,成為個人會員,頒發天津市會計學會個人會員證書。
凡具備入會條件,但所在單位不是天津市會計學會團體會員的,可在天津市會計學會一名以上會員推薦的基礎上,由本人直接向天津市會計學會秘書處提出申請,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團體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天津市會計學會會員代表大會;
2.組織開展活動(包括學術活動和科研活動等);
3.為基層會計人員提供服務(包括各種有償或無償的會計培訓、會計諮詢等);
4.監督天津市會計學會工作;
5.自願退會。
(二)個人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天津市會計學會各種活動;
2.獲得天津市會計學會提供的資料和諮詢;
3.監督天津市會計學會工作;
4.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天津市會計學會章程》,執行天津市會計學會的決議;
2.積極組織會計人員開展活動;
3.積極發展個人會員,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並為其做好服務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承擔天津市會計學會委託的工作。
(二)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天津市會計學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關心和支持天津市會計學會工作,推動會計事業的發展;
3.積極參加天津市會計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按時交納會費;
5.承擔天津市會計學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團體會員每年須接受年檢,一年內不開展活動的給予警告,兩年不開展活動的取消團體會員資格,並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分會機構。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不履行職務,需要更換的,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理事人選,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繼任,並報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六)決定任免副秘書長(1-3人)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責;(二)定期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工作彙報;
(三)通過本會年度預算和審查年度決算。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的職權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權如下: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適用於各分會,各分會不再另立會章,可根據本章程及各分會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2008年12 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