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
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目錄
管理辦法
第二章 分支機構設立
第五條 協會分支機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浙江省環保產業發展和協會工作的需要;
(二)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與其會員組成特點或業務範圍相一致的規範名稱;
(四)有固定辦公場所。
第六條 分支機構設立程序:
(一)根據協會開展活動的需要,協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建議,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協會辦事機構向省環保廳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並經批複同意。
(三)按照省民政廳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有關規定,領取《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表》,辦理分支機構有關登記手續。根據省民政廳的批准,協會給分支機構頒發牌照、證書,並向省環保廳備案。
(四)召開分支機構所屬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並報協會備案。
第七條 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由分支機構秘書處負責,秘書長主持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由協會依託有關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大專院校設立。
第八條 分支機構依託單位應是本行業或本專業中具有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單位,並積極支持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
第九條 分支機構依託單位要承諾並保證分支機構秘書處及人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負責其人事關係和檔案工資關係管理,保障與所在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 分支機構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細則。工作細則必須與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相一致,不能與協會章程相抵觸。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工作規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二條 接受政府委託或協會安排,具體組織制(修)訂行業技術規範、產品標準和管理標準,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第十三條 協調產業在生產經營、技術協作和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問題,有效發揮協調、規範、自律、服務的基本職能,維護平等競爭。
第十四條 開展產業發展現狀、市場調研和產業發展規劃;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的產業政策、技術信息,為產業發展和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第十五條 組織專家對產業的技術、裝備、產品及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評估,為項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與諮詢、認證服務。
第十六條 組織全省性的技術交流、產品展覽、技術培訓等活動,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省內外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七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協會或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第十八條 開展與本分支機構相關的公益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第二十條 凡協會會員,經向協會相關分支機構登記備案均可成為該分支機構的委員;分支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吸收本專業領域的專家為特約個人委員;單位委員和個人委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分支機構委員可申請加入省環保產業協會會員。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常務委員由分支機構提出候選名單,報協會同意后,召開委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協會備案。常務委員佔全體委員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報協會備案後生效。
第五章 管理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依照《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章程》,結合本專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規程、年度工作計劃,經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協會備案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常務委員會是分支機構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換屆工作由協會組織進行。上一屆分支機構具體負責換屆籌備工作,提出換屆方案報協會批准后組織實施。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負責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於每年12月上旬以前將上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工作計劃報送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積極協助協會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為協會的會員。分支機構不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單獨設立財務部門和專職財務管理人員。其財務收支由省環保產業協會統一管理,專款專用,雙方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重要活動,須提前一個月向協會報告,經備案後方可正式組織實施。活動結束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告。重要活動包括:
(一)舉辦全省性會議;
(二)全省性的行業調查、調研活動;
(三)主辦、承辦、協辦、贊助的各類展覽及會議;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重要工作;
(五)舉辦跨專業領域的活動;
(六)主辦、承辦、協辦、贊助及參與的重要國際交流活動;
(七)涉及面寬、影響較大的其他大型活動。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的日常聯絡與協調工作可以由協會幫助。協會其它職能部門根據需要對分支機構進行相關業務指導。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協會在收取的會費中劃撥一定的工作經費;
(二)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會員捐贈和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範圍:
(一)分支機構根據其業務需要購買書刊、資料費用和參加考察、展覽、技術交流、專業等經費;開展調研活動以及為完成協會和有關部門委託交辦任務所發生的開支;
(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況,應向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報協會備案。
第七章 終 止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終止程序:
(一)分支機構由於各種原因需要終止的,由協會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做出撤消分支機構的決議。
(二)協會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分支機構註銷申請,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備案。
(三)由協會收繳分支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和印章,向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准予註銷併發給協會分支機構註銷證明文件后,分支機構即行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在分支機構中擔任職務,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於2009年12月18日,經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第四屆換屆選舉大會審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時修改,由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