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條例
1651年英國簽署的條例
航海法案(The Navigation Acts)又譯作航海條例,是指1651年10月,克倫威爾領導的英吉利共和國議會通過了第一個保護英國本土航海貿易壟斷的法案,以後該法案不斷修改完善,為此還引發了與海上強國荷蘭的戰爭(見英荷戰爭)。但是航海條例也限制了英國殖民地經濟的發展,最後且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發生背景之一。(*美國獨立戰爭的主要原因是法國-印第安戰爭[1754-1763]後期的美殖民地因當時經濟和英國對其施展政治壓力而產生的後果)。航海條約在1663,1673,1696被更改。原因是當時的英國政府想進一步防止非法商人向外(非英國本土的國家)出售未經加工的貨物(當時是違反了"航海條例")。
1.只有英國或其殖民地所擁有、製造的船隻可以運裝英國殖民地的貨物。
2.政府指定某些殖民地產品只准許販運到英國本土或其他英國殖民地,包括如煙草、糖、棉花、靛青、毛皮等。
3.其他國家的製造產品,必須經由英國本土,而不能直接運銷殖民地。
4.限制殖民地生產與英國本土競爭的產品,如紡織品等。
1381年理查二世頒布英國最早的航海條例,1485年和1540年又陸續訂立。1651年,英吉利共和國政府針對當時英國海上貿易的主要競爭對手荷蘭頒布的航海條例規定,凡從歐洲運往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或商品生產國的船隻運送;凡從亞洲、非洲、美洲運往英國或愛爾蘭以及英國各殖民地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或英屬殖民地的船隻運送。英國各港口的漁業進出口貨物以及英國國境沿海貿易的貨物,完全由英國船隻運送。這些規定排擠了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危及荷蘭的海上利益,導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戰爭。荷蘭戰敗,被迫承認這一條例。1661年頒布的航海條例重申1651年航海條例的主要內容,規定某些產品只能運送到英國和愛爾蘭或英國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發第二次英荷戰爭,英國戰敗,航海條例稍有放寬。1651年以後頒布的航海條例是為了壟斷英國和殖民地的貿易,維持英國殖民地對英國的依賴,限制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但同時,也給殖民地的經濟帶來了正面效應:對美國南部,造船物資和靛藍的生產受到鼓勵,煙草、稻米等產品獲得了可靠的市場;對北部,船運業主得以免受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商船的競爭。1672年和1692年英國政府又先後頒布航海條例。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英國開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到1849年廢除大部分航海條例。1854年,外國的商船被准許從事英國沿海的貿易。至此,航海條例所規定的限制完全取消。
航海法案訂立的目的,在於保障英國本土的產業發展,並排除其他歐洲國家尤其是荷蘭在貿易上的競爭,這是當時重商主義思想下的產物,也對於英國當時的經濟的保護。但這樣的限制對殖民地的人民來說,不管在購買商品或販賣產品上的十分不便,因此造成各殖民地,尤其英國北美殖民地人民對此感到不滿,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原因之一。
到了十九世紀,英國在工業革命之後,逐漸採行自由貿易政策,因此在1849年廢除大部分航海法案,至1854年,所有的航海貿易的限制完全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