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全國性公益公募基金會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髮會”、“綠會”)成立於1985年,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益公募基金會。 

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級。

組織介紹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髮會、綠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一家全國性公益(公募)基金會,同時為國家一級學會,及2016年《慈善法》實施以來全國首批認定具有公募資格的16家慈善組織之一。
中國綠髮會最早成立於1985年,在其3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注重發揮科研與公益之長,持續專註於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推動經濟綠色發展,得到社會廣泛支持,成為國內該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基金會之一。
中國綠髮會的前身,為中國麋鹿基金會,其發展先後經歷了3個重要的發展階段。一是為重引進麋鹿而成立基金會的初期階段。1900年,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加之永定河水泛濫,致使當時北京南郊皇家獵苑中世界上僅有的200多頭麋鹿種群在中國消失殆盡。1985年5月,隨著中英邦交深化,英國烏邦寺莊園主人塔維斯.托克侯爵提出願意將該莊園養護的38頭麋鹿,作為兩國友誼的象徵,送還中國。為使麋鹿順利重歸故土並繁衍生息,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呂正操、包爾漢、錢昌照等同志發起並成立中國麋鹿基金會。到1993年,最初重引回國的38頭麋鹿,已繁育增長至200餘頭,並在湖北石首的長江故道首次成功野放,麋鹿重引進項目成為世界物種重引進範例。
成立之初的使命圓滿完成,基金會後續發展方向將如何?1992年,中國綠髮會迎來第二個重要發展階段。是年,中國正式簽署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基金會認為將單一物種的保護,擴展為整體生物多樣性保護,將有利於推動我國與國際全面接軌,於是在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同志批示下,1997年,經報中國科協批准,中國綠髮會由“中國麋鹿基金會”首次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綠髮會的業務範圍也隨之拓展至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基因多樣性保護領域,為基金會未來在這方面的深入研究與實踐奠定了堅實基礎。
2009年,中國綠髮會迎來第三次發展變革。這一時期,隨著全球經濟形式的轉變,綠色發展事業進程顯著提速,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在綠色發展領域已顯出獨特的經濟價值。2009年,在胡德平、胡昭廣同志領導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再次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中國綠髮會進入21世紀后的發展之路就此明確,頂層發展框架亦搭建完成。2015年,中國綠髮會在以胡德平為理事長、周晉峰為秘書長的理事會領導班子帶領下,開始機構內部改革,從管理體制、人員聘用、業務範圍等多方面改革創新,邀請資深學術專家、行業領軍人物、學科帶頭人等加入,廣泛吸納大學生、研究生等青年,以及長期在環保一線奮戰的資深環保人士,使基金會煥發了全新活力,形成了專家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綠色企業工作委員會、植物園工作委員會、自然保護區工作委員會、觀鳥工作委員會、星空工作委員會、綠會古村之友會、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委員會等一系列二級工作機構,並在促進沙產業發展專項基金、都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基金、狼圖騰草原專項基金、水安全公益基金等專項基金帶動下,重點開展了生態文明研究與踐行、中華保護地體系建設、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減塑與垃圾減量、生態扶貧工作、志願者體系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全球環境治理、大學生環保交流(綠大)等多項工作,其中多項代表性工作在國內外引發熱烈反響。
1、生態文明研究與踐行。中國綠髮會深度參與北京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生態文明研究中心成立及工作落地,秘書長周晉峰獲聘中心聯合主任。同時,中國綠髮會就如何將生態文明建設有效落實到各個領域的社會發展建設中進行深入研究,開展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EP)研究與實踐,先後在內蒙古興安盟、雲南普洱等地開展GEP核算工作,對當地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提供指導。同時,中國綠髮會加大在教育領域落實生態文明思想,編撰《生態文明城市規劃政策與實踐彙編》,指導地方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與規劃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大講堂系列活動,先後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理工大學、浙江大學、南方科技大學、鄭州大學、寧波諾丁漢大學、耶魯大學、喬治城大學等近10所高校,分享生態文明研究和綠色發展實踐領域最新動態,備受歡迎。與此同時,中國綠髮會還在生態文明思想指導下進行理念創新,提出“基於人本的解決方案”(HbS)、“宏觀保護說”等理念,積極應對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危機。
2、生態扶貧與政策建言。“生態扶貧,科技扶貧,精準扶貧”,是中國綠髮會開展扶貧工作的重要方向。2016年,中國綠髮會承接中央財政救助環境災害地區群眾服務項目,重點幫扶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特殊群體。截止2016年11月底,該項目所包括的五小葉槭種植、飲用水源建設、草原牧民關懷三個子項目全部出色完成。同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中國綠髮會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疏勒縣英阿瓦提鄉喀帕村開展精準扶貧試點幫扶活動,先後自投8萬元資金開展新疆喀帕村路燈亮化工程和12戶貧困家庭的庭院經濟項目,進行精準扶貧。
在政策推動方面,中國綠髮會就多項生態環境問題向俞正聲主席反映,並獲俞主席批示。自2016年以來連續三年舉辦“兩會提案、議案建議會”,通過搭建會議平台,廣泛吸收社會各界在生態環保領域的建議,並提交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研討。其中,由國務院參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綠髮會負責人謝伯陽同志於2016年提交的《關於加強潮間帶灘塗濕地保護的提案》(案號4198)獲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優秀提案”的表彰。另有提升穿山甲斑海豹保護等級、南海珊瑚保護、擴大消費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十多項建議獲正式提交兩會。
3、構建“中華保護地”自然保護體系。根據習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重要指示,結合中國綠髮會30多年工作經驗和作為社會組織的優勢,為更加有效、快速、動態的做好物種和生境保護,2016年中國綠髮會創新提出建設“中華保護地(CCAfa)”體系,通過彙集民間環保組織、地方政府機關、各地科研機構等力量,以瀕危物種保護和棲息地保護為重點,將基層環保力量匯聚起來,形成中華保護地網路,實時動態地開展生態環保工作,最終在國家自然保護區體系之外,形成與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保護體系的有效互補。截止到2019年11月,中國綠髮會已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各類型保護地130多個,保護成效顯著,“中華保護地”作為一項創新型保護理念與實踐,亦得到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認可與讚賞。2018年,中國綠髮會在西藏那曲、阿里設立的兩個中華暗夜星空保護地,亦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暗夜顧問委員會正式收錄入“世界暗夜保護地名錄”,成為我國首批得到國際組織認可的暗夜保護地。
4、環境公益訴訟工作。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中國綠髮會作為適格主體,在法律工作委員會輔助下,組建法律部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系列工作。4年多以來,中國綠髮會共提起百餘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佔全國社會組織提起此類案件的絕大多數,在國內外備受矚目。其中騰格里沙漠污染案、校園“毒跑道”案、淘寶網非法售賣汽車尾氣造假凈化器案、方圓玻璃企業大氣污染案等案例,分別被最高法、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評為年度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對推進中國環境司法進程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同時,中國綠髮會還積極就野保法、固廢法、森林法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修訂案提出建議,開展環境司法培訓等工作,成為中國社會組織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踐工作的一個標桿。
5、推動減塑與垃圾減量。成立“減塑撿塑”工作組,以減少塑料垃圾為核心,持續推進垃圾減量。通過3年多調研,中國綠髮會致函教育部,建議中小學不使用塑料書皮,以實際行動將生態文明理念植根中小學教育。2019年10月底,綠會建議獲教育部、環境局、中國科協、市場監管總局四部委辦公廳採納,其聯合發文要求努力實現無塑開學季。同時,綠會自2016年起倡導並建議外賣平台提供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保障消費者綠色選擇權的選項,在2019年上海頒布實施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中得到體現。此外中國綠髮會還通過制定發布《綠會指數》、《綠色校園》等團體標準,進一步推進垃圾減量,推動生態文明建設落實到工作和生活之中。
6、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開展國際交流。深入貫徹中央關於“社會組織走出去”號召,中國綠髮會設立“走出去”辦公室,通過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傳遞中國生態環境好故事、好聲音。目前,中國綠髮會已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聯合國《生物性多樣公約》(CBD)、聯合國《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CMS)、國際濕地公約(RAMSAR)、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國際暗夜協會(IDA)等聯合國機構、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建立了廣泛聯繫,並成功主辦“CMS與生態‘一帶一路’研討會”、“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惠益分享,聚焦2020年後農業生物多樣性”研討會等國際會議,在CITES常委會議、荒漠化公約大會(UNCCD)、化學品三公約大會等國際會議上亦多次成功舉辦邊會。目前,中國綠髮會已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官方認證機構,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全球基因組生物多樣性聯盟(GGBN)的會員單位,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聯合國《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TPGRFA)、以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政府間科學政策平台(IPBES)觀察員等,並成為全球生物多樣性信息網路(GBIF)官方數據發布者。2019年,中國綠髮會還成功推動聯合國採納了“把生態文明確立為2020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大會的主題”的建議。

組織榮譽


中國綠髮會因在環境保護、綠色發展、公益訴訟等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貢獻,獲得了諸多榮譽。
2015年11月,中國綠髮會在首屆中國古村大會上獲“古村衛士”獎。
2015年12月4日,經由全國普法辦、司法部、中央電視台聯合評選,榮獲“CCTV 201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獲獎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獲獎
2016年1月21日,因在公益傳播、綠色環保等方面的突出表現,獲第五屆中國公益節“公益組織獎”。
2016年3月31日,因在推進環境保護、拯救瀕危野生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的出色表現,榮獲第18屆華鼎獎“傑出公益個人獎”。
2016年2月,中國綠髮會訴8家企業污染騰格里沙漠環境公益訴訟案、訴康菲溢油公益訴訟案兩案件被列入“2015年中國十大公益訴訟”。
2016年4月21日,因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表現,榮獲2015年度“綠英獎”——環境保護優秀NGO獎。
2016年6月3日,因在保護五小葉槭方面的不懈努力和傑出成就,榮獲“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衛士行動”提名獎。

宗旨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推動綠色發展事業,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降級處理


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發布公告,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或受相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情形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處理的規定,決定對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降低評估等級。
降級原因:2015年年度檢查不合格
民政部要求,被降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或退換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廢。

理事會組成


名譽理事長:呂正操、解振華、林麗韞、劉 恕、吳明瑜、鄭一軍、潘 岳、萬本太名譽副理事長:王揚祖、陳健心、勞倫斯。羅、陳建偉、盧曉明、庄國泰、王立勝、段永基、高金素梅、王調軍、李鴻源名譽理事:塔維斯托克候爵(英國)、豪蘭特候爵(英國)瑪雅·波依德女士(美國)、八島繼男(日本)、羅博特·梅森(法國)創會理事長:張健民創會副理事長:金鑒明、季延壽創會理事:王獻溥、汪松、王宗褘、宋世孝理事長:胡德平執行理事長:胡昭廣副理事長:王禮嬙、張佐雙、吳稼祥、金亦石秘書長:方運河常務理事:楊德宏、郭 棟、樓敘真、向 宏理事(按姓氏比畫排序):王禮嬙、王麗水、方運河、盧曉明、劉培溫、庄國泰、向 宏、李黎明、嚴 旬、季延壽、吳兆錚、吳稼祥、陳建偉、陳力群、楊德宏、張林源、張佐雙、金鑒明、金亦石、胡德平、胡昭廣、郭棟、樓敘真監事長:田小平副監事長:呂有珍監事:劉子琪、孫小梅副秘書長:胡京仁、張春芳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簡稱CBCG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國內外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示範基地,組織與支持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科研、科普活動,支持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技術開發;
(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與本基金會業務相關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及論壇;
(三)開展與支持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人員培訓及業務諮詢活動;
(四)組織獎勵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綠色發展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和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綠色發展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擋案長期保留。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4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的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審批日常工作所需的經費開支;
(五)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五)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監督、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 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的資助;
(四) 投資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直接用於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活動;
(二) 對外交流合作與培訓;
(三) 宣傳普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知識;
(四) 獎勵為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基金會的日常辦公。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時,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方簽定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受助方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生物多樣性就地和遷地保護的單位;
(二)捐贈給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示範基地。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 2009 年9 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