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制
以教皇為最高元首的天主教制度
教皇亦稱“教宗”,譯自拉丁文papa, 源於希臘文πάππας,意指“爸爸”,最初本為古代天主教對其神職人員的一般尊稱,至今在東派教會中仍有以此稱神父者。天主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后,羅馬、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里亞、安提阿和耶路撒冷五地的主教均用此稱謂來表示其宗主教之銜,而羅馬主教認為此銜僅指西部教會的領袖。西羅馬帝國滅亡后,羅馬主教成為西方教會中的最高首領,加之756年法蘭克王丕平“獻土”后又在義大利形成“教皇國”世俗政權,“papa"這一稱謂遂逐漸為羅馬主教所獨有,開始構成“教皇”之涵義。到11世紀時,羅馬主教格列高利七世獨佔“papa"之稱,從而正式形成了西方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皇制度。 “papa"一詞也就作為“教皇”之專稱沿用下來,即今日英語中的“pope”、德語中的“Papst“和法語中的“pape”。
11世紀后,教皇一詞在西派教會中漸成為對羅馬主教的專稱。教皇的正式職銜甚多,如羅馬城主教(天主教傳說始稱於公元1世紀後期,不少史學家認為其實際權力始於4世紀基督教國教化后)、西部宗主教(亦譯牧首,始於5世紀)、義大利總主教、羅馬教省大主教兼都主教、梵蒂岡城國君主(始於1929年)等。另有使徒彼得的繼位人(始於利奧一世)、基督在世代表(始於英諾森三世)、普世教會至高祭司(始於東西教會大分裂后)和天主的僕人之仆等稱謂。
按照天主教會的傳統說法,耶穌基督的第一個門徒伯多祿乃眾門徒之首,他於傳教過程中去羅馬擔任了羅馬教會的第一任主教。從此,羅馬主教均為伯多祿的繼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這便是“教皇制”的由來。所以,“教皇”的全稱為“羅馬教區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岡君主、教皇”,亦稱“宗徒伯多祿的繼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天主教會聲稱,基督以彼得為眾門徒之首;並稱羅馬主教是彼得的繼位人,享有彼得的地位,故應列於其他主教之上。在天主教教政體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權,並有權就教義和倫理問題發布權威聲明,制定或廢止教會法規,創立教區,任命主教,管理傳教事務,組織初審法庭與上訴法庭等。教皇當選后即終身任職,除因異端罪外,不受罷免;可自行辭職,但無權指定繼位人。教皇有權指定人員組成教廷(見羅馬教廷)協助行使職權。
在天主教會的教階體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能制定或廢除教會法規,指定人員組成教廷,創立教區,任命主教,而且“在倫理和信仰上永無謬誤”。在11世紀前,教皇須經世俗君主或義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尼古拉二世登基後於1059年決定教皇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須得到法蘭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繼位者的認可。直到1179年第三次拉特蘭會議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會議兩次確認后,才正式規定教皇可單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不過仍須承認法、西、奧三國君主對候選人具有否決權。20世紀初,庇護十世廢除了這種世俗君主的否決權。1914年,本篤十五世遂成為單由樞機主教選為教皇的第一人。教皇當選後任職終身,不受罷免,但可自行辭職。
教皇制賦予教皇超越國家管理教會的權力,必然與各民族國家和地方教會的主權和利益發生衝突。實際上,上述教皇各種權力,在各國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14世紀后,教皇勢力衰微,在各大國的壓力下,教皇對殖民地教會的領導權作了讓步,或賦予殖民國家以特權(如葡萄牙的保教權),或委託代管(如西班牙國王教區改宗座代牧制)。19世紀以來,教廷相繼與各資本主義國家簽訂政教協定,教皇權力受到了明文約束。在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評,會議對教皇製作了一些改革,如擴大地方主教的權力,使教廷本部國際化等。但這些措施並沒有根本改變教皇制權力高度集中的性質,為此,一些神學家援引康斯坦茨公會議決議,再次提出“公會議權力高於教皇”的主張,強調“教權的非政治性”,應具“服務的職能”而非“統治的職能”,甚至直接抨擊教皇永無謬誤論。教皇制及其權力的行使日益遭到各國天主教會的低制。中國天主教會為維護教會主權,已擺脫其政治干預。
教皇本篤十六世由一百一十五位樞機主教歷經三十六小時在第五回合投票中選出。而上世紀羅馬教廷共舉行了8次閉門教皇選舉,最快的選舉只花兩天,最長的花了5天,投票次數由3至14次不等,平均數要8次投票才能選出新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