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警察制度
制度的一種
稅制完善的發達國家都建立有稅務警察機構。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兩種類型的稅務警察的制度模式,分別是以俄羅斯、義大利為代表的獨立稅務警察模式和以德國、荷蘭為代表的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
稅務警察是為鞏固中央政權、強化調控功能而建立的,因而具有法律地位。無論是實行集權獨立稅務警察體制的義大利、俄羅斯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實行分散靈活稅務警察體制的德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稅務警察均歸屬於國家(中央)稅務機關管轄或聽從國家(中央)稅務局長調遣。
稅務警察設在稅務機關內部不僅體現了稅收的特殊地位,增強了稅收執法的剛性,還有利於及時發現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逐步完善稅收法律。同時,在稅務系統內部設立稅務警察,也是查處涉稅犯罪的專業要求。
從目前看,各國的稅收政策都比較複雜多變,比如德國的基本稅法就有幾千條,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稅法越複雜。其它部門是無法弄清這些法律規定的。沒有專業人員的鑒定,很難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前期工作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曾說,政府正在考慮建立一支稅務警察隊伍,嚴厲打擊各種涉稅犯罪行,維護國家稅法的權威。我國也在一些地方進行過實驗,如貴州省黔西南州成立稅務警察大隊就取得了較大成效。貴州省黔西南州為改善稅收工作內外環境,長期有效地打擊偷稅、逃稅和抗稅行為,州人民政府於1998年4月下文由公安、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聯合成立稅務警察大隊。隨後,晴隆、冊亨、興義等5縣市相繼掛牌成立機構。經過一年多的實踐,稅務警察大隊在辦理各項涉稅案件中,由於動用了公安的司法權力,顯然比過去打擊有力。一年多來,該州稅務警察共查處4件抗稅案、5件偷稅案、2件欠稅案,採取強制執行措施2件,補繳稅款169818元,罰款59670元。黔西南州稅務警察大隊隸屬黔西南州公安局。下設國稅、地稅、財政稅務警察分隊。負責查處刑法規定的12種涉稅案件和一切危害稅收征管的違法犯罪行為。稅警大隊由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和管理,接受財政、稅務部門的業務指導,按照公安機關對涉稅犯罪案件實施偵查破案;稅務機關負責偵查辦案中涉及稅收法律、法規、財務和稅務技術等專業性問題的處理、解答和確認工作。稅務警察大隊的成立,克服了涉稅刑事案件單純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的不足:一是克服了公安警力不足,以及幹警對稅務專業知識缺乏了解等問題;二是克服了重複勞動,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取證后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時,公安機關又要重新取證認定,既浪費了時間和人力,又給了犯罪嫌疑人緩衝的空間。黔西南州稅務警察大隊的建立,使稅務與公安兩個不同的執法部門有機結合在一起,優勢互補,不僅簡化了辦案手續,節約了時間和人力,追回了稅款,更重要的是,它有力地打擊了違法犯罪分子,為稅收工作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執法環境。
設立依據設立稅務警察有法律依據。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就把包括稅務方面的經濟犯罪案件劃歸公安機關管轄,檢察機關不再負責偵查涉稅案件,各地稅務檢查室已經撤銷。這一修改使得建立專司涉稅案件的稅務警察有了法律的依據。於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刑法》,對涉稅犯罪行為以專門章節作了詳盡細緻的規定。何為犯罪、犯何種罪、受何種刑罰、罪與非罪的界限得到了明確。這就要求辦理涉稅案件的公安人員必須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這是一般警察難以勝任的。因此,設立稅務警察專司涉稅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各類公安警察是稅務警察設立的借鑒。鐵路公安、民航公安、林業公安、交通公安經過十多年的運作,在機構建設、組織管理、職能分工、辦理案件等方面已經積累和總結了大量寶貴的經驗,建立稅務警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借鑒這些經驗。1999年1月緝私警察的組建也為建立稅務警察提供了經驗。
兩種設想目前國內關於組建稅務警察大體上有兩種設想。一種是以義大利的稅務警察為模本,建立一支直屬於稅務總局的警察部隊,身份、編製都為警察,從事涉稅刑事犯罪偵查和稅收治安處罰工作。這樣設置的好處是人員可以從稅務機關的優秀人才中選撥,信息可以實現與稅務部門的共享,可以及時滿足稅收工作的需要,但對現行的警察制度所作的變動很大,需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修改工作,人員管理、槍支管理、監獄看守所等設施利用管理等一系列問題不可能很快解決。另一種設想是對現在的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變,只是把公安部門現有的經濟警察中切一塊出來,機構單設,歸公安部垂直領導,在業務上由國家稅務總局與公安部雙重管理。這樣設置在分工上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關係不太緊密,人員以公安機關為主產生,不容易及時掌握稅收知識。
國外經驗借鑒國外稅務警察制度,必須立足於本國國情,不可以盲目照搬。義大利稅務警察隊伍的前身是成立於1774年的海關警衛隊,后逐步演化為警察職能。起初,義大利稅務警察的職責只是徵收關稅,保衛邊境,后擴大到現在的職能。這一切都是與義大利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海上貿易發達的經濟特點相適應的。俄羅斯稅務警察是俄聯邦在國家預算收入流失嚴重,財政陷入嚴重困難情況下組建的,可見它的建立也是符合俄羅斯當時國情的。德國、荷蘭等歐盟國家實行的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是與其特定社會經濟制度相聯繫的,如德國實行以自由競爭為基礎,以經濟秩序為規則,國家必須干預和社會平衡有機統一的社會經濟制度,能夠比較好地兼顧效率與公平,達到和實現社會平衡。因此,稅收在德國國民生活中佔有崇高地位,其聯邦憲法以三分之一的條款對稅收做了明確的規定,並依法賦予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以至高無尚的權力(警察、檢察與行政),但同時又十分注重權力的相互制衡,使稅收執法符合效率、公平原則。荷蘭的經濟以國際貿易為主,其國際貿易總額約佔世界總額的10%,因此,結合國情,荷蘭除設置了11個地區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外,還單設了—個與國際合作、專司跨國公司稅務違法案件調查的直屬調查局。可見,在世界兩種主要的稅務警察制度模式中,儘管各國採用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都是其各自國情的體現。
國外稅務警察制度表明,稅務警察制度必須立法確立。建立稅務警察,依靠司法力量或帶有司法性質的執法力量維護稅收,首先應明確其職權,並保證其依法獨立行使,這就必然觸動司法體制,如不經立法程序特殊加以規定,無論是管理體制,還是職員許可權,都是無法運行的。前面所述,不管是義大利、俄羅斯,還是德國、荷蘭等歐盟國家,都是通過特殊、專門立法確定了稅務警察的特殊職權,即稅務檢查權和必要的刑事偵查權,但又強調稅務警察專司其職,既區別於一股警察,又有別於稅務稽查,以免混淆職能,喪失制約。
再進一步看,義大利、俄羅斯稅務警察制度模式的優勢在於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映快速,便於協調行動,統一指揮,有效打擊涉稅犯罪。其不足在於:一是存在稅務機關與稅務警察機構職能重疊問題,不利於協作配合、提高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效率,且易導致越權執法或施權無度。二是缺乏適應地區特點的執法靈活性。三是帶武裝的稅務警察,持槍荷彈易與納稅人發生衝突,使政府與民眾之間關係緊張,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與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
研究別國的稅務制度,要把握好度,學會揚棄,吸收百家之長來補己之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以後,中國經濟將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特別是一些國外企業的湧入,必將帶來各種衝擊。稅收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國的稅收體制,有力地打擊稅收犯罪,比較簡單而可行的辦法是對現時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變,只是把公安機關現有的經濟警察“切”一塊出來,與稅務機關的稽查局合併成一個單設機構,歸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在業務上由公安部指導。應當特別注意的是要加大這部分人員的稅收知識的彌補,以更好的保障稅法的落實。在對涉稅違法的懲處上,不要動不動就用刑法,使偷稅者落個傾家蕩產、身敗名裂的下場。所以儘管對偷稅的處罰中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同時並存的現象受到許多學者的質疑,但在實踐中仍得到廣泛的應用。這種雙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總量上保障著法的公平。
稅務警察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越來越複雜、越來越隱蔽,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為此,如何構築現代稅務警察制度已經成為一個稅收與法學界所共同關心的一個話題。稅收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是國家機器職能運作的經濟保證。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首要槓桿,在組織財政收入、調控宏觀經濟、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承擔著重要使命,必須以國家政權為依託。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本質特徵決定了任何一種涉稅違法犯罪都是無視稅收“三性”特徵的結果,都嚴重地侵犯了國家根本利益和社會各成員利益,建立、健全稅務督察制度是稅收強制性特徵的體現。從國際慣例來看,目前除義大利外,俄羅斯、美國、德國、荷蘭、法國、蘇丹、葡萄牙、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塞席爾等國也設有各種類型的稅務督察,就連我國的台灣省也於1972年建立了由財稅、警察官員輪流擔任領導的財稅警察機構。從世界各國稅務警察制度建立和發展的歷程來看,無論是有百年稅警歷史的義大利,還是只有幾年稅警歷史的俄羅斯,各國政府為鞏固政權,保證財政收入,都紛紛建立和健全稅務警察制度。
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是把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與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的部門來行使,稅警的含義是擁有刑事偵查權的稅務人員,不同於俄羅斯、義大利等國在警察隊伍中專設一支力量,專門從事打擊稅收犯罪。所以日本的稅務警察在工作職責上以打擊犯罪、行使刑事調查職能與普通的稅務人員相區別,又因在建制上隸屬於稅務機關、不擁有槍支等方面相異於普通的警察人員,在日文中有一個專門的稱謂"查察"來表達這種特殊的制度。
在二戰戰敗以前,日本採用的仍舊是由市、町、村的官吏確定應納稅額的賦稅課徵收制度,偷稅被看作是對國家財產的損害,所以對偷稅行為的懲處著重於追究偷稅者對國家的賠償責任,只設定有高額財產罰,而沒有設定人身罰。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應美國佔領軍的要求,日本於1947年3月進行了稅制改革,引入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從法理上,自我申報制度下的納稅被看作是納稅人作為社會的一分子自我評估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並自主履行,稅收法律關係也就不單純是以前的國家與臣民之間的財產關係,納稅義務更多地體現為社會成員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偷稅被看作是反社會的行為,因而具有了刑事上的可懲處性。為了確保新稅制的實施,1947年4月國會立法規定對偷稅者可以處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947年11月又把偷稅所處的最高刑期修改為3年,這在日本歷史上首次把偷稅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當時人們難以從觀念上接受自行申報制度,偷稅者比比皆是,偷稅並不被普通百姓認為是什麼不光彩的行為,再加上日本處在經濟極其混亂的時期,黑市交易橫行,所以儘管在法律上肯定了偷稅是犯罪行為的一種,加大了懲處力度,但由於固有的警察隊伍難以勝任打擊偷稅犯罪的任務,國家的稅收收入陷入了非常貧乏的境地。
日本的稅務警察正是誕生於這樣的多事之秋,為了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1948年7月5日在大藏省主稅局內部增設查察部(稅收犯罪調查部),並於7月31日在各地財政局內增設了相應的查察部,完成了稅收警察的隊伍組建工作(當時各地的財政局作為大藏省的派出機關,擔負著稅收行政工作)。
在完成隊伍組建工作的同時,1948年7月國會通過了《打擊稅收犯罪法(國稅犯則取締法)》,授予查察官(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偵手段,規定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必通過公安部門。1949年6月1日,隨著日本國稅廳的成立,原大藏省主稅局查察部改組為現在的國稅廳調查查察部、各地財政局的國稅查察部也相應改組為各地國稅局的調查查察部。
受環境的影響,日本的稅務警察在創設當初的主要精力放在了打擊黑市交易、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上,從統計資料上看,當時每年全國立案調查的案件不下千餘件,而向檢察機關的移送率卻不達十分之一。隨著日本經濟的好轉和各項規章制度的逐步完善,稅務警察的職能逐漸由促收型向執法型轉變,稅務警察真正從日常的稅收工作中剝離了出來,演化成了一支單純以打擊威懾犯罪為已任的力量。由於稅務警察工作的首要任務是收集足以經得起法庭訴訟考驗的犯罪證據,所以調查取證的程序非常嚴格,目前每年的立案數僅有二百餘件,但移送率維持在70%以上,並且1995年到1999年五年當中所移送的案件當中,只有一起被法院宣布為無罪,移送案件的準確率很高。由於公眾對偷稅的強烈敵視,在1981年稅制改革中,對偷稅罪所處的最高刑期從3年提高到了5年;在處刑上,除了1949和1950這兩年戰後的混亂期之外,到1980年以前對涉稅刑事犯罪只判處虛刑(緩期執行),但是近來不予緩刑的判決數目日漸增長,在1993至1997五年間,75名逃稅者被判處監禁並不予緩刑。
另外,從組織設置上,雖然稅務警察部門內設於稅務機關,但在業務上各地國稅局的查察部由國稅廳的調查查察部所統領,保持有相對的獨立體系。日本的稅務機關採用了的是廳、局、署三級機構,而稅警部門只在廳、局兩級機構內設置,在稅務署一級不設稅警部門,以各國稅局為單位開展工作。日本現有稅務警察1300餘名,分別部署在國稅廳和全國12個國稅局(沖繩為國稅事務所)。
日本稅務警察與普通警察的職能劃分
從理論上講,按照日本的法律,普通的警察部門和稅務警察部門(查察)都就稅收犯罪行為擁有刑事調查權,普通的警察部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而稅務警察部門依據的是《打擊國稅犯罪法》這樣一部特別的授權法。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調查稅收犯罪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並且與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較,發案的量很大,偵破工作所需的技術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門所難以勝任的,所以在稅務警察部門設立當初這兩個部門之間還偶然有過職能交叉的時候,但近十幾年來,普通的警察部門已經完全退出了打擊稅收犯罪的領域,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專由稅務警察部門(查察)單獨行使。日本是一個含蓄曖昧的民族,這種職能分工也並沒有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明確,而是依靠兩個部門之間的默契和多年來形成的慣例來維持。
稅收犯罪調查與一般課稅調查的區別
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除了稅務警察有權調查之外,一般的稅務人員依法也有權進行調查。這兩種調查雖然最終都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公民依法納稅,但一般的稅務人員所進行的課稅調查是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而稅務警察進行的犯罪調查是以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打擊犯罪為目的的,所以這二者之間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程序不同
一般的課稅調查所適用的是純粹的行政程序,課稅調查中所收集到的資料只能作為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依據,而不能作為刑事訴訟中判罪定刑的證據;調查依據各個單行稅法的授權進行。
而稅收犯罪調查是以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目的,調查取證圍繞著怎樣把偷稅分子送上法庭、最終定罪判刑而展開,所依據的除了各個具體的稅收法律之外,還有《打擊國稅犯罪法》這樣一部特別的授權法,所以儘管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也是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是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課稅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規定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於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
(2)手段不同
一般的課稅調查,依據各個具體稅法規定的詢問檢查權進行(如所得稅法第234條規定"稅務人員在必要時可對納稅人等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對帳薄單據等進行檢查",法人稅法第153條、154條、155條和遺產稅法第60條,消費稅法第62條都有同樣內容的規定),這是一種非強制性的調查,需要當事人配合才能實現。而稅收犯罪調查所針對的對象往往是性質惡劣、金額巨大的偷稅案件,所以為了保證調查的順利進行,稅務警察除了擁有《打擊國稅犯罪法》第1條所規定的詢問、檢查和證據保全等非強制調查手段之外,還擁有《打擊國稅犯罪法》第2條所規定的突擊搜查、封存扣押證據等多項強制調查權。
強制調查不以當事人是否同意為條件,但必須要取得法院簽發的搜查令、扣押令等令狀才可以行使。例如在一般稅務人員進行的課稅調查中,往往因被調查人拒不交出保險櫃或房間鑰匙而無法收集到有力的證據,而在強制調查過程中,稅務警察可以毀壞保險櫃或房間的門鎖進行搜查,並且稅警在執行搜查任務時可以禁止任何人進入搜查場所。一般情況下強制調查所需的各種令狀由執行調查任務的稅警所屬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簽發,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證據或被調查人所在地的法院簽發。另外,一般的課稅調查不擁有監視居所、跟蹤、搜身等針對人身權的調查手段,而稅務警察依法擁有以上許可權。
(3)處理結果不同
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懲處,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兩大部分。
a、行政處罰(輕加算稅與重加算稅)
經過課稅調查,證實納稅人有過少申報或不申報等行為的,除責令納稅人補繳稅款外,由稅務署長決定加處罰款(在日本稅法中稱之為加算稅),罰款按納稅人是否有隱瞞或偽造虛假的納稅事實、欺騙稅務機關等主觀故意分為輕加算稅與重加算稅兩個檔次。
以所得稅為例,納稅人有少申報行為的,按少申報部分的10%徵收"少申報加算稅",少申報部分大於已申報部分或雖未超過已申報部分但數額超過50萬日元以上的按15%徵收"少申報加算稅"。納稅人因不申報而少繳稅款的,按不申報部分的15%徵收"無申報加算稅"。不論是少申報還是不申報,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發現之前自行重新正確申報的,加算稅減按5%徵收。
如果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有故意隱瞞或偽造虛假的納稅事實、欺騙稅務機關等行為時,"少申報重加算稅"為35%,"無申報重加算稅"為40%。就同一個違法行為,輕加算稅與重加算稅不能並處,如果在課處輕加算稅之後又有新的證據表明應當課處重加算稅時,應當先取消前一個課處輕加算稅的行政決定。
b、刑事處罰
有關偷稅的刑事處罰條款規定在日本的各單行稅法當中,例如所得稅法第238條規定"應用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免除納稅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所偷逃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金,視具體情節可將二者並處。"另外在法人稅法第159條等其他稅法中也有同樣的規定。由於日本是一個判例法國家,有關稅收犯罪的定義分散規定在各具體稅種法律當中,並且這些規定只是原則性的,具體的適用要依據大量的司法判例,由法官作出罪與非罪的判斷,所以沒有象我國刑法中那樣統一的罪名表述和罪與非罪的具體金額和比例標準。另外還有一點與我國稅法顯著不同的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如果法院已經按照犯罪判罪定刑的,稅務機關還要同時課處行政處罰,也就是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同時並存,二者互不折抵。由於日本稅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比較曖味,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是否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很大程度上由起動的調查程序不同所決定。比如性質、手段相近的兩起虛假申報行為,如果一起是由普通的稅務人員適用課稅調查程序所發現的,調查結束之後,由稅務署長處以罰款就可以了結;而另一起是由稅務警察立案並偵破的,那麼調查結束之後,不僅僅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且還要將有關情況通知稅務署長,由稅務署長作出補稅、加征加算稅的決定。
俄羅斯稅務警察機關是於1993年6月組建的。稅務警察機關是聯邦專門的護法機關,是聯邦經濟安全保障力量的組成成分。俄羅斯稅務警察機關由三級機構組成:第一級為聯邦稅務警察總局;第二級為各聯邦主體稅務警察局;第三級為地方稅務警察分局。
《俄羅斯聯邦稅收法典》規定,聯邦稅務警察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業務偵察和初步調查,對稅收犯罪和稅收違法案件提起公訴。對發現的其他形式的經濟犯罪行為則必須移交其他執法部門進行處理。但根據最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聯邦稅務警察局從2002年1月1日起,可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如檢察院、內務部,共同對多種經濟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在取得檢察院的同意后,聯邦稅務警察局可對犯嫌疑人進行偵察、搜查,並予以逮捕,提交法庭審判。對於偷逃稅數額巨大,給國家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犯罪分子,以及多次違反稅法屢教不改者,都將予以嚴懲。對這類犯罪分子將處以7年有期徒刑,並沒收其財產。這一處罰比以前的相應法規要嚴厲得多。以前,對這類違法的行為最多處以3-5年徒刑(對企業主和單位負責人處以5年,對普通工作人員處以3年有期徒刑)。
自俄羅斯稅務警察機關成立起,在短短的幾年間,俄羅斯稅務警察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查處了大量的稅收違法和稅收犯罪案件,為國家挽回了巨額損失,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俄羅斯聯邦稅務警察機關每年揭發的稅收違法案件達數萬起,查出的偷漏稅款達數十億盧布。特別是在2001年8月新的《俄羅斯稅收法典》頒布后,俄羅斯對稅收監督的力度得到進一步加強。2001年俄羅斯稅收收入比上一年有了大幅度提高,為國民經濟做出了巨大貢獻。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經濟萎縮的情況下,俄羅斯經濟卻取得了驕人的成績,2001年俄羅斯國民經濟增長達5.5%,償還了138億美元的外債,使俄羅斯從140%的高負債國成為負債率不超過50%的正常負債國,通貨膨脹率控制在18%,人均收入比上年提高46%,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精神面貌也有了極大的改善。這一切成績的取得稅務警察功不可沒。因為正是由於稅務監督工作的加強,才使得影子經濟走上了前台,使資金大量外流的現象得到了抑制。
然而,正如俗話所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仍然有眾多心存僥倖之人為了巨大的眼前利益鋌而走險。在過去的一年裡,不僅偷逃稅款及相關的經濟犯罪數量急劇上升,而且犯罪的手法也更加先進、犯罪的性質也更加惡劣。俄羅斯聯邦稅務警察局希望通過更嚴厲的制裁遏制住俄羅斯越來越猖獗的稅收犯罪行為。為此,聯邦稅務警察將不遺餘力打擊跨地區、多環節的各種稅收犯罪行為。
在新的一年裡,俄羅斯聯邦稅務警察的首要任務仍象從前一樣,重點追查利稅大戶和含酒精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商。根據聯邦稅務警察局的估計,大約有40%零售中的含酒精飲料屬非法產品。在2001年前10個月中,俄羅斯稅務警察共查處1500多起與酒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有關的經濟違法案件,而同期開展調查的這類案件有3萬多。可以推想,在新的刑事犯罪法賦予聯邦稅務警察更多、更大權力的今天,查處的這類案件將會更多。因此,俄羅斯政府號召公民積極、主動納稅,為俄羅斯經濟的進一步復甦做出貢獻。
三、義大利的稅收警察
義大利稅務警察制度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義大利稅務警察正式成立於1881年,亦稱財政衛隊,是義大利第一個專業性的武裝團,具有國家軍隊性質的督察部隊,也是該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起初,義大利稅警的職責僅是徵收關稅,保衛邊境,現巳擴大到防範、調查、制止偷逃稅等財經犯罪以及維護財政秩序。義大利稅警由財政部直接領導,和平時期接受內政部協調,戰時則歸屬國防部指揮,參加作戰。義大利稅警現有66256人,分佈在全國各大中城市及海空港邊防口岸。並設有海上巡邏隊和空中巡邏隊。所有警官及警員均為長期服役的職業軍人,總司令為四星將軍(中將)。從陸軍中挑選,由國防部、財政部共同委派,4年一任。
義大利稅警必須依法行使職權。義大利憲法第14系規定:住宅不得侵犯,不得進行檢查、搜查或者查封,除非在法定場合按照法定程序並遵循旨在保護人身自由的各種保證。出於公共保健和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理由,或者出於稅收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搜查和檢查,由特別法規定。1959年189號法律以及1971年、1976年、1981年的補充規定確立了現行稅警的組織和職能。義大利法律賦予稅警較廣泛的稅務檢查權和刑事偵查權,稅警充分運用這些法定職權。藉助信息監控等現代科技手段,針對各稅種及相關對象的不同特性,採取相應的查處方式,提高了辦案效率和定案的準確性,有效地打擊了稅收領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德國、荷蘭等歐盟國家
德國、荷蘭等部分歐盟國家都普通設立了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按經濟區域和業務最設立,依法履行查處涉稅違法犯罪職責。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既有稅務檢查權,又有稅務違法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稅務違法犯罪的起訴權,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德國實行稅收徵收局、稅務稽查局、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分立的征管模式。德國稅務徵收局向稽查局,稽查局向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逐級提供案源,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所查案件若予以行政處罰的,一般交由稅務徵收部門進行。由稅務調查局專門負責查案,提高了涉稅案件的查處質量,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鏈條。調查局內設稽查處和具有檢察院公訴職能的處罰處,並配有對案件查處技術支持等其他有關人員,對觸犯刑法的案件負責向法院提起公訴,對犯罪情節嚴重、偷逃稅數額較大,需要進行嚴厲處罰的,為慎重起見,提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稅務違法調查局除具有稅務檢查權外,還依法享有下列刑事偵查權:一是經局長批准,可對偷稅者實行24小時的拘留,查扣沒收證據資料,採取跟蹤、監視、技術偵查等手段查找有關線索。二是經向法院申請批准可拘押人犯並錄取口供。特殊情況下,如嫌疑人有銷毀證據或逃跑跡象的,調查局局長可直接簽發特殊搜捕令,行使搜查、拘留權。
五、各國稅務警察的比較分析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稅務警察制度的建立必須立足於本國國情。義大利稅務警察隊伍的前身是成立於1774年的海關警衛隊,后逐步演化為警察職能。起初,義大利稅務警察的職責只是徵收關稅,保衛邊境,后擴大到現在職能,這一切都是與義大利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海上貿易發達的經濟特點相適應的;俄羅斯稅務警察是俄聯邦在國家預算收入流失嚴重,財政陷入嚴重困難情況下組建的,可見它的建立也是符合俄羅斯當時國情的;德國、荷蘭等歐盟國家實行的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是與其特定社會經濟制度相聯繫的,如德國實行以自由競爭為基礎,以經濟秩序為規則,國家必須干預和社會平衡有機統一的社會經濟制度,能夠比較好地兼顧效率與公平,達到和實現社會平衡。因此,稅收在德國國民生活中佔有崇高地位,其聯邦憲法以三分之一的條款對稅收做了明確的規定,並依法賦予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以至高無尚的權力(警察、檢察與行政),但同時又十分注重權力的相互制衡,使稅收執法符合效率、公平原則。荷蘭的經濟以國際貿易為主,其國際貿易總額約佔世界總額的10%,因此,結合國情,荷蘭除設置了11個地區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外,還單設了—個與國際合作、專司跨國公司稅務違法案件調查的直屬調查局。可見,在世界兩種主要的稅務警察制度模式中,儘管各國採用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都是其各自國情的體現。
稅務警察制度必須經特別立法確立。建立稅務警察,依靠司法力量或帶有司法性質的執法力量維護稅收,—首先應明確其職權,並保證其依法獨立行使,這就必然觸動司法體制,如不經立法程序特殊加以規定,無論是管理體制,還是職員許可權,都是無法運行的。前面所述,不管是義大利、俄羅斯,還是德國、荷蘭等歐盟國家,都是通過特殊、專門立法確定了稅務督察的特殊職權,即稅務檢查權利必要的刑事偵查權,但又強調稅務警察專司其職,既區別於一股警察,又有別於稅務稽查,以免混淆職能,喪失制約。
稅務警察由國家稅務機關統轄。稅務警察是為鞏固中央政權、強化調控功能而建立的,因而具法律地位特殊而至關重要。無論是實行集權獨立稅務警察體制的義大利、俄羅斯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實行分散靈活稅務警察體制的德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稅警均歸屬國家(中央)稅務機關統轄或聽從國家(中央)稅務長官調遣。稅務警察設在稅務機關內部不僅體現了稅收的特殊地位,增強了稅收執法的剛性,還有利於及時發現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逐步完善稅收法律。同時,在稅務系統內部設立稅務警察,也是查處涉稅犯罪的專業性需要。從目前看,各國的稅收政策都比較複雜多變,比如德國的基本稅法就有幾千條,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稅法越複雜。其它部門是無法弄清這些法律規定的。沒有專業人員的鑒定,很難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義大利、俄羅斯稅務警察制度模式的優勢在於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映快速,便於協調行動,統一指揮,有效打擊涉稅犯罪。其不足在於:一是存在稅務機關與稅務警察機構職能重疊問題,不利於協作配合。提高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效審,且易導致越權執法或施權無度。二是缺乏適應地區特點的執法靈活性。三是帶武裝的稅務警察,持槍荷彈易與納稅人發生衝突。使政府與民眾之間關係緊張,不利於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
德國、荷蘭的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模式有如下優點:一是法律賦予稅務違法調查人員的稅務違法犯罪刑事偵查權和起訴權,僅局限於涉稅案件,不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司其專職,執法力度強。同時,國家並未成立專門的稅務警察隊伍,節省了財政開支,降低了稅收成本。二定稅務警察不配備槍支、不授警銜(但調查人員享受高於其他稅務人員及公務員的稅官待遇),具有稅務人員和警察的雙重身份;調查人員不配槍調查,更容易接近納稅人,不會使納稅人產生心理障礙,有利於調查工作的開展,有利於緩解征納雙方的矛盾,減少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三是在稅務機關內分設一般稅務稽查和稅務犯罪調查能保證執法行為高度協調一致,增強執法力度。四是保證了查處涉稅案件專業化的需要。稅收管理專業性極強,稅務官員能夠熟練掌握稅法並深諳涉稅犯罪的複雜性,比警察更能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