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境外募股上市
間接境外募股上市
間接境外募股上市結構充分利用了境內合資法制和境外市場所在國法制的條件,使境外投資人對境外上市公司有較強的認同感和法制信心,而其股權利益則由境外上市公司代表股東向境內的合資企業主張。依此類結構組織的國際股票融資在發行效率、股票流動性和市場表現上均優於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
在我國,間接境外募股上市是利用中外合營企業(Joint Venture)法制創造的融資工具,其基本特徵在於:
1.其發行人為根據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設立或收購的境外有限責任公司,為境外法人,其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均適用相應的外國法律;
4.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間接境外募股上市雖不受計劃額度制度的支配,但境內機構(特別是國有機構)對境外控股公司的投資須取得對外經貿部的批准和許可,以境內機構控股而實施的間接境外上市還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