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

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

一、刑罰理論的任務 三、刑罰的預防論與報應論 一、預防論的特徵

基本信息


作者:米夏埃爾·帕夫利
譯者:譚淦
出版時間:2011年12月1日
外文書名: Person,Subjekt,Burger:Zur Legitimation Von strafe
叢書名: 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平裝: 120頁
ISBN: 9787300147574

內容簡介


《人格體 主體 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問題是:國家怎樣對個人施加刑罰才是合法的?《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長久以來作為通說的預防論。而公民所信賴的公正與安全的恢復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滿意。取而代之的是,透過黑格爾他注意到了自由與國家秩序的辯證法:個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個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開。這就意味著:“誰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時也就妨礙並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國家所保護的法秩序,而這種法秩序是他作為公民基於本人的法忠誠而負有責任的。”刑罰服務於法的保護及由此對自由的保護,犯罪人也會同時因他“作為公民被承認,且如黑格爾所說,被尊重”而獲得刑罰。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米夏埃爾·帕夫利克 (Michael Pawlik) 譯者:譚淦 註釋 解說詞:馮軍
米夏埃爾·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國累根斯堡大學(Universitat Regensburg)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法哲學教席教授,現任法學院院長。1965年出生於杜塞爾多夫,先後在波恩大學及英國劍橋大學學習法律,並在劍橋大學取得碩士學位。1992年他以法哲學方向的論文取得博士學位,1998年以“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為題完成教授資格論文,2001年在羅斯托克大學獲得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與法哲學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國著名刑法學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哲學的基本問題以及犯罪論的一般學說,當前正在研究犯罪論的建構及刑法總論中核心的法構造;在法哲學的研究重點為17至19世紀,尤其是德國的唯心主義哲學。
除本書外,代表性著作有:《純粹法學說與哈特的法學理論——批判性地比較研究》,《正當的緊急狀態——關於刑法上的社會一體性義務問題》,《恐怖分子及其權利》。
譚淦,1977年生,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中德聯合培養法學博士,德國累根斯堡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0年)、法學碩士(2003)。2(303-2005年就職於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政策研究室。2005年9月起攻讀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學位,師從馮軍教授,2011年7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1月獲國家全額獎學金,在德國累根斯堡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獨譯《刑事責任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在國內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審校:馮軍,1963年生,湖北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刑罰理論的任務
二、刑罰概念在日常用語中的含義
三、刑罰的預防論與報應論
第二章 刑罰是預防工具嗎?
一、預防論的特徵
二、消極的一般預防
三、特別預防
四、積極的一般預防
第三章 通過刑罰來報應?
一、報應論的復興?
二、報應是我們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視的構成部分嗎?
三、法通過刑罰而恢復?
第四章 刑罰是法作為法的恢復
一、承認概念的多義性
二、人格體的不法、主體的不法與公民的不法
三、刑罰是對公民不法的回應
譯名對照表
文獻目錄
譯後記

文摘


它要:“進行干預,而不是形而上學”③。刑罰體系的正確配置問題,由此降低到了在技術層面的最優化問題,而任務履行的程度——至少在原則上——根據經驗是能夠證實的。④一種大體上帶有科學烙印且面向未來的文化,它的精神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預防論的精神,因此,我們可以象徵性地同意給予它一種十分重要的合理性預支
古典形式的預防思想,有消極的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兩種表現形式。從威懾潛在犯罪人出發的消極的一般預防,利用了冷靜計算自身利益的經濟人的構想,對這種人來說,犯罪也是一種經濟行為。這樣一種精明的利益最大化,是由一種運轉有效的刑法體系來加以清楚闡明的,即總的來說,犯罪是一種不利益的生活方式。第二目中將會進一步討論這種觀點。另一方面,認為刑罰的目的是要遏制犯罪人將來再犯罪的特別預防,則利用了類似醫學的術語;它要求對犯罪人進行“治療“——在萬不得已時——進行“無害化”。第三目里將會對這種論述進行批判性分析。